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31日 星期四

接獲民眾詢問,因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5年內將其重購之土地贈與配偶者,為什麼要追繳原退還稅款?

重購土地5年內贈與配偶須追繳退還稅款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接獲民眾詢問,因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5年內將其重購之土地贈與配偶者,為什麼要追繳原退還稅款?
  該局表示,土地稅法第37條有關追繳原退還土地增值稅款規定之立法意旨,係為避免當事人於退稅後即將另購之土地再行移轉或轉作其他用途,以逃漏土地增值稅,並從事土地投機。
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經核准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退還土地增值稅後,其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贈與移轉登記予其配偶,如不依同法第37條追繳原退還稅款,則夫售地而妻購地或妻售地而夫購地,此種原不適用退還土地增值稅之情形,即可利用此一方式申請退還稅款後再行登記到夫或妻之名下。
  該局進一步指出,是類情形,仍有取巧逃漏土地增值稅之虞,且依現行民法之規定,其產權已由受贈配偶取得,係屬實質移轉,依土地稅法第37條規定,仍應追繳原退還稅款。

新聞來源:財稅部

謝先生詢問其供代書事務所使用之房屋,因何104年期房屋稅稅額會增加?

供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之房屋,房屋稅稅率按3%課徵
謝先生詢問其供代書事務所使用之房屋,因何104年期房屋稅稅額會增加?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房屋稅條例第5條於103年6月4日修正公布後,非住家用房屋,供營業、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者,房屋稅率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3%,最高不得超過5%,本市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第4條規定,非住家用房屋,供營業、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者,房屋稅依房屋現值按3%課徵,故104年期房屋稅若供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者,將不再適用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2%核課房屋稅,應改按3%稅率課徵房屋稅。

新聞來源:財稅部

2016年3月30日 星期三

小心重購退稅3大「討錢」陷阱

好房網News記者賈蓉/整理報導 

房地合一好康多,無論換屋族想「以小換大」或是「以大換小」,都可獲得稅負減免,減輕財務壓力,不過稅務專家提醒,即使退稅成功,也「不代表錢是你的」,必須注意3大常見的錯誤,以免被國稅局追討稅款。 遷戶口有眉角!小心重購退稅後被追稅。











(好房網News記者賈蓉/攝影)


房地合一上路,換屋族不只「以小換大」可獲得全額退稅,「以大換小」更能依照出售價格比率獲得退稅,減輕民眾換屋的壓力;再加上央行近日鬆綁房市信用管制,不再針對第三戶以上房貸進行縮限,民眾更能放心「先買後賣」,不怕貸不到錢。 
不過新北市特約地政士鄭文在提醒民眾,即使換屋後可以重購退稅,還是有3項常見的錯誤,多半與「設籍」息息相關,將導致民眾被國稅局追討稅額。
鄭文在在《蘋果掀房事》中表示,實務上曾遇過屋主在完成退稅後,又答應好友可設籍在家中,這時候就會因為不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國稅局一下就來稅單了」;相對的,若民眾跑去明星學區設籍,讓家裡變成空戶,同樣也會收到國稅局帳單。 
鄭文在建議,許多民眾為了明星學區,會有遷戶籍地需求,但是未成年子女若沒有與家人同住,就不符合自住的要件,此時若辦理退稅就會被追帳,但只要「留一個」親屬在原戶籍即可免除煩惱。 房仲發言人張旭嵐接受聯合報採訪時則指出,由於房地合一稅相對鼓勵「階段換屋」,因此重購退稅的細節顯得更加重要,預期民眾換屋的頻率將會落在6~10年之間,「以小換大」的趨勢也將愈來愈明顯。

原文網址: 錢不是你的!小心重購退稅3大「討錢」陷阱 | 好房網News | 關心您住居的房地產新聞 

2016年3月29日 星期二

房地合一 合建分售從寬課稅

2016-03-29 04:32:03 經濟日報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房地合一新制今(2016)年1月1日起實施,個人以自有房地與建商合建分售或合建分成,比照營利事業課稅的門檻已經放寬。
財政部同意,個人在新制施行後五年內,參與與建商等合建分售案件需達三件以上,才會被視為是營業行為,並按營利事業身分課徵房地合一獲利稅。













圖/經濟日報提供

政部放寬個人與建商合建分售等建案售屋利得的課稅規定前,個人在五年內與建商合建分售或合建分成只限一件,第二件起即會被視為是營業行為,個人地主除需課徵所得稅之外,還要辦理營業登記並繳納營業稅與10%保留盈餘稅。
財政部指出,配合新制自今年1月1日上路,修正後的從寬規定,可以回溯自新制施行日起適用,以保障納稅人的權益。
配合實施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財政部在新制施行後,已訂定「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以利徵稅。
日前,財政部針對個人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分售或合建分成,認屬營利事業的門檻再做修正,其中,作業要點等18點所訂認定要件第2目,有關個人五年內參與的興建房屋案件數,已由現行達二案以上(自第二案起算),修正為逾二案(自第三案起算),以茲明確。
此外,因應都市更新事業及土地重劃規範與實務,財政部也同時修正作業要點第4點,規範納稅人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取得房屋、土地,以及以資金參與自辦土地重劃取得的抵費地,其取得日亦採一致化原則,即:
一、營利事業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取得都市更新後的房屋、土地,採「協議合建」方式實施者,與「權利變換」規定相同,均以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之日為該房屋、土地的取得日。
二、營利事業或個人以資金參與自辦土地重劃取得抵繳出資金額的抵費地,與營利事業受託辦理土地重劃規定相同,均以「重劃計畫書核定之日」為該土地的取得日。

2016年3月28日 星期一

重購退稅,重購與出售土地者須為同一人

作者:MyGoNews方暮晨
時間:2016-03-27














申請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重購與出售土地者須為同一人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有民眾詢問出售本人名下的自用住宅用地後,再用配偶的名義購買另一筆自用住宅用地,可否申請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
 
該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在2年內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自用住宅用地,如果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可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申請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的數額。
所以,若本人出售土地而再以配偶名義新購土地,因土地所有權人並非同一人,是不能申請重購退稅的。
 
該局再次提醒,稅法上規定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必須是同一土地所有權人,即便是夫妻,稅法上亦認定為不同的納稅義務人,故民眾在購買土地前,若有意辦理重購退稅,應審慎選擇登記何人為土地所有權人較為有利。

新聞來源:MyGo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