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20日 星期三

換屋退稅 須辦妥戶籍登記

記者郭珈爾/台北報導 

民眾購新屋換舊屋,可享有退稅優惠。但中區國稅局提醒,即使房屋符合自住的用途,納稅義務人和配偶、受扶養直系親屬還是要辦妥戶籍登記,才可適用重購退稅。                                                                       
根據所得稅法,民眾買進新屋的金額如果超過出售金額,就可以將其從應納綜合所得額中扣抵或退還,先買後賣、先賣後買都可適用,此即「重購抵稅」。
重購抵稅的優惠僅限於自用房屋出售和買進的房屋都必須是自住用途,而且納稅義務人和配偶、同一申報戶的受扶養直系親屬都要在該地辦理戶籍登記,出售前一年內也不能出租或供人作營業使用,前述要件缺一不可。 
中區國稅局指出,民眾報稅時提出重購抵稅,事後反遭國稅局剔除、要求補稅的情形,常常是因為忘記辦理戶籍登記。 
舉例來說,納稅人甲君在2012年出售房屋,出售金額為600萬元,因為出售該筆房屋增加綜合所得稅款5萬元。 甲君之後在2013年換屋,買進的房屋金額為800萬元,甲君因此提出重購抵稅。 但該住宅僅有甲君母親設籍,甲君在2013年結算申報時也未申報扶養母親。國稅局認為,甲君或配偶、同一申報戶的受扶養直系親屬在2013年度都沒有於在重購房屋時辦妥戶籍登記,不符合所得稅法規定,因此將其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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