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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月18日 星期六

地政士被罰怕了 實價登錄將改由買賣雙方自行申報

內政部今年將重修地政三法,將現行由地政士負責實價登錄的機制,改由買賣雙方自行申報交易價格。(資料照,呂紹煒攝)

實價登錄上路5年,即將大改版!據了解,今年內政部將重修地政三法、一改現行由地政士負責登錄的機制,計畫未來房屋交易必須由買賣雙方自行申報交易價格,若被發現登錄不實或逾期登錄,則買賣雙方最高可被罰15萬元。

2012年全台房價高居不下,為了讓房屋交易資訊更透明,內政部因此修改《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地政士法》及《平均地權條例》等地政三法,建立實價登錄機制,規定所有的房屋及預售屋無論是自售或委託仲介,都必須在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的30天內由登記義務人上網申報。若沒有在期限內申報、或被抽查發現申報不實,將對登記義務人罰款3至15萬元,且可連續處罰。內政部也規定,買賣案件若是委託地政士申請登記,則優先由地政士申報登錄,其次才是不動產經紀業者、再其次才是買賣雙方權利人。

登錄有誤即開罰 5年來近700個地政士挨罰

2014年立法院修法時,原明訂若實價登錄有誤、地政士在期限內修正就不會受罰。然而當時的行政院認為如此將嚴重衝擊實價登錄制度、變成「虛價登錄」,因此提出覆議,要求實價登錄只要一被查獲登錄錯誤資訊,就要開罰。這項覆議案創下行政院史上少見的覆議要求,也被當時的民進黨立委痛批修法時行政機關明明同意、後來又反悔,「擺明是江宜樺(當時行政院長)想修理李鴻源(當時內政部長)。」2014年地政士也曾為此上街抗議。
最後實價機制仍在當時國民黨政府主導下通過覆議,也就是地政士只要一被查獲申報不實,就必須被罰。地政士公會名譽理事長王進祥說,2012年實價登錄上路至今,已有近700個地政士被罰,且有些地政士因為被查獲2次以上,後續每次受罰、罰鍰都是10多萬起跳。「後來地政士都很排斥實價登錄,」王進祥指出,實價登錄原本只規定是地政士的法定業務、後來卻修成法定責任,導致有些資料明明是當事人不提供、或是預售屋轉讓資料無法查證,責任卻都由地政士擔、還要被罰款。
地政士公會名譽理事長王進祥。(取自台北市政府地政局網站)
地政士公會名譽理事長王進祥說,2012年實價登錄上路至今,已有近700個地政士被罰,「後來地政士都很排斥實價登錄」。(取自台北市政府地政局網站)

收費2、3千 罰款數十萬 地政士不想代登錄了

 
王進祥也怪罪當時的國民黨政府,認為全是江、李兩人內鬥,才把機制修成這樣,「沒有地政士投國民黨的票。」王進祥也坦言,去年民進黨政府上台後,地政士公會立即拜會新的內政部長葉俊榮,討論修改可能,最後內政部也「欣然接受」,同意在今年啟動實價登錄修法作業,把登錄責任回歸給房地產買賣雙方。
當房屋買賣者能自行實價登錄、不用地政士代勞,也意味著地政士恐將少了一項業務收入。「我們已經不想賺這錢了,」王進祥直言,目前地政士每筆實價登錄費用約收費2至3千元,但一罰就數十萬,兩者完全不成比例。他也認為,地政士除了負責實價登錄以外,可以提供其他能彰顯專業的服務,如計算房產交易中的車位坪數佔比、甚至協助規劃貸款、節稅等,不需要糾結在實價登錄這項業務上。

2016年9月22日 星期四

透天厝住商兩用 地價稅有別

若透天厝一樓做營業使用,二樓以上仍為住家,財政部表示,只要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者,仍可申請依房屋實際使用情形的面積比例,分別按自用住宅用地及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官員也提醒,地價稅申請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今(22)日是最後一天。
透天厝依房屋實際使用情形的面積比例課徵地價稅。 本報系資料庫

