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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26日 星期三
違規農地,依限恢復農用,再移轉可適用不課土增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農地承受人於持有土地期間內,曾經有關機關查獲未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規定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經查獲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時,於再移轉時即使已取得區公所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仍須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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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使用之農地,依限恢復農業使用,再移轉時方可適用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提醒民眾,如有農地經查獲違規使用者,請務必於裁處書或通知限期改正函所令限期內恢復農業使用,並保留已於限期內恢復農業使用之證明文件(例如: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且注意不要再次違規使用,否則再移轉時將增加土地增值稅之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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