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7日 星期二

有但書!二親等間買賣不動產應否課徵贈與稅?

作者:MyGoNews方暮晨
時間:2016-06-06














二親等間買賣不動產應否課徵贈與稅?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
最近接獲許多民眾電話詢問二親等間買賣不動產要不要課徵贈與稅?
如果當事人間確有支付價金,係屬買賣行為而非贈與行為,應如何提供資料才不會被課稅?南區國稅局藉此機會向民眾解釋相關法令規定。
 
南區國稅局說明,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當事人如果能夠提出已經支付買賣價款的資料,證明確實是買賣而不是贈與,就不必課徵贈與稅,而且買受人所支付價款之資金來源,不得為出賣人直接借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款而來,才可認定為買賣,否則仍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而所謂二親等以內「親屬」包括血親親屬(如父子、兄弟姊妹)與姻親親屬(如兄嫂、弟媳、妯娌、連襟)。
 
舉例如下:王大明君於2016年2月間以900萬元移轉土地予其弟王小明君,經國稅局查核係屬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移轉,但王大明君主張二人間確屬買賣行為,並提出買賣雙方收付款存摺影本等資料,同時提示買受人王小明君購買土地之資金來源,係王小明君本人定期存款到期及中途解約所支付之價款證明經國稅局查核屬實且其買賣成交價格900萬元高於公告土地現值,非屬贈與,故無須課徵贈與稅;反之除能提供客觀資料證明買賣價格確實低於公告土地現值,且成交價與市價相當者外,否則差額部分仍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2款規定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
 
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民眾,有關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移轉,應妥善保管契約書及收付款項資金流程等相關資料,以免國稅局查核時,因無法提出確實買賣價款證明,而被課徵贈與稅。

新聞來源:MyGoNews

2016年6月6日 星期一

為了小孩的就學問題,將全家戶籍遷出,後來才驚覺已經不符合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規定。

好房網News記者蔡佩蓉/台北報導 
5月民眾剛繳完房屋稅,荷包已經變瘦了,年底11月則是得繳地價稅,民眾若要符合自用條件以節省持有稅,務必要檢視房屋有沒有設籍。以地價稅來說,關鍵在設籍與沒有出租;房屋稅則是持有3戶以內「有實際居住」的自用住宅,就符合資格。民眾務必要檢視這些條件,才能符合自住優惠稅率資格。 房屋相關持有稅將逐年調漲,民眾必須看緊荷包節稅。

(好房網News記者陳韋帆攝影














日前就有民眾為了小孩的就學問題,將全家戶籍遷出,後來才驚覺已經不符合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規定。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申請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必備條件為,
第1、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第2、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
第3、土地上的建物是屬於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持有。
 該戶人家只要留下1個人再重新遷入戶籍,並重新申請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即能符合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至於房屋稅,並不需要將戶籍遷入房屋所在地,只要符合第1、房屋無出租使用,第2、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第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 
符合上述條件即可按自住房屋稅率1.2%課徵房屋稅;而其餘的住家房屋則屬非自住房屋,會按照非自住住家用房屋稅率課徵房屋稅,也就是目前所稱作的「囤房稅」。

原文網址: 全家戶籍都遷出=沒地價稅自用優惠 | 好房網News | 關心您住居的房地產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