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20日 星期四

個人經常性買賣不動產 須徵營業稅

近年來個人售屋課徵營業稅爭議不斷,財政部昨(18)日統一訂立函釋,個人買賣不動產只要符合固定營業場所、具備營業牌號、雇用員工處理房屋銷售或是經常性銷售房屋行為等要件中任何一項,就必須申報營業稅籍。
官員指出,在94年函釋後,經常性或持續性銷售房屋行為的定義受到質疑,國稅局甚至把每年銷售6戶以上房屋者一律認定為須申報營業稅。但為了符合營業稅立法意旨,因此財政部在106年中另立新函釋,如果是持有房屋6年後才販售,或是取得建屋前土地超過10年,都可視為「祖厝」,考量民情下不列入範圍。
財政部表示,稅局審核一般民眾經常性銷售不動產標準,是以「土地持有期間」、「房屋使用狀態」及「房屋銷售情形」等要件做為準則,如果是明顯的大量買賣、持有時間極短、長期為空屋狀態,自然就會認定為有經常性或持續性銷售行為。
另外除了個人購屋外,包括法拍屋、個人土地建屋、營業人合建分屋、拆除改建房屋、參與都市更新並銷售分得房屋等範圍都會被列入審核範圍,如果涉及到營業場所、牌號、員工或是經常性銷售要件,符合任一項都會被要求登記營業稅籍、每2月報繳一次。
官員提醒,若民眾經常以買進賣出賺取差價方式從事房地產買賣,一定要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出售房屋時也要依法報繳營業稅,以免被補稅送罰,尤其房屋單價動輒數百萬元,即使是1%計算營業稅跟罰鍰也會高達數十萬元。

2018年12月19日 星期三

被繼承人應納稅捐 繼承人有代繳責任


提醒注意 被繼承人應納稅捐 繼承人有代繳責任

納稅義務人死亡後,其應納稅捐究竟應該由誰繳納呢? 稅捐機關表示,被繼承人的應納稅捐,應由其繼承人在被繼承人所遺留的財產範圍內,負代繳責任。

稅捐機關表示:納稅義務人死亡時如尚有滯欠稅捐,依司法院釋字第622號解釋及稅捐稽徵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如無遺囑執行人,應以繼承人為代繳義務人發單補徵,由繼承人就被繼承人遺有財產範圍內代為繳納,並於繳清後始得分割遺產或交付遺贈。倘繼承人違反該項規定,應就未繳清之稅捐,負繳納義務。如逾期未繳納,稽徵機關將對繼承人之固有財產為強制執行及禁止處分,如欠稅達限制出境標準者,將對繼承人為限制出境處分。
 
稅捐機關呼籲:被繼承人死亡時如尚有滯欠稅捐,繼承人應儘速代為繳納,切勿心存僥倖,於稅捐繳清前分割遺產或交付遺贈,以免影響自身權益,得不償失。

2018年12月17日 星期一

小心二親等間財產買賣「變成贈與」

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應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否則視同贈與
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應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否則視同贈與
新聞摘要
  • 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應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否則視同贈與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應提出「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之已支付價款證明,否則將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

該局舉例說明,出賣人甲母與買受人乙子簽訂A房地買賣契約,約定由乙子以總價款400萬元承買甲母所有之A房地,嗣後乙子另以甲母所有之B房地為擔保向銀行借款400萬元,支付向甲母購買A房地價款,並由甲母申報二親等以內親屬間非屬贈與之財產買賣,因乙子向甲母購買房地之400萬元價款,乃出賣人甲母提供其所有之房地作為擔保向銀行借得,不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中「…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之規定,應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

該局進一步提醒,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除了應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以證明買受人有購買能力以外,且該已支付之價款要符合「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之規定,否則國稅局會將該買賣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