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30日 星期五

辦理扣繳常見三疏失 要留意

財政部國稅局提醒扣繳義務人,如違反扣繳義務,即使已經繳稅完成,仍會被罰。 本報系資料庫
扣繳義務人在給付所得時,必須負責扣繳所得稅,財政部台北國稅局盤點最常漏繳的幾種樣態,昨(29)日提醒扣繳義務人注意,如違反扣繳義務,即使所得人已經繳稅完成,且沒有漏稅問題,仍會被國稅局開罰。
台北國稅局整理扣繳義務人最常發生的疏失情形,提醒扣繳義務人注意,以免因為短漏扣繳或是未依規定辦理申報,而遭到稽徵機關開罰。
經濟日報/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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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在支付非居住者所得時,常有扣繳義務人未辦理扣繳,或是並未在代扣稅款十日內繳納扣繳稅款及申報憑單,或是給付國外技術服務報酬時,如果由國內營利事業負擔稅款,給付總額必須加計扣繳稅款,否則都會被國稅局盯上。
此外,常見給付董監事車馬費、出席費,或是同業之間資金調度給付的利息等情形,也都要記得辦理扣繳及申報憑單。
而如果營利事業發生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等情形,或機關團體裁撤、變更時,扣繳義務人必須在主管機關核准文書發文日起十日內辦理憑單申報。
南區國稅局則表示,扣繳義務人給付各類所得,如果未依法扣繳稅款及申報,即使所得人已經將該筆所得計入年度綜所稅報繳,但國稅局仍會針對扣繳義務人開罰。
舉例來說,甲君2016年間給付薪資共130萬餘元給員工乙君,未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規定扣繳稅款7.1萬餘元,雖然乙君完成該年度的綜所稅申報並繳稅,且並未短漏所得稅,但由於甲君並未履行扣繳義務,因此,國稅局仍會依所得稅法規定處以罰鍰。
國稅局呼籲扣繳義務人,在給付各類所得時,應依法扣取稅款並依規定繳納,以維自身權益,不要因為一時疏忽遭查獲而受罰。
台北國稅局指出,為了確實掌握課稅資料、確保稅收,近期持續進行扣繳檢查作業。扣繳義務人如有短漏扣繳的話,要記得儘速辦理自動補報繳。

2018年11月29日 星期四

請注意!小心二親等間財產買賣「變成贈與」

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應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否則視同贈與
新聞摘要
  • 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應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否則視同贈與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應提出「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之已支付價款證明,否則將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

      該局舉例說明,出賣人甲母與買受人乙子簽訂A房地買賣契約,約定由乙子以總價款400萬元承買甲母所有之A房地,嗣後乙子另以甲母所有之B房地為擔保向銀行借款400萬元,支付向甲母購買A房地價款,並由甲母申報二親等以內親屬間非屬贈與之財產買賣,因乙子向甲母購買房地之400萬元價款,乃出賣人甲母提供其所有之房地作為擔保向銀行借得,不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中「…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之規定,應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

       該局進一步提醒,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除了應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以證明買受人有購買能力以外,且該已支付之價款要符合「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之規定,否則國稅局會將該買賣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