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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月18日 星期六

地政士被罰怕了 實價登錄將改由買賣雙方自行申報

內政部今年將重修地政三法,將現行由地政士負責實價登錄的機制,改由買賣雙方自行申報交易價格。(資料照,呂紹煒攝)

實價登錄上路5年,即將大改版!據了解,今年內政部將重修地政三法、一改現行由地政士負責登錄的機制,計畫未來房屋交易必須由買賣雙方自行申報交易價格,若被發現登錄不實或逾期登錄,則買賣雙方最高可被罰15萬元。

2012年全台房價高居不下,為了讓房屋交易資訊更透明,內政部因此修改《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地政士法》及《平均地權條例》等地政三法,建立實價登錄機制,規定所有的房屋及預售屋無論是自售或委託仲介,都必須在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的30天內由登記義務人上網申報。若沒有在期限內申報、或被抽查發現申報不實,將對登記義務人罰款3至15萬元,且可連續處罰。內政部也規定,買賣案件若是委託地政士申請登記,則優先由地政士申報登錄,其次才是不動產經紀業者、再其次才是買賣雙方權利人。

登錄有誤即開罰 5年來近700個地政士挨罰

2014年立法院修法時,原明訂若實價登錄有誤、地政士在期限內修正就不會受罰。然而當時的行政院認為如此將嚴重衝擊實價登錄制度、變成「虛價登錄」,因此提出覆議,要求實價登錄只要一被查獲登錄錯誤資訊,就要開罰。這項覆議案創下行政院史上少見的覆議要求,也被當時的民進黨立委痛批修法時行政機關明明同意、後來又反悔,「擺明是江宜樺(當時行政院長)想修理李鴻源(當時內政部長)。」2014年地政士也曾為此上街抗議。
最後實價機制仍在當時國民黨政府主導下通過覆議,也就是地政士只要一被查獲申報不實,就必須被罰。地政士公會名譽理事長王進祥說,2012年實價登錄上路至今,已有近700個地政士被罰,且有些地政士因為被查獲2次以上,後續每次受罰、罰鍰都是10多萬起跳。「後來地政士都很排斥實價登錄,」王進祥指出,實價登錄原本只規定是地政士的法定業務、後來卻修成法定責任,導致有些資料明明是當事人不提供、或是預售屋轉讓資料無法查證,責任卻都由地政士擔、還要被罰款。
地政士公會名譽理事長王進祥。(取自台北市政府地政局網站)
地政士公會名譽理事長王進祥說,2012年實價登錄上路至今,已有近700個地政士被罰,「後來地政士都很排斥實價登錄」。(取自台北市政府地政局網站)

收費2、3千 罰款數十萬 地政士不想代登錄了

 
王進祥也怪罪當時的國民黨政府,認為全是江、李兩人內鬥,才把機制修成這樣,「沒有地政士投國民黨的票。」王進祥也坦言,去年民進黨政府上台後,地政士公會立即拜會新的內政部長葉俊榮,討論修改可能,最後內政部也「欣然接受」,同意在今年啟動實價登錄修法作業,把登錄責任回歸給房地產買賣雙方。
當房屋買賣者能自行實價登錄、不用地政士代勞,也意味著地政士恐將少了一項業務收入。「我們已經不想賺這錢了,」王進祥直言,目前地政士每筆實價登錄費用約收費2至3千元,但一罰就數十萬,兩者完全不成比例。他也認為,地政士除了負責實價登錄以外,可以提供其他能彰顯專業的服務,如計算房產交易中的車位坪數佔比、甚至協助規劃貸款、節稅等,不需要糾結在實價登錄這項業務上。

2016年2月18日 星期四

4大重點!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修正方向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土地使用分區變更專章)修正情形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
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係依據區域計畫法第15條第1項授權規定,作為實施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之依據,並於2001年3月26日新增土地使用分區變更專章,主要為非都市土地申請開發許可之程序規定,其後並就該專章進行部分條文修正共計4次。
本次係配合行政院於2014年10月2日同意國家發展委員會所報「打造產業綠色通道-產業用地利用管理制度檢討及改善方案」針對非都市土地辦理使用分區變更案件之水土保持計畫審查時機調整之要求,並連同其他不合時宜及應修正部分,一併納入檢討修正。為利後續執行,內政部營建署5次邀集中央相關部會及直轄市、縣(市)政府研商後終獲共識,修正草案刻正報請內政部法規委員會審查中。
 
