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5日 星期三

無償為子女購置不動產,小心贈與稅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不動產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規定應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至贈與該不動產之估價,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為準;房屋則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該局查獲甫成年之甲君於2015年間購買臺中市精華地段之房屋及土地,契約總價7,500萬元,與其資力顯不相當,經該局追查甲君支付購買房屋及土地價款之資金來源,發現係由甲君之父親乙君匯款至建設公司之銀行帳戶支付。嗣經該局通知乙君說明後,乙君坦承確係由其為女兒甲君出資購置房屋及土地,且無法提示甲君有另行償還之紀錄,應以該房屋之評定標準價格及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合計1,300萬元,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規定核課贈與稅。經通知乙君於期限內申報,乙君已於規定期間內申報,爰核定乙君2015年度贈與總額1,300萬元,補徵贈與稅額108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不動產者,即屬遺產及贈與稅法所規定之視同贈與,應依法辦理贈與稅申報。

資料來源

2016年10月3日 星期一

地政知識!農地回復使用,移轉方可不課徵土增稅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農地承受人於持有土地期間內,曾經有關機關查獲未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規定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經查獲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時,於再移轉時即使已取得區公所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仍須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表示,如有農地經查獲違規使用者,請務必於裁處書或通知違規處分函所令限期內恢復農業使用,並保留已於限期內恢復農業使用之證明文件(例如:主管機關查復已恢復農業使用之文書或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且切勿再次違規使用,否則再移轉時將增加土地增值稅之負擔。

基於愛心辦稅及維護民眾權益,對於裁處書屬第1次查獲違規且未逾主管機關所規定恢復農用之期限者,該局會主動發函輔導依限恢復農用,如有接到輔導函的民眾,請務必留意處理,以維自身權益。



資料來源:http://www.mygonews.com/news/detail/news_id/118267/%E5%9C%B0%E6%94%BF%E7%9F%A5%E8%AD%98%EF%BC%81%E8%BE%B2%E5%9C%B0%E5%9B%9E%E5%BE%A9%E4%BD%BF%E7%94%A8%EF%BC%8C%E7%A7%BB%E8%BD%89%E6%96%B9%E5%8F%AF%E4%B8%8D%E8%AA%B2%E5%BE%B5%E5%9C%9F%E5%A2%9E%E7%A8%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