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12日 星期四

有關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 欠稅遭禁止財產處分後仍會被扣押存款或薪資


稅捐稽徵法24規定所為之禁止處分係為防止欠稅人利用移轉財產以規避稅捐債務所為的稅捐保全措施,而移送執行的目的則在於使納稅義務人履行公法上之給付義務,兩者目的不同。因此,欠稅人財產縱已遭禁止處分行政執行分署仍得就欠稅人的薪資所得、存款及其他財產強制執行,稅款繳清後,稅捐稽徵機關便會函請有關機關塗銷禁止財產處分登記

資料來源:新竹縣政府http://www.hsinchu.gov.tw/zh-tw/Event/NewsDetail/53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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