內政部營建署表示,本次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土地使用分區變更專章修正(草案)方向,主要有4大重點
 
一、將非都市土地辦理使用分區變更案件之水土保持計畫審查時點改於土地異動登記之後,解決目前土地異動為可建築用地後,申請人為實施開發建築及相關管線設施埋設,常再有水土保持或整地二次施作之不合理情形,使開發許可後之水土保持或整地排水與開發建築,申請人能整體規劃進場施作。
 
二、修正開發案於獲准開發許可後限期開發之規定,避免發生土地異動登記後申請人遲不進場開發,反待價而沽衍生土地使用無效率問題,爰明定申請人應於取得開發許可後1年內申請整地排水計畫或水土保持計畫,並應於10年內或展延期限內完成開發使用,否則原許可失其效力。
 
三、明定開發許可廢止或失效後,已異動之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處理規定,特別針對已完成使用或已取得建造執照尚未取得使用執照之土地,為避免原作為土地使用管制之開發計畫因廢止導致欠缺土地使用管制依據,造成土地使用管制問題,故限期1年或展期期限內提出使用分區或使用地變更之申請,否則將依編定前土地使用性質辦理變更或恢復開發許可或開發同意前原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
 
四、明定經核發開發許可或開發同意案件之開發計畫書圖遺失後處理方式,解決早期因書圖文件保存方式並未電子化,致生已獲准開發許可或開發同意案件之計畫書圖因故遺失後,其土地後續如何進行管制或開發建築等疑義。
 
內政部營建署表示,此次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土地使用分區變更專章修正(草案)內容,將使開發許可後之水土保持或整地排水與開發建築能整體規劃進行施作,並針對開發許可廢止或失效後已完成異動登記之土地處理、開發計畫書圖遺失後之補救等實務問題,明定其執行方式規定供直轄市、縣(市)政府有所依循。此外,此次修正開發許可後限期開發規定亦可遏止非都市土地藉由開發許可養地牟利之不當情形。上述修正草案內容將俟內政部法規委員會審查完竣後,儘速辦理法制作業發布實施。

新聞來源:MyGoNews

2015年12月21日 星期一

17立委翻案無效 農舍修法上壘

記者湯雅雯/台北報導
選戰進入倒數計時,立法院第8屆第8會期結束,2個月前吵得沸沸揚揚的
農舍修法備查改審查一案,直到休會前都沒有排入內政、經濟兩委員會議程審查,
當初強烈反彈的17名立委已無法「翻案」,農委會說,新法已於9月6日生效,
即日起,只有具農保、健保第三類被保險人及實際從農者(須付農業生產證明)
等嚴謹定義的「真農民」,才能興建農舍。
當初試圖連署擋下農舍新法的立委,包括國民黨及台聯黨團,
17名立委9月底連署將《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從備查改審查,
必須在3個月內送交內政、經濟兩委員會議程審查,如今立院休會,
外界形容審查案根本是「空包彈」、「虛晃一招」。
審查案根本是空包彈農委會主委陳保基表示,新版《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明定農民資格,未來限定農保、健保第三類被保險人及實際從農者
(須檢附農業生產證明)才可興建農舍。至於農舍轉移、承購人也必須是農民,
仍尚未納入修法,陳保基坦言是他卸任前「最大的遺憾」。
改革只半套 最大遺憾陳保基認為,農舍修法已經達到7成合理使用目標,
但目前改革只完成半套,要解決農舍亂象,重點是「非農民禁買農舍」,
讓農舍回歸農用,而非蓋豪華別墅,炒農地炒到年輕農民都買不起農地,
導致台灣農地流失、農業凋零。
「農委會做對的事,卻被政治凌駕專業」,台灣農村陣線呼籲,
民眾用選票抵制這些「利委」,明年大選後,盼新的內閣能讓專業回歸專業,
農舍、農地回歸農用,並通盤檢視國土計畫,盤點台灣現有農地、都市計畫、工業區等,
保護優良農地,才能維護台灣的糧食自給率。

