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18日 星期四

政院版老屋體檢 一個月推出

記者林安妮、陳熙文/台北報導 

行政院長張善政昨(17)日拍板,將在一個月內端出附帶土壤液化調查的全國「老屋健檢」計畫。未來符合一定條件的民眾,將可獲政府預算補助,申請評鑑並強化住家耐震程度。
 台南地震過後,行政院長張善政拍板,將在一個月內端出附帶土壤液化調查的全國「老屋健檢」計畫。

台南歸仁地震倒塌

南台大震發生後,張善政上周已要求營建署擴大今年執行的「老屋健檢」件數,由500件提高到2,000件,同時督促經濟部在一個月內公布國內土壤液化潛勢區。
昨天張善政召開「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時,要求兩部會合作,進一步推出全國版老屋健檢計畫。 營建署原先預估,2,000件老屋健檢所需經費約4,000萬元,經費一部分是靠營建署現有預算,一部分來自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奧援。未來若要擴張為全國計畫,將考慮向200億元的中央與地方特別統籌分配款或政院第二預備金伸手。

行政院發言人孫立群轉述,昨天在會中,高雄市提出境內有6,000件老屋待評估,張善政認為在南台大震後,各縣市會有相同需求,於是要求營建署在最近調查各縣市老屋評鑑需求,擴大為全國計畫。 營建署說,因考慮全國技師檢驗能量,未來會根據急迫性分階段執行,守護民眾住的安全。昨天也有委員建議,地調所將公布的土壤液化潛勢區,採用的比例尺是1比2.5萬,建議能在地方政府協助下,做到1比3,000,換言之,是希望要能看得到路名、街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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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大重點!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修正方向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土地使用分區變更專章)修正情形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
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係依據區域計畫法第15條第1項授權規定,作為實施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之依據,並於2001年3月26日新增土地使用分區變更專章,主要為非都市土地申請開發許可之程序規定,其後並就該專章進行部分條文修正共計4次。
本次係配合行政院於2014年10月2日同意國家發展委員會所報「打造產業綠色通道-產業用地利用管理制度檢討及改善方案」針對非都市土地辦理使用分區變更案件之水土保持計畫審查時機調整之要求,並連同其他不合時宜及應修正部分,一併納入檢討修正。為利後續執行,內政部營建署5次邀集中央相關部會及直轄市、縣(市)政府研商後終獲共識,修正草案刻正報請內政部法規委員會審查中。
 
內政部營建署表示,本次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土地使用分區變更專章修正(草案)方向,主要有4大重點
 
一、將非都市土地辦理使用分區變更案件之水土保持計畫審查時點改於土地異動登記之後,解決目前土地異動為可建築用地後,申請人為實施開發建築及相關管線設施埋設,常再有水土保持或整地二次施作之不合理情形,使開發許可後之水土保持或整地排水與開發建築,申請人能整體規劃進場施作。
 
二、修正開發案於獲准開發許可後限期開發之規定,避免發生土地異動登記後申請人遲不進場開發,反待價而沽衍生土地使用無效率問題,爰明定申請人應於取得開發許可後1年內申請整地排水計畫或水土保持計畫,並應於10年內或展延期限內完成開發使用,否則原許可失其效力。
 
三、明定開發許可廢止或失效後,已異動之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處理規定,特別針對已完成使用或已取得建造執照尚未取得使用執照之土地,為避免原作為土地使用管制之開發計畫因廢止導致欠缺土地使用管制依據,造成土地使用管制問題,故限期1年或展期期限內提出使用分區或使用地變更之申請,否則將依編定前土地使用性質辦理變更或恢復開發許可或開發同意前原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
 
四、明定經核發開發許可或開發同意案件之開發計畫書圖遺失後處理方式,解決早期因書圖文件保存方式並未電子化,致生已獲准開發許可或開發同意案件之計畫書圖因故遺失後,其土地後續如何進行管制或開發建築等疑義。
 
內政部營建署表示,此次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土地使用分區變更專章修正(草案)內容,將使開發許可後之水土保持或整地排水與開發建築能整體規劃進行施作,並針對開發許可廢止或失效後已完成異動登記之土地處理、開發計畫書圖遺失後之補救等實務問題,明定其執行方式規定供直轄市、縣(市)政府有所依循。此外,此次修正開發許可後限期開發規定亦可遏止非都市土地藉由開發許可養地牟利之不當情形。上述修正草案內容將俟內政部法規委員會審查完竣後,儘速辦理法制作業發布實施。

新聞來源:MyGoNews

2016年2月15日 星期一

房地合一!出售農舍僅就房屋課徵綜合所得稅

作者:MyGoNews方暮晨
時間:2016-02-13












房地合一!實施後出售農舍或農地,僅就房屋部分計算財產交易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在2016年1月1日以後交易之房屋、土地,如在2014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或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者,應依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之規定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不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申報;有應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繳納收據。

惟個人出售依農業發展條例申請興建的農舍,不論何時取得、出售,均按舊制規定,僅就房屋部分計算財產交易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而個人出售的農地,如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及第38條之1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並經地方稅捐稽徵機關核准或認定者,其土地交易所得免納所得稅,但其有交易損失者,不適用個人土地交易損失減除的規定。

新聞來源:MyGo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