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4日 星期一

實例說明!自用住宅審核基準日,要記住

作者:MyGoNews方暮晨
時間:2016-07-03














實例說明!自用住宅用地審核基準日,要記住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
Question
陳先生所有土地已有一處核准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因未成年女兒2016年10月滿20歲,詢問另一筆土地2016年可以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嗎?

該處說明,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依稅法規定以一處為限。
不過,若另有土地供已成年的直系親屬設籍居住,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在不超過都市土地面積3公畝,非都市土地面積7公畝之限制內,都可以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適用特別稅率之用地及各種減免稅地之申請期限,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提出申請,至於其用地是否符合特別稅率及減免之要件,亦應以上開申請期限截止日(9月22日)為審核之基準日。

2016年申請期限截止日(9月22日)
Answer
陳先生女兒尚未滿20歲,因此依稅法以一處為限規定,陳先生所有另一筆土地2016年仍應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新聞來源:http://www.mygonews.com/news/detail/news_id/117592/%E5%AF%A6%E4%BE%8B%E8%AA%AA%E6%98%8E%EF%BC%81%E8%87%AA%E7%94%A8%E4%BD%8F%E5%AE%85%E5%AF%A9%E6%A0%B8%E5%9F%BA%E6%BA%96%E6%97%A5%EF%BC%8C%E8%A6%81%E8%A8%98%E4%BD%8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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