新聞來源:好房網

2015年12月17日 星期四

立院三讀 實際務農才可保農保




2015-12-15 03:49 聯合報 記者董俞佳/台北報導

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農民健康保險條例」修正案,未來必須真正務農九十天,經農業主管機關現勘、審查確定實際務農後,才可以投保農保,最快年底上路。
農民以往月繳七十八元,只要年滿六十五歲,且參加農保滿六個月,即可請領每月七千元老農津貼,但出現許多「假農民」。農委會去年修法將請領老農津貼的資格從六個月提高至十五年。
農委會表示,「農民健康保險條例」實施廿六年,農保資格分為農會會員與非會員,非會員過去須實際務農九十天才能投農保,會員卻不用;不少農會會員非以務農維生,卻享有農保保障。而農會會員滿六十五歲,加保十五年後,一旦將土地贈與不同戶籍的子女,即使有持續務農,也不能再投保,非會員者卻能再續保,皆引發爭議。
農委會表示,未來農會會員與非農會會員都須實際從農九十天,並經審查通過才能投保農保。且農會會員、老農將農地過戶給另立戶籍的子女,也能持續投保農保,保障權益。
新制也讓租地務農的佃農更有保障。農委會表示,舊制規定佃農要連續務農一年才可投保,新制上路後,將縮短為只要滿九十天就可以投保,可以保障更多投入農業的新血

新聞來源:聯合新聞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2015年12月14日 星期一

農保修正案三讀 落實務農者保險權益

〔記者陳伃軒/台北報導〕
立法院院會今早三讀通過「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案」,增列從事農業工作為農會會員加保的資格條件之一,以確保真正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的保險權益。
  • 立法院院會今早三讀通過「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案」,增列從事農業工作為農會會員加保的資格條件之一,以確保真正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的保險權益。(資料照,記者鄭鴻達攝)
    立法院院會今早三讀通過「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案」,增列從事農業工作為農會會員加保的資格條件之一,以確保真正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的保險權益。(資料照,記者鄭鴻達攝)
行政院提案說明指出,農民健康保險具有農業職域性、社會保險特性,應落實保障真正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的保險權益,而現行法規定,農會會員參加農保的資格是以具有農會會員資格為依據,但實務上有部分農會會員並無實際從事農業工作的事實。
因此,新法明訂,從事農業工作的農會會員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得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並以其所屬基層農會為投保單位。
另為避免農會會員與非農會會員因身分別的差異,產生加保資格條件不一的情形,兩者從事農業工作的認定標準與資格審查應一致,新法增訂,農會會員及非農會會員從事農業工作的認定標準與資格審查辦法,授權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新聞來源:自由時報

2015年11月26日 星期四

立法院三讀通過「地籍清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不明地籍處理 不再需全員到齊

2015-05-20 04:32 聯合報 記者陳乃綾/台北報導

立法院三讀通過「地籍清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解決不明地籍標售土地的繼承人無法全體會同申請領取價金、所有權人持分登記空白等問題。內政部地政司指出,修法是保障土地權利人的權益,也有助活化土地利用,增加地方稅收。
內政部二○○八年制定「地籍清理條例」,全面清查台灣光復初期辦理土地總登記時的許多土地登記漏洞,其中清理出的土地共有十五萬兩千五百三十一筆,包括奇怪的土地所有權登記、土地登記權利內容不完整等,全部公告要求民眾申報,釐清土地權歸屬。
地政司統計,截至今年四月底為止,已讓土地繼承人重新完成登記、認清所有權的土地共計七萬四千八百五十四筆,將近一半以上土地已有主人。地政司副司長施明賜表示,這些土地的公告現值高達一點七億元,重新登記有主之後,都可以再重新利用,活化土地。
修法之前,土地繼承人要登記,必須是全部繼承人都要會同申請才能登記或是領取標售後的價金,截至今年四月底為止,總共只有七十六筆標售土地的價金被領走。
部分民眾反應土地繼承人人數多,有人出國、行蹤不明或不願意會同申請,導致其他明明可以證明繼承權的繼承人,都無法申請或領到錢。
施明賜說,本次修法增訂繼承人若無法會同申請,仍得按「應繼份」(應該繼承的比例)在申請期限內領取土地價金,新法上路後,只要能提出繼份證明,都可直接申請,可增加標售土地價金被請領的比例。
此外,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地籍清理工作時,發現土地登記簿仍有許多所有權人的持有土地持分登記為空白,影響所有權人買賣土地或貸款融資。這次修法也增訂更正持分清理規定,只要有證明文件就可以向登記機關辦理持分登記。
新聞來源:聯合新聞網MyGoNews

