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3日 星期四

房地合一課稅新制,需符合哪些條件才能享有自住房地租稅優惠呢?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在新制下,個人交易自住的房屋、土地,符合下列各項條件,課稅所得400萬元以內者免納所得稅,超過400萬元者,就超過部分按最低稅率10%課徵所得稅
(1)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設有戶籍、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
(2)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3)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規定。 

 該所舉例說明:黃太太105年8月1日購入A自住房地,成本1,500萬元,於115年7月31日出售,售價2,500萬元,取得、改良及移轉的費用100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100萬元,如符合自住房地租稅優惠適用條件,其應納稅額計算如下:
課稅所得=成交價額2,500萬元-成本1,500萬元-費用100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100萬元=800萬元
應納稅額=(課稅所得額800萬元-免稅額400萬元)×10%稅率=40萬元

 該所特別提醒,新制自住房地租稅優惠有關設籍及居住連續滿6年適用條件,係指交易該房地前,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符合於該房屋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該房屋連續滿6年,如僅有「成年子女」設籍於該房屋,尚不符合前開條件,故無法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










新聞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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