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15日 星期五

財政部委外「我國遺產及贈與稅稅制檢討」研究報告出爐,報告指出,夫妻相互贈與免課贈與稅之規定已無存在理由,恐會侵蝕所得稅稅收


夫妻互贈 提議恢復課稅

記者楊美玲/台北報導 
財政部委外「我國遺產及贈與稅稅制檢討」研究報告今(13)日出爐,報告指出,夫妻相互贈與免課贈與稅之規定已無存在理由,恐會侵蝕所得稅稅收,且規避綜合所得稅會更容易,建議新政府應該檢討。 夫妻互贈擬恢復課稅。









(圖/好房資料中心)


對此,財政部賦稅署表示,由於2009年後贈與稅負擔已大幅降低,有立委建議重行檢討夫妻相互贈與是否有恢復課稅的必要,加上研究報告也提出應重新納入課稅,因此可在分析國際情況後重新檢討。 
配偶之間財產移轉是否應該課稅,各國規定大不同,包括丹麥、英國和美國對於夫妻間財產移轉在繼承及贈與一律免稅,台灣則對配偶間贈與免課贈與稅,此規定是在1995年修法時,基於當時夫妻財產多採聯合財產制,一般夫妻財產難以明確劃分清楚,且綜所稅也採合併申報,因此規定夫妻之間贈與免課贈與稅。

筆記起來!自用住宅稅率課地價稅的5要件



作者:MyGoNews方暮晨
時間:2016-04-14
















適用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地價稅,5要件缺一不可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
稅捐機關表示,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為千分之2,而一般用地如未達累進起點地價,其稅率為千分之10,兩者稅額相差達4倍。

稅捐機關說明,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係為減輕自用住宅用地所有權人的租稅負擔,依土地稅法規定,必須同時符合以下要件,並申請核准才能適用:

1.有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於地上房屋設立戶籍。
2.地上房屋沒有出租、營業。
3.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4.本人與配偶及未成年親屬以1處為限。
5.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00平方公尺。


稅捐機關提醒民眾,每年定期會清查轄區土地使用情形,發現有些民眾全戶戶籍遷出,或營業、出租等情形,已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但未向稅捐機關申報土地使用情形變更,而遭補徵稅率差額地價稅。請民眾千萬要注意上述自用住宅用地要件缺一不可,以免損失自用住宅稅率的節稅優惠。
新聞來源:MyGoNews

2016年4月14日 星期四

Q&A:想將自己房子贈與給弟弟,希望了解怎樣的房屋移轉方式,能比較節稅?


有民眾向《蘋果》投書詢問,想將自己房子贈與給弟弟,希望了解怎樣的房屋移轉方式,能比較節稅?
永然地政士事務所顧問黃文賢表示,若選擇以贈與的方式,房屋價值依照公告現值與房屋評定現值合計,未達220萬元免稅額,無須繳納贈與稅,如果超過220萬元,則可使用分年贈與方式,繳交贈與稅,計算方式為當年的贈與現值扣除每人220萬元免稅額,再乘以10%的贈與稅率,則為每年應繳贈與稅金。
翰林地政士事務所地政士林文惠補充,雖可分多年贈與節贈與稅,但別忘了還要繳納土地增值稅,土地增值稅每年會隨公告現值調整,負擔稅額也會愈高,因此可將土地的部分在前幾年加重比例,以減少土地增值稅。
另外她提醒,由於房地合一新制上路,未來要出售受贈之不動產時,是以當時申報贈與稅時的價值為成本,而非依當時的市價,因此雖然節省了贈與稅,但日後交易稅卻會增加,民眾須多考量。
(廖育萱/綜合報導)

新聞來源: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property/20160413/837419/%E3%80%90%E8%B2%B7%E6%88%BF%E5%95%8F%E8%98%8B%E6%9E%9C%E3%80%91%E8%B4%88%E8%88%87%E4%B8%8D%E5%8B%95%E7%94%A2%E9%80%99%E6%A8%A3%E6%9C%80%E7%9C%81%E7%A8%85

2016年4月13日 星期三

刊登不動產售屋廣告內容應與事實相符以免受罰


耍手段!房仲「高報低賣」被裁處罰鍰



作者:MyGoNews林湘慈
時間:2016-04-12

















刊登不動產售屋廣告內容應與事實相符以免受罰



【MyGoNews林湘慈/綜合報導】
台北市某不動產經紀業者與民眾簽訂買賣仲介委託書,
約定銷售總價為新台幣4百多萬元,然該業者於網站刊登售屋廣告之銷售總價
卻記載為10倍即4千多萬元,再以降價90%之方式變更為原價,
被台北市政府地政局認定廣告內容與事實不符,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予以
裁處罰鍰。
該業者不服,提起訴願,台北市政府訴願會審議後認為地政局處分並無違法不當,駁回訴願。

台北市政府法務局表示,該業者主張該售屋廣告係行政人員誤鍵總價,
一般具有普通知識經驗之交易相對人,絕無可能認為該房地之交易價格為4千多萬元,
更無可能以此天價承買作成交易決定,因此主張其刊登之售屋廣告並不會誤導消費者
,故與事實並無不符。

廣告資訊刊登有誤若無法立即修改,本應將廣告先下架,而非再透過折扣降價之方式
變回原價格,藉以吸引消費者注意。
該業者既然為不動產經紀業者,對這種交易上應該注意之重要事項自應主動注意;
然該業者廣告不實,使消費者誤以為可以很優惠之價格買到該房地,
而有被誤導作出交易決定之虞,依法即應受罰。

法務局特別提醒不動產經紀業者,應加強內部教育訓練及自我要求,
避免因刊載不實廣告而受罰。
最後法務局也提醒消費者,要留心售屋廣告內容之正確性,以免被誤導而蒙受損失。

新聞來源:MyGo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