2018年12月13日 星期四

被繼承人 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有這個規定」

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以已納遺產稅者為限
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以已納遺產稅者為限
新聞摘要
  • 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以已納遺產稅者為限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列為不計入遺產總額,是指該項財產在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前次被繼承人之財產已申報繳納遺產稅者為限。

該局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項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不計入遺產總額,其立法意旨係為避免同一筆財產因短時期內連續繼承而一再課徵遺產稅,加重納稅義務人之負擔,故其適用前提,自以5年內繼承之財產完納遺產稅為限,倘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原未繳納遺產稅(如未達課徵標準),因無一再課徵情形,自應將該財產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課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若5年內連續發生3次繼承事實,同一筆財產於第1次繼承時已繳納遺產稅,雖第2次繼承時曾依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惟第3次繼承因距第1次未達5年,仍可免予計入遺產總額。

2018年12月11日 星期二

繼承未辦保存建物要記得向稅捐處辦理更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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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機關表示,近來常有民眾詢問,被繼承人遺有未辦保存登記房屋時,應如何辦理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之相關問題。

稅捐機關指出,被繼承人遺有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繼承人如要辦理房屋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應先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後,再檢附國稅局核發之遺產稅繳清(免稅)證明書、繼承系統表、遺產分割協議書等相關文件,向房屋所在稅捐分處辦理變更納稅義務人名義事宜。

經書面審核並查明納稅義務人未欠繳以往年度房屋稅後,即依繼承人之申請變更納稅義務人名義。如繼承之房屋係依民法第1141條規定由繼承人平均繼承者,依財政部2010年4月21日台財稅字第09904005171號函釋,無須檢附分割協議書辦理納稅人名義變更。

2018年12月10日 星期一

出售短期持有房地,六種情形可適用20%較低稅率

筆記起來 出售短期持有房地,六種情形可適用20%較低稅率
新聞摘要
  • 筆記起來 出售短期持有房地,六種情形可適用20%較低稅率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上路後,個人出售房地須依照持有期間課徵所得稅,最高稅率為45%,有民眾問及,因家庭因素而必需出售短期持有之房地,是否可適用較低稅率課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房地,若持有期間未超過1年,稅率為45%,超過1年但未超過2年者,稅率則為35%,倘個人因調職、非自願性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出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下之房屋、土地者,得按20%稅率課徵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適用此類稅率案件有6種情形:
一、個人或其配偶於工作地點購買房屋、土地辦妥戶籍登記並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使用或執行業務使用,後來因調職或有符合就業保險法規定非自願性離職情事,或符合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規定終止勞動契約,須離開原工作地而出售該房地者。

二、個人依民法規定出售於取得土地前遭他人越界建築房屋部分之土地給該房屋所有權人者。

三、個人因無力清償債務(包括欠稅),其持有之房屋、土地依法遭強制執行而移轉所有權者。

四、個人因本人、配偶、本人或配偶之父母、未成年子女或無謀生能力之成年子女罹患重大疾病或重大意外事故遭受傷害,須出售房地負擔醫藥費者。

五、個人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取得通常保護令,為躲避相對人而出售自住房地者。

六、個人與他人共有房屋或土地,因他共有人依土地法規定未經其同意而交易共有房屋或土地,致須交易其應有部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