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11日 星期五

如何同時擁有多處房地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自用住宅用地的適用條件為:
一、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設籍於該地。
二、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
三、土地上的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四、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之適用,以1處為限。
五、適用面積為都市土地未超過300平方公尺(約90.75坪),或非都市土地未超過700平方公尺(約211.75坪)。
  雖然稅法規定,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以1處為限,不過,民眾如有其他之自用住宅用地,只要供已成年直系親屬或直系姻親屬(如父母、子女、媳婦、女婿、配偶之父母或孫子等)設籍居住,且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的適用條件者,可於開徵前40日(當年度9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之稅捐機關提出申請核准,就能同時擁有多處房地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新聞來源: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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