透天厝依房屋實際使用情形的面積比例課徵地價稅。 本報系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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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官員指出,有民眾以為自有的透天房屋一樓做營業使用,二樓以上仍做住家使用,其地價稅不能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事實上稅法規定並非如此,如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都可依比例按千分之2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
舉例來說,甲君所有四層樓的透天厝,其坐落土地面積100平方公尺,若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者,則土地面積100平方公尺全部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若房屋一樓做營業使用,第二、三、四樓做住家使用,則土地面積75平方公尺,即100平方公尺的四分之三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申請按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須土地所有權人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且地上房屋係屬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同時,須在地價稅開徵40日前,也就是9月22日向土地所在地的稅捐機關提出申請,當年才能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超過9月22日才申請,就要次年度才能適用
至於之前已申請核准而用途未變更者,免再申請;而若是該土地所有權移轉,包括買賣、贈與、繼承、共有物分割、自益信託、撤銷信託、持分增加的土地等,移轉後用途未變,新所有權人仍須申請才能適用。
 
資料來源:http://house.udn.com/house/story/5916/1976041

2016年6月13日 星期一

您的徵收補償費領了嗎?別讓自己權益睡著了








作者:MyGoNews方暮晨
時間:2016-06-11















您的徵收補償費領了嗎?別讓自己權益睡著了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
為保障應受補償人權益,自即日起,新北市政府地政局於該局全球資訊網徵收專區新增「保管款解繳國庫查詢」服務,提供民眾線上查詢保管期限即將屆滿解繳國庫之徵收補償費保管款相關資訊,歡迎多加利用。
 
新北市政府地政局表示,依土地徵收條例第26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國庫設立土地徵收補償費保管專戶,保管因受領遲延、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之補償費,逾15年未領取之補償費,即歸屬國庫,並於每年1月及7月辦理繳庫作業。
為免應受補償人或其繼承人因年代久遠或其他原因遺忘領取,致補償費歸屬國庫,特將即將到期未領之徵收補償費保管款資料公布於該局網站(http://www.land.ntpc.gov.tw/ch/home.jsp?id=865 &parentpath=0,17,110)供民眾查詢。
 
地政局進一步補充,該局將持續清查每年保管期限即將屆滿之徵收補償費保管款資訊,呼籲尚有補償費未領取之民眾,儘速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洽該局聯絡窗口(徵收科服務專線:(02)29603456轉3290或3352;區段徵收科服務專線:(02)29603456轉3511或3512)查詢領款相關事宜。

新聞來源:MyGoNews

2016年2月2日 星期二

不動產購買意願書的法律效力

【文/住展雜誌】
很多人購屋時常會碰上這種狀況,屋主希望你展現買房的誠意,要求你先簽所謂的「購買意願書」,你知不知道購買意願書在法律上的效力是什麼?

「意願書」通常僅具有參考效用,例如表示「買方有購屋的意願」,這種約定的法律效力其實是很薄弱的,並無拘束力可言,但如果在「購買意願書」上雙方簽訂鉅細靡遺的購屋意願,甚至還交付「定金」,此時的效力就具有契約之效力。
雙方意思表示一致
民法規定,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者,契約即為成立。
所稱的「意思表示一致」,在買賣房地產時,是指雙方就標的物(房地產)和總價款業已達成合意。無論名稱是用契約書、協議書、備忘錄或意願書,在我國法律上皆具有契約之性質,只要白紙黑字,說明買賣雙方的權益和義務,契約即成立,一旦有一方反悔,另一方就可以求償。

孫姓男子在前年十二月向林姓男子購買台北市的一棟房子,因房子是林男與其他十七人所共有,因此雙方協商,先簽定不動產購買意願書,日後再簽正式契約,雙方合意不動產買賣總價金為三千四百五十萬元,孫姓男子並於簽署購買意願書時交付十萬元定金與林,並經林簽收。