2015年11月9日 星期一

內政部號令修正「登記機關受理跨縣市代收地政類申請案件作業原則」


為加強便民服務,提升政府服務效能,擴大推動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間相互代收土地登記、複丈及測量案件,並新增代收申請複印土地登記申請案件等7項案件類型,爰修正旨揭原則,並自即日起實施。




登記機關受理跨縣市代收地政類申請案件作業原則修正規定
一、為跨縣市登記機關間協助代收土地登記、複丈、建物測量及其他地政類申請案件(以下簡稱申請案件),有一致之作業方式,以達簡政便民,提升政府服務效能之目標,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適用範圍以各直轄市、縣()之登記機關間協助代收申請案件為限。
前項代收申請案件如下:
()土地登記。
()土地複丈及建物測量。
()土地登記規則第二十四條所定之複印登記申請書及其附件。
()複印土地複丈及建物測量申請書原案。
()依檔案法規定申請複印之公文。
()英文不動產權利登記證明。
()人工登記簿謄本。
()利害關係人申請之異動索引、異動清冊。
()複印信託專簿、共有物使用管理專簿及土地使用收益限制約定專簿。
()代理人送件明細表。
(十一)土地複丈成果圖補發。
(十二)實價登錄「表單登錄、紙本送件」案件。
三、本原則用詞,定義如下:
()管轄機關:指土地或建物所在地之登記機關。
()代收機關:指協助代收非其管轄區申請案件之登記機關。
四、申請人或代理人向代收機關臨櫃辦理代收申請案件,應填具申請單(範例如附件一),並繳納郵資,連同申請案件之申請()書及其附繳證件交由代收機關轉交管轄機關辦理。以通信或網路方式提出申請者,不予受理。
五、代收機關受理第四點申請案件,應辦理事項如下:
()核對申請()人或代理人之身分,並於申請案件之申請()書右下方加蓋核訖身分章戳、核對者及代收機關。但不依土地登記規則及其他法令規定核對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身分。
()檢核申請案件之申請()書之附繳證件、委任關係、聯絡方式及其他應勾選或填寫等欄位是否填載正確,及該申請書上印章是否缺漏。
()代收非由地政士代理之土地登記申請案件者,應向管轄機關確認是否符合土地法第三十七條之一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
()確認發還或發給文件之方式及代收預付郵資。
()跨縣市代收案件簽收系統(以下簡稱代收系統)登錄收件資料。
()通知管轄機關。
()發給代收申請案件之收據(範例如附件二)
()郵寄代收申請案件。
第二點第二項第十二款之案件,如代理人到場,應另核對申報人於申報書所載姓名、名稱及統一編號是否正確,並確認申報書序號欄載有地政線上申辦系統(以下簡稱申辦系統)之序號。
六、管轄機關收受第五點申請案件,應辦理事項如下:
()收件。
()登錄代收系統簽收並通知申請人或代理人及代收機關。
()通知申請人或代理人繳納規費。
()通知申請人或代理人補正或駁回申請案件並檢還原卷。
()案件辦理完畢,應通知申請人或代理人,並寄回相關文件、核發資料或權狀。郵資如有賸餘,應一併寄回。
第二點第二項第十二款之案件,須於申辦系統登錄紙本表單收件日期。

七、管轄機關除本原則規定外,仍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五十三條及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之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