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22日 星期五

財政部規定,陽台外推範圍屬房屋稅課稅標的,屋主應主動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增加房屋應課稅面積。

陽台外推 將增加房屋稅金

記者陳美珍╱即時報導

 房屋所有權人為增加房屋使用空間,有時會將原本作陽台使用部分,加蓋成封閉式使用空間,財政部規定,陽台外推範圍屬房屋稅課稅標的,屋主應主動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增加房屋應課稅面積。




財政部指出,都會區房價高,許多大樓建物為符合新訂建築法規規定,公設比例會較以往增加,相對室內實際使用面積縮小,屋主為擴大房屋室內使用空間,拆除室內與陽台間的牆壁和落地式門窗,在陽台外圍加裝窗戶或增建牆壁,使得改建後的陽台具有頂蓋或牆壁,合乎房屋稅課稅範圍,必須課徵房屋稅。 
依據規定,陽台外推面積應在增建或改建完成之日起30天內,由屋主向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以便併同原有建築物課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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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21日 星期四

Q:我家配合都市更新計畫與建商合建分屋,倘將來要將此自用住宅之房屋出售時,應如何報繳所得稅?A: 售地留意持有期,有條件適用舊制。

新北市訊 板橋區吳先生問:我家配合都市更新計畫與建商合建分屋,倘將來要將此自用住宅之房屋出售時,應如何報繳所得稅? 售地留意持有期,有條件適用舊制











(好房網News記者張聖奕/攝影)



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答覆:
房屋出售時,(一)若土地在2015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並持有超過二年,土地交易所得仍按舊制,免課徵所得稅惟房屋交易所得適用新制,且房屋持有期間以土地持有期間為準,適用長期優惠稅率。 
(二)若土地在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則適用新制,持有期間得以土地持有期間計算稅率。該分局同時籲請納稅義務人如果對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或房地合一稅制有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查詢,國稅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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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20日 星期三

稅務問答暨快訊 Q :持有不到二年不動產 A:去年出售須繳特銷稅

台南市張先生問:本人於2015年12月20日訂約銷售持有未超過二年土地,於2016年1月才能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請問仍須申報特銷稅? 專家表示持有不到二年不動產,去年出售須繳特銷稅。











(翻攝自Google Map)


南區國稅局安南稽徵所答覆:2016年1月1日起,訂定銷售契約出售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及非都市土地之工業區土地,停止課徵特銷稅但在2015年12月31日前訂定銷售契約者,仍應向戶籍所在國稅局申報繳納不動產特銷稅。 
而營業人銷售、產製或進口屬高額消費之特種貨物及勞務部分,仍應按時於銷售、產製出廠之次月15日以前或進口時申報課徵特銷稅
所以張先生仍應於2015年12月20日簽約日次日起一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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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屋退稅 須辦妥戶籍登記

記者郭珈爾/台北報導 

民眾購新屋換舊屋,可享有退稅優惠。但中區國稅局提醒,即使房屋符合自住的用途,納稅義務人和配偶、受扶養直系親屬還是要辦妥戶籍登記,才可適用重購退稅。                                                                       
根據所得稅法,民眾買進新屋的金額如果超過出售金額,就可以將其從應納綜合所得額中扣抵或退還,先買後賣、先賣後買都可適用,此即「重購抵稅」。
重購抵稅的優惠僅限於自用房屋出售和買進的房屋都必須是自住用途,而且納稅義務人和配偶、同一申報戶的受扶養直系親屬都要在該地辦理戶籍登記,出售前一年內也不能出租或供人作營業使用,前述要件缺一不可。 
中區國稅局指出,民眾報稅時提出重購抵稅,事後反遭國稅局剔除、要求補稅的情形,常常是因為忘記辦理戶籍登記。 
舉例來說,納稅人甲君在2012年出售房屋,出售金額為600萬元,因為出售該筆房屋增加綜合所得稅款5萬元。 甲君之後在2013年換屋,買進的房屋金額為800萬元,甲君因此提出重購抵稅。 但該住宅僅有甲君母親設籍,甲君在2013年結算申報時也未申報扶養母親。國稅局認為,甲君或配偶、同一申報戶的受扶養直系親屬在2013年度都沒有於在重購房屋時辦妥戶籍登記,不符合所得稅法規定,因此將其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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