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21日 星期二

地主注意!合建分屋應注意營業稅相關問題

作者:MyGoNews方暮晨
時間:2016-06-20














地主注意!合建分屋應注意營業稅相關問題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
財政部國稅局表示,地主提供個人土地與建設公司合建分屋,除符合財政部2015年1月28日台財稅字第10304605550號令規定免課徵營業稅之情形外,原則上係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課徵範圍,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國稅局說明,合建分屋營業稅所涉及的問題主要可分為下列二項:
 
一、地主與建設公司雙方換出房屋與土地時點如何認定及應如何開立憑證?
 
依財政部1995年5月24日台財稅第841624289號函釋規定,除地主自始至終均未列名為起造人,且建設公司於房屋興建完成辦理總登記後,始將地主應分得之房屋所有權移轉與地主,應以房屋所有權移轉與地主之登記日為房屋換出日外,其餘均應以房屋使用執照核發日為房屋換出日
建設公司並應於上述換出日起3日內開立統一發票。另依財政部1986年10月1日台財稅第7550122號函釋規定,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8條及第25條規定,合建分屋之銷售額,應按該項土地及房屋當地同時期市場銷售價格從高認定,於換出房屋或土地時開立統一發票。
 
二、地主出售合建分得之房屋,應如何課稅?
 
依財政部2015年1月28日台財稅字第10304605550號令規定,個人以其持有非自用住宅用地或持有未滿1年之自用住宅用地建屋、拆除改建房屋或與營業人合建分屋,嗣出售其所有之房屋,如該地屬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且符合
(一)非自用住宅用地興建前持有10年以上者。
(二)興建後持有自建或分得房屋,銷售前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連續滿2年者,得免辦理營業登記,免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外,其餘均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近日查獲A君提供其非自用住宅用地與建設公司合建分屋,建設公司於房屋興建完成辦理總登記後,將地主應分得之房屋所有權移轉與A君,因A君未符合上開財政部2015年1月28日令釋得免辦理營業登記規定,其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及報繳營業稅,乃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規定補徵所漏稅額90萬餘元,並裁處1倍之罰鍰;另建設公司亦因未依前揭房地互易之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予A君,逕行跳開予買受人,除短漏開統一發票500萬餘元,按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營業稅法第51條第3項規定補徵所漏稅額26萬餘元及裁處1倍之罰鍰外,並按其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予A君,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裁處100萬元罰鍰。
 
國稅局呼籲,地主提供個人土地與建設公司合建分屋及出售分得之房屋,應特別注意上開規定核實開立統一發票,以免受罰。

新聞來源:MyGoNews

2016年6月20日 星期一

注意!!法定應繼分繼承人,未繳清遺產稅負連帶責任

作者:MyGoNews方暮晨
時間:2016-06-20













已按法定應繼分繳納遺產稅之繼承人,對其餘未繳清之遺產稅仍負連帶繳納責任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繼承人可按法定應繼分分單繳納遺產稅,但須注意雖本身應繼分稅款已繳納完竣,惟在稅款未全部繳清前,各繼承人對尚未繳清之遺產稅,仍負有繳納義務。
 
該局說明,繼承人有2人以上,若無法協調繳清全部之遺產稅,為避免逾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之規定期限,部分繼承人向國稅局申請按法定應繼分分單繳納部分遺產稅後,即可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據以辦理不動產公同共有之繼承登記;但在全部應納款項未繳清前,無法取得遺產稅繳清證明書,亦不得辦理遺產分割登記或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登記,而且在遺產分割前,各繼承人對於全部遺產為公同共有,全體公同共有人對遺產稅應納稅捐仍負連帶責任,縱部分繼承人已按應繼分分單繳稅,全體繼承人對尚未繳清之遺產稅,仍負納稅義務。
 
該局舉例,被繼承人甲君之遺產稅應納稅額為300萬元,繼承人有A、B、C等3人(法定應繼分各3分之1),繼承人A君申請按法定應繼分繳納稅款100萬元,其餘未分單之稅款200萬元如逾限繳期限仍未繳納,A君仍應負連帶責任,國稅局仍會以全體繼承人(A、B、C等3人)為納稅義務人,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將所欠繳稅款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該局呼籲,各繼承人間應盡量協調於繳納期限內繳清稅款,避免發生逾期未繳納情形,而遭加徵滯納金及利息,並移送行政執行之不利處分,影響繼承人整體權益。

新聞來源:MyGoNews

成年直系親屬設戶籍,自用住宅稅率可不受一處限制

作者:MyGoNews方暮晨
時間:2016-06-20













房屋供成年直系親屬設戶籍,土地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稅率可不受一處限制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
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須土地所有權人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且地上房屋係屬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所有,面積限制為都市土地未超過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未超過700平方公尺。

另外,夫妻以及受扶養未成年親屬總共只能選擇一處自用住宅來適用優惠稅率,若第二處以上自用住宅,有成年直系親屬設立戶籍,則可不受一處限制,在面積限制範圍內,均可申請適用優惠稅率。

稅捐機關表示,符合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之土地,土地所有權人可於每年地價稅開徵前40日(即2016年9月22日)提出申請,若逾期申請者,則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前已核定而用途未改變者,以後免再申請。申請方式多元,除了可以到基隆市稅務局總局及各分局填寫申請書之外,還可以利用網路於基隆市稅務局網站線上申請。

新聞來源:MyGo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