林後來不願與孫男簽立買賣契約,又要求孫男需給付更多定金方能順利取得其他共有人的授權書,因林態度反覆無常,導致無法順利簽約,孫遂要求林加倍返還定金共二十萬元。

在「購買意願書」上雙方簽訂鉅細靡遺的購屋意願。圖為示意圖
定金必須加倍返還
林辯稱不動產的買賣契約並未成立,雙方僅簽訂購買意願書,只是預約性質,而本約與預約是不同的,購買意願書並非買賣合約,他收受的那十萬元也不是訂金。

台北地院認為,買賣雙方當事人就「買賣標的物」及其「價金」達成意思表示一致時,買賣契約即屬成立。
本件雙方簽訂購買意願書,約定原告同意以總價三千四百五十萬元購買不動產,買方同意先預付十萬元為買賣訂金,顯見雙方已就買賣之標的物及買賣價金等買賣契約之「必要之點」已獲得合致,並就不動產買賣之履行方式有大致之合意,雙方買賣契約已經成立。

法院指出,孫交給林的那十萬元為證明契約成立所交付之定金,依民法規定,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雙方無法順利簽約應歸責於林,判決林應返還孫二十萬元。

2015年11月30日 星期一

經濟部公告 一般農業區內違章工廠可望就地合法

全台農地上多達6到8萬的違法鐵皮工廠可說是歷史沉痾,今年9月經濟部公告《特定地區個別整體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興辦事業計畫審查與作業要點(以下簡稱《要點》)》,明定186個特定地區中,44個一般農業區裡的違章工廠,在取得臨時工廠登記下,可向地方政府提出變更為丁種建築用地的申請,據了解,這44個特定地區面積廣達124公頃,約有114家工廠,未來可望就地合法化。
經濟部通過的這項《要點》遭外界抨擊大開後門,讓違章工廠就地合法化,為此,經濟部在立委田秋堇要求下昨天舉辦公聽會,會場上砲聲隆隆,公民團體和業者各成兩派。
環團認為,農地要回歸農用,經濟部應輔導業者協助劃入合法工業區;業者表示,工業區的規模根本不容中小型企業,而要通過經濟部的臨時工廠登記不容易,根本不如外界說的就地合法那麼簡單;日前農地遭工業廢水汙染被插牌公告的農民則無奈表示,「為何政府不提供一個讓雙方都可永續經營的管理方式?」
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科長雲瑞龍表示,昨天公聽會各方陳述的意見,經濟部會帶回參考、討論,但《要點》已經公布,目前也有工廠開始向地方政府提出申請,基本上經濟部仍會跟著現有規劃協助這些工廠取得合法經營。




中南部一帶處處可見農地旁蓋有違章工廠。(圖片提供/台南社大)

田秋堇:經濟部無配套 污染者得利

為解決違章工廠問題,立法院在99年三讀通過《工廠管理輔導法》增訂第33、34條,明定特定地區農地上的違章工廠可納管、協助輔導其合法,這些工廠7年內可免受相關法規的處罰,101年經濟部公告全台186個特定地區、總面積約有546公頃,其中位於特定農業區有107個、一般農業區有44個。




經濟部劃設的特定地區範圍。(表格提供/經濟部中部辦公室)

以彰化縣為例,彰化縣環境保護聯盟總幹事施月英指出,根據彰化縣區域計畫書資料顯示,彰化縣非都市計畫區中的未登記工廠高達6663家,主要分布在北彰化,若未來這些工廠就地合法,在無法做到灌排分離的狀況下,一些高汙染電鍍廠就可光明正大把廢水排入灌溉水圳汙染彰化農田,那麼彰化盛產的花椰菜、蘆筍等農產品該怎麼辦。
就現有法規來看,工廠汙染農地後不需賠償農業損失,拍拍屁股就可走人,田秋堇表示,「經濟部都沒想配套措施,就通過《要點》,難免讓人以為是汙染者得利。」
更令公民團體擔憂的是,經濟部在去年將輔導期限從7年延長到10年,台灣農村陣線副秘書長陳平軒質問,經濟部一延再延,「那麼未來還有誰想當合法業者?」




