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7日 星期一

買到海砂屋或輻射屋等瑕疵房產,退屋不成,二年內再轉手出售,財部決定從寬處理

海砂輻射屋轉賣 免奢侈稅

2015-12-07 04:05:57 經濟日報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買到海砂屋或輻射屋等瑕疵房產,退屋不成,二年內再轉手出售,財部決定從寬處理有條件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奢侈稅)
財政部表示,凡經調解不成轉而出售的瑕疵房產再出售時價格相當且不高於原始購入價格者,所有權人持有未逾二年出售,視同非炒房行為,可准予免徵奢侈稅。
新釋令規定,所有權人購入房地後,才獲知房屋的氯離子或輻射含量逾國家檢測標準值(即俗稱海砂屋或輻射屋),經法院訴訟、和解或調解委員會調解解除契約卻未成立,日後如以相當於其購入成本出售手上握有的瑕疵房地,可以免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財政部表示,這是考量所有權人是在不知情的狀況下,購入海砂屋或輻射屋,確認房產有瑕疵後,亦積極與賣方交涉解除買賣契約,但因為無法達成協議,所有權人嗣後以不超過原購入成本價格銷售該筆房地,對所有權人而言,與一般因物有瑕疵解除合約的情形類似,應無短期投機或蓄意安排的疑慮
因此,此要符合經法院訴訟、調解等程序,迫不得已再出售時,出售價亦不高於原始購入成本者,即可認屬是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12款規定的「確屬非短期投機」,免徵奢侈稅。
財政部並舉國稅局發生的實例指出,甲經由X公司居間仲介,與乙簽約以1,000萬元購入A屋及其坐落基地,甲在裝修過程中發現,A屋的氯離子含量超過國家檢測標準值。


確認是海砂屋後,甲向乙要求解除買賣契約遭拒,因此轉向地方司法機關聲請調解,但調解仍未成立。
甲為求儘快減輕自身損害,決定依X公司提供的購屋保障協議,以購入原價出售持有未滿二年的A屋及其坐落基地給X公司。
財政部表示,甲出售A屋及其坐落基地的過程,符合奢侈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12款規定「確屬非短期投機」情形,雖然從買進到出售期間不滿二年,仍非奢侈稅的課徵範圍。
新聞來源:聯合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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