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5日 星期四

因先行購買新自用住宅用地而將戶籍遷入,於出售原自住用地時,仍符合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土地增值稅規定!


近來接獲民眾詢問,日前已先行購買新自用住宅用地,而原自用住宅用地尚未售出,如將戶籍先遷至新購地,致原自用住宅用地已無戶籍,待原自用住宅用地出售後是否仍可申請退還出售時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款?
土地所有權人因先行購買新自用住宅用地,必須將戶籍由原自用住宅用地遷至新自用住宅用地致使在二年內出售原自用住宅用地時其戶籍已不在原址者仍有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退還土地增值稅之適用,納稅人可安心申請退稅。
消息來源:財政部http://www.etax.nat.gov.tw/etwmain/front/ETW118W/CON/444/5158299866859716783?tagCode=

2015年11月3日 星期二

地價稅採歸戶課徵 同一縣(市)之地價稅稅單只有1張!


104年地價稅於104年11月1日至104年11月30日開徵,每年地價稅開徵時皆有許多民眾來電詢問:名下持有數筆土地,為何僅收到1張地價稅稅單?對此,稅捐局提出說明,因為地價稅之課徵,係按每一土地所有權人在同一個縣(市)轄區內之地價總額計徵,所以每一個土地所有權人在同一個縣(市)內只會有1張地價稅稅單,與房屋稅一戶就有1張房屋稅稅單不同
該局並表示一般土地係按10‰至55‰的累進稅率課徵地價稅,新竹縣土地所有權人104年課稅地價總額如未超過新竹縣累進起點地價1,218,000元,其地價稅按基本稅率10‰徵收,如課稅地價總額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則採累進課徵,詳細稅額計算公式記載於稅單背面,民眾如想更進一步瞭解相關法令規定,可利用電話洽詢。

2015年11月2日 星期一

房屋、土地分別為兄弟所有,不能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日前有民眾向稅捐處詢問,一家人居住的房子,沒有出租,也沒有做營業使用,為什麼收到補繳地價稅的稅單﹖
所謂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無出租或供營業用的住宅用地,而且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以1處為限;地上房屋也必須是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才能適用。
該處進一步舉例說明,A土地所有權人為甲,地上B房屋為乙所有,甲、乙為兄弟關係,A土地不能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特別提醒民眾,對於原已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如已不符合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要件,將自不符合規定的次年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除按一般用地與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徵的差額補徵地價稅外,還可能被處以短匿稅額3倍以下的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