經濟部規定特定地區變更地目需闢建一定公共設施比例和隔離綠帶。(表格提供/經濟部中部辦公室)

業者:規模小工廠要遷到工業區有困難

經濟部此次公告的《要點》明定特定地區中,44個一般農業區裡的違章工廠,在已取得臨時工廠登記的狀況下,可申請變更為丁種建築用地。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科長雲瑞龍表示,業者要通過輔導並不容易,整體特定地區若要變更地目,公共設施要超過20%、隔離綠帶或設施要超過10公尺,至於特定地區個體變更,公共設施要超過30%、隔離綠帶則要超過1.5公尺。
雲瑞龍於會中再三強調,未來若有越來越多的業者通過輔導,好好設立隔離綠帶,再加上地方政府積極稽查,將會是一個永續經營的雙贏模式。
不過針對經濟部提出的《要點》,多數環團質疑的是,閒置工業區土地如此多,為何政府不先盤點現有合法工業區土地,將工廠遷到工業區?對此,參與公聽會的業者提到,中小企業的規模小,頂多幾百坪,根本無法在工業區找到合適的土地,而且中小企業的福利、薪資無法和大廠競爭。言下之意,遷到工業區有困難。

農民:工廠排污水、環境污染

若違章工廠要就地合法化,最令公民團體和農民擔憂的莫過於汙水排放的問題,由於鎘米汙染一再重演,今年9月環保署還公告了一波55公頃,位於彰化縣東西二三圳、和美鎮一帶的農地受重金屬汙染,今天公聽會上便有一位彰化農民特地北上痛批工廠偷排廢水的狀況。
在彰化縣和美鎮、擁有1分多農地的農民楊偉立說,他的農地南北各有一處鐵皮工廠,夏季溫度高達40度,這些工廠建築會對農作物產生光和熱的干擾,排出來的粉塵也會影響植物的呼吸作用,造成作物嚴重損失。
他反問,為何政府要讓農民和業者對立,為何政府不提出一個可以讓雙方永續經營的好方法?
雲瑞龍指出,公民團體建議的違章工廠遷到工業區是一個很長遠的目標,還會牽涉到廠商資本、土地取得、勞工聘僱等多方問題,就現有狀況來看,經濟部短期仍希望先讓工廠能得到合法、兼顧環境保護的營運。
新聞來源:newsmarket

2015年10月5日 星期一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修正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第 二 條           依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興建農舍之申請人應為農民
且其資格應符合下列條件,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
一、 年滿二十歲或未滿二十歲已結婚者。
二、 申請人之戶籍所在地及其農業用地,須在同一直轄市、縣(市)內,
其土地取得及戶籍登記均應滿二年者。但參加興建集村農舍建築物坐落之農業用地
不受土地取得應滿二年之限制。
三、 申請興建農舍之該筆農業用地面積不得小於零點二五公頃。但參加興建集村
農舍及於離島地區興建農舍者,不在此限。
四、 申請人無自用農舍者。申請人已領有個別農舍或集村農舍建造執照者,
視為已有自用農舍。但該建造執照屬尚未開工且已撤銷或原申請案件重新申請者,
不在此限。
五、 申請人為該農業用地之所有權人,且該農業用地應確供農業使用
及屬未經申請興建農舍者;該農舍之興建並不得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
前項第五款規定確供農業使用與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之認定,
由申請人檢附依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經營計畫書格式,載明該筆農業用地
農業經營現況、農業用地整體配置及其他事項,送請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審查。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辦理第一項申請興建農舍之核定作業,
得由農業單位邀集環境保護、建築管理、地政、都市計畫等單位 組成審查小組,
審查前二項、第三條、第四條至第六條規定事項。
第三條之一       
農民之認定,由農民於申請興建農舍時 檢附農業生產相關佐證資料
 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同專家、學者會勘後認定之
 但屬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或全民健康保險第三類被保險人者,
  不在此限。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二條、第三條之一修正總 、第三條之一修正總說明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九十年施行以來,因時空背景與社會經濟條件變遷、農業經營環境及農村發展需求更替,且農舍發展現況影響農業生產環境與影響農村發展及未能落實農舍原有政策目標。又內政部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考量未來提供真正農民經營農 業生產需要,在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與農村發展下,整合農舍相關法令 體系,以符合農業環境永續發展,杜絕非農業使用之投機炒作為目標, 於一百零二年七月一日修正發布文十七條。然有關農民身分認定、農民申請興建農舍資格等議題涉及農民重大權益,未納入該次修正。 
近來,農舍商品化及農地未農用情形嚴重,社會各界強烈要求農舍興建應加強申請人資格審查,以杜絕農舍及農地不當炒作,並落實農業發展條例規範農地農用之立法意旨,爰修正本辦法第二條、第三條 之一,計修正一條,增訂一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申請興建農舍資格應檢附經營計畫,以確保符合農業使用,並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修正條文第二條)二、增訂本辦法之農民認定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三條之一) 

