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5日 星期四

財政部解釋令:醫療財團法人附屬診所須繳房、地稅

財政部解釋令:醫療財團法人附屬診所須繳房、地稅

記者王姿琳/台北報導
 財政部昨(4)日發布解釋令,即日起,醫療財團法人所有房地提供診所及附設護理機構使用,不適用地價稅與房屋稅免稅規定。財政部賦稅署表示,將發單給不適用免稅的私立醫院附屬診所及護理機構,要求其依規定繳納房屋稅與地價稅。 醫療財團法人附屬診所須繳房、地稅。

(好房網News記者 陳韋帆/攝影)















賦稅署副署長表示,根據財政部、內政部與衛福部2012年共同發布的函令,符合地價稅與房屋稅減免規定者,僅限依醫療法設立的醫院,並不包含依醫療法設立的診所、醫療財團法人附設的護理與其他機構。
然而,由於現行稽徵實務上仍存有疑義,導致稽徵機關出現核課不一致的狀況,因此財政部發布解釋令,自昨日起開始適用。賦稅署官員指出,房屋稅已於今年4月底寄發繳款通知書,並於5月1日開徵,2016年課稅所屬期間自去年7月1日至今年6月30日止,合計12個月。
其中,具宗教性質之醫療財團法人醫院約有19間,本月起開始適用新令,因此,會針對該19間醫院重新開單寄發。此外,私立財團法人醫院約有65間,原先就有課徵地價稅者則不受影響,且地價稅11月開徵,目前影響尚不大,惟今年11月起即適用昨日公布的解釋令。
至於能增加多少稅收?賦稅署官員表示,由於房屋稅與地價稅屬於地方稅,仍須由各地依實際使用狀況作認定,估算稅收。
財政部表示,房屋稅是地方政府的主要財源之一,若逾期繳納,將按滯納稅額每2日加徵1%滯納金,最高將加徵至15%,超過30天未繳納,將移送法務部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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