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25日 星期五

宜縣農地未農用加徵房屋稅 網友稱讚

2016-03-22 17:15:32 中央社 宜蘭縣22日電

宜蘭縣近年來農舍到處林立,也成為炒房詬病。為符合社會正義,宜蘭縣政府今年5月起,將針對農地未做農業使用部分,加徵1至3倍房屋稅,網友們稱讚。
宜蘭縣地方稅務局今天說,農業發展條例自民國89年修正後,開放農地自由買賣,宜蘭農舍與豪華別墅到處林立,也成為炒房詬病,為全國濫建最嚴重區域。為符合社會正義與賦稅公平,今年5月起,將針對農地未做農業使用部分,也就是若有違規填土、蓋圍牆、庭園造景及未經容許就自行加設擋土牆部分,將視違規面積另外加徵1至3倍房屋稅。
稅務局表示,房屋稅稅制及稅政是著重地方自治與因地制宜原則,地方政府可以考量地方的特性,因地制宜加重課稅,希望有效遏止非法農舍問題;若農地恢復農用,不再有違規使用情形,加徵的房屋稅就會取消。
「公平正義回來了」,這項政策一出之後,雖有民宿業者跳腳抱怨,但多數網友還是贊同縣長林聰賢的作法。
網友們說,「農地本來就該農用」、「農地是給種田用的,不是給業者開民宿賺錢的」、「不守法的人是在叫個屁」。

2016年3月23日 星期三

財政部表示,將農業用地作為庭園景觀造景,因為不符農業使用目的,要課徵地價稅。

記者陳美珍╱即時報導 
財政部表示,將農業用地作為庭園景觀造景,因為不符農業使用目的,要課徵地價稅。 
依據農業發展條例規定,所謂農業使用是指農業用地依法實際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保育及設置相關的農業設施或農舍使用。
因此,財政部表示,農業用地如僅種植花卉、盆栽、草皮等生產,以供應市場需求,屬農業使用範圍,若作庭園景觀栽植,零星點綴栽植花木造景,即不符合農業使用,要課徵地價稅。
 農地作庭園景觀不符農業使用目的,要課地價稅。










(好房網News記者賈蓉/攝影)



原文網址: 農地作庭園景觀 要課地價稅 | 好房網News | 最在地化的房地產新聞 

2016年3月21日 星期一

職業非自願因素賣房,房地合一稅「從輕發落」

作者:MyGoNews方暮晨
時間:2016-03-21













因「調職、非自願離職等因素」交易持有2年以下之房屋、土地,得按20%稅率課徵房地合一所得稅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
財政部於近日公告,個人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致須出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下之房屋、土地之情形。符合前開公告情形時,納稅義務人於依房地合一新制規定計算應繳納稅額時,得按較低之20%稅率課徵所得稅。
 
財政部說明,房地合一新制業於2016年1月1日施行,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交易該制度課稅範圍之房屋、土地,係依持有期間在1年以內、超過1年未逾2年、超過2年未逾10年、超過10年,分別適用45%、35%、20%及15%稅率。
惟符合該部公告之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2年以下之房屋、土地,得適用較低之20%稅率課徵所得稅。財政部公告適用案件類型如下:
 
一、個人或其配偶於工作地點購買房屋、土地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嗣因調職或有符合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規定之非自願離職情事,或符合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4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須離開原工作地而出售該房屋、土地者。
 
二、個人依民法第796條第2項規定出售於取得土地前遭他人越界建築房屋部分之土地與房屋所有權人者。
 
三、個人因無力清償債務(包括欠稅),其持有之房屋、土地依法遭強制執行而移轉所有權者。
 
四、個人因本人、配偶、本人或配偶之父母、未成年子女或無謀生能力之成年子女罹患重大疾病或重大意外事故遭受傷害,須出售房屋、土地負擔醫藥費者。
 
五、個人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取得通常保護令,為躲避相對人而出售自住房屋、土地者。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配合房地合一新制於2016年1月1日上路,本次公告規定自該施行日(即2016年1月1日)起適用,以保障納稅義務人權利。

新聞來源:MyGoNews

稅捐機關表示未設管理人或未辦繼承之公同共有土地,共有人負連帶責任

作者:MyGoNews方暮晨
時間:2016-03-21












未設管理人或未辦繼承之公同共有土地,只要有欠稅未繳清,全體共有人負連帶責任。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
稅捐機關表示,未設管理人之公同共有土地,依稅捐稽徵法第12條後段規定,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全體公同共有人對應納稅捐負連帶責任,且依民法273條第1項規定,債權人得向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故納稅義務人之一繳納其自行應分攤部分之稅款,對於剩餘之欠稅仍負連帶繳納義務,並不能免責。
 
稅捐機關表示貼心提醒:舉例說明,如地價稅之公同共有人或繼承人已向本局申請分單完納應有部分或應繼承比例之地價稅,是不能視為應納稅捐已繳納,本局仍可就剩餘欠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執行,若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對未繳納應有權利部分之義務人執行無著後,仍可對已分單繳納之義務人執行剩餘未完納稅款。

新聞來源:MyGo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