2015年10月2日 星期五

修正農業發展條例 落實農舍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

為有效遏止非農民炒作農地、農舍之亂象,行政院院會今 (3) 日通過農業發展條例 ( 以下簡稱農發條例 ) 第 18 條之 1 修正草案,明定農舍移轉之承受人應為直接從事農業生產之農民,後續將送立法院審議,期落實農舍係供農民從事農業經營使用之精神。
增訂農業發展條例第 18 條之 1 明定農民始得承受農舍
  農委會表示,為導正農舍與農地違規使用及商品化亂象,該會自 104 年起會同內政部推動修正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 以下簡稱農舍興建辦法 ) ,期明確規範農舍申請人、承受人應為農民之認定條件,惟該辦法修正草案預告期間,有意見反映,於辦法訂定承受人資格有踰越農發條例授權及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之虞,為符合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內政部與農委會採納此意見,於農舍興建辦法修正草案刪除原農舍移轉承受人資格限制條文,改為修正農發條例,增訂第 18 條之 1 ,明定農舍移轉承受人應為農民之條件,避免非從事農業生產之人士可取得農舍及其坐落農地,造成農地、農舍炒作亂象。
明定農民資格認定條件 經地方政府審查核定才能辦理移轉登記
  農委會說明,此次農發條例第 18 條之 1 修正草案,增訂農舍移轉承受人資格,包含須年滿 20 歲或未滿 20 歲已結婚者、實際從事農業生產 1 年以上、無自用農舍等條件,並充分 考量繼承係因被繼承人死亡而發生、配偶或二親等內直系血親間財產贈與為實務上習見之情形,以及法院拍賣農民之農舍與其農業用地為清償債務之急迫與必要性等情形,特別增訂但書,定明此三類情形免受前述農民資格限制,但屬配偶或二親等內直系血親間財產贈與及法院拍賣之農舍承受人,仍應以無自用農舍者為限。另本次修法亦明定,農民承受農舍應先取得農舍所在地直轄市、縣 ( 市 ) 政府之核定,始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此次修法完全不影響實際務農農民之權益
  農委會強調 , 此次農發條例之修法,增訂農舍承受人應具農民資格,搭配農舍興建辦法之修訂,明定農舍興建人應為農民,可有效解決非農民炒作農地、農舍及農地違規使用之情形,但對實際從事農業生產之農民權益完全沒有影響 ! 目前條例修正案業經行政院院會通過,將送立法院審議,冀望社會各界與立法院支持本次修法。

2015年9月25日 星期五

想在退休後買一塊地,當個假日農夫物很多上班族的夢想。宣稱可「合法」蓋起沒有地基的小木屋,號召退休族下鄉買農地。但地方政府紛紛指出,這種買地送屋的農地買賣,觸法的可能性很高。

想在退休後買一塊地,當個假日農夫物很多上班族的夢想。日前《天下雜誌》披露,自稱「紐西蘭農莊開發團隊」的農地開發集團,在全台獵農地,並宣稱可「合法」蓋起沒有地基的小木屋,號召退休族下鄉買農地。但地方政府紛紛指出,這種買地送屋的農地買賣,觸法的可能性很高。

新北市政府已要求業者自行移除類似的「小木屋」,苗栗縣政府則在9月初,強制拆除10棟農地上的「小木屋」。「買農地送農舍很多都是假的,」地政士公會全聯會榮譽理事長林旺根提醒。
在報導刊出後,《天下雜誌》接獲讀者投訴,紐西蘭開發集團「賣後不理」,讓二十多位退休族,以高價買下付贈「小木屋」的小坪數農地,卻面臨佔用水利地,以及木屋隨時會被拆除的命運。這位六十多歲家住台中的林姓地主(化名)表示,兩年前他參加了由紐西蘭團隊的農地買賣說明會,隔天業者就帶他到現場看地,並且在一個月內以四百多萬的價格,買下150坪的農地。
他表示,雖然前期都是由自稱為紐西蘭員工的銷售人員與他接洽,但是最後簽約時,他卻是和農地地主簽約。而在付完所有尾款後,自稱紐西蘭團隊的成員就避不見面。「他們說(農地)圍牆是穿透性,而且13.5坪以下的資材室(小木屋)不用申請,」林先生回憶。
但林旺根指出,問題沒那麼簡單,圍牆違法與否,還要看牆的高度,以及蓋的範圍,資材室的興建也有相關法規規定。業者也林先生保證,他們所購得的土地,已經架設網路與牽水電,「但其實這都是不合法的,」他事後發現。
他還提到,由於業者把混雜農地與水利地的整塊土地一起賣,因此20多人共用的聯絡道路,還因為涉及侵佔水利地的問題,部分佔用水利地的道路已經拆除,因此出入都成問題。「我們都成了冤大頭,」他無奈的說。
這位地主所購入的農地,在苗栗縣境內,周遭農地的價格,一坪約只有四、五千塊。但業者宣稱買農地送小木屋後,農地價格被哄抬至一坪3萬多元。等於貴了近10倍。他們願意以高價買下農地,就是聽信了業者的銷售話術。
但結果是,這群退休族面臨了無路可出的命運,想要把土地賣出,也幾乎成為不可能的任務。林姓地主提到,他們同一社區的成員,有些是以共同持有的方式,共有同一塊土地,因此任何一個人要出售,都要經過所有人的同意,「他們都牢牢的被套住了。」
「很多人都是拿著退休金(買地),一生的奮鬥都擺在那裡,這是害死人,」他無奈地說。
林旺根提醒,如果要買農地,必須注意合約所記載的農地或者資材室(小木屋)是否合法,並且也要找合法的仲介,並且記下他們的經紀人簽章,才能避免觸法。




2015年9月23日 星期三

內政部函釋應繼分如何認定一案


被繼承人第一順序親等較近之繼承人,如有部分於繼承發生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而其他同屬親等較近之繼承人均拋棄繼承者,依民法第1140條及第1176條第1項規定,其所拋棄之應繼分應歸屬代位繼承人繼承(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聲抗字第77號、100年度繼字第857號、97年度繼字195號等裁定參照),此與親等較近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均拋棄繼承,而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平均繼承之情形(民法第1176條第5項規定參照),誠屬有間。本部85年6月25日(85)法律決字第15455號函之意見,恐使其他同屬親等較近之繼承人,得利用拋棄繼承之舉,以增加該房所得繼承之遺產,因而影響代位繼承人之繼承權益,容有未盡妥適之處,應予變更。
發佈單位:新竹縣政府地政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