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8日 星期五

稅務釋疑!地上權住宅房貸利息可「列舉扣除」

作者:MyGoNews方暮晨
時間:2016-01-07













地上權住宅得檢附房屋使用權擔保借款繳息清單等相關證明文件,列報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
財政部表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購買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並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該房屋供自用住宅使用而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以該使用權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比照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5規定,得檢附房屋使用權擔保借款繳息清單等相關證明文件,列報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
財政部說明,現行所得稅法第17條有關購屋借款利息支出扣除之規定,係於1987年增訂,旨為鼓勵中低收入者購買自用住宅,減輕其購屋成本,實現住者有其屋。該部為加強開發利用國有非公用土地,於2010年1月7日訂定相關作業要點,辦理設定地上權作業,近年來爰出現購買房屋使用權之新興型態購屋模式,此類購屋模式尚非訂定購屋借款利息支出扣除項目立法當時所能預見。

財政部指出,參據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個人取得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其交易視同房屋交易,民眾雖未取得房屋所有權,僅取得房屋使用權,就形式外觀與經濟實質而言,與購買房屋尚無不同。

考量取得房屋使用權者及取得房屋所有權者之租稅衡平性,該部爰核釋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購買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於辦妥戶籍登記及符合自用住宅使用之前提下,其以該使用權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得列報列舉扣除,以符租稅公平原則。

新聞來源:MyGoNews

2016年1月7日 星期四

自住換屋 兩年內享重購抵稅

記者郭珈爾/台北報導
 房地合一上路,中區國稅局提醒,民眾有換屋的需求、買賣自用房屋,
新制享有「重購抵稅」的優惠。 自住換屋兩年內享重購抵稅。

(好房網News記者 陳韋帆/攝影) 












符合自住條件者,無論是先買後賣或是先賣後買,都可適用抵稅的優惠。
民眾買賣適用新制課稅的自住房地,只要已於自住房地辦理戶籍登記,
而且房地出售的前一年也沒有做出租或營業用途,
就可以適用於重購房地抵稅的優惠,以配偶的名義重購房地也可適用。
但出售舊房地和重購新房地的時間,必須差距在兩年以內,
時間點以完成移轉登記之日為準。
雖然舊制也有針對自用住宅重購抵稅的優惠,但新制的規定更為寬鬆。 
根據舊制,只有小屋換大屋可以全額退稅,大屋換小屋就不能退稅;
如果是符合新制課稅的房地,民眾換成大屋或小屋都可享有優惠。
小屋換大屋維持全額退稅,大屋換成小屋者則會按照買賣價格的比例退稅。 
民眾在2016年1月1日起交易房屋和土地,該房屋、土地是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
或是2014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者,就適用於新制課稅,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房地合一新制,民眾在適用重購退稅優惠後,房屋五年內都要做自住用途,
不能改做其他用途,或是再行移轉。 如有違反者,國稅局可以追繳原來扣抵或退還的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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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6日 星期三

根據現行稅法,未依規定如實繳納贈與稅者,國稅局可處以補稅和罰鍰。


迂迴贈與子女避稅 補帶罰

記者郭珈爾/台北報導
南區國稅局表示,實務上會見到民眾以親戚名義轉存現金給子女,藉此避開超過
免稅額220萬元應該繳稅的規定。根據現行稅法,未依規定如實繳納贈與稅者,
國稅局可處以補稅和罰鍰。
迂迴贈與子女避稅仍需補稅。(好房網News記者 陳韋帆/攝影)
許多人靠房屋投資賺了大錢。(好房網News記者 陳韋帆/攝影)
國稅局舉例,甲君在去年3月20日將存款220萬元轉存在侄女乙君的名下,
並委託丙君(即乙君母親)於同年4月申報贈與稅。國稅局查核時發現,
該筆220萬元的款項是由丙君從銀行帳戶提領款項、以現金存入甲君的帳戶。
換句話說,丙君是利用甲君的名義把該筆款項贈予乙君。
因為丙君當年度已經贈予女兒220萬元,兩筆贈與金額合計440萬元,
已經超過每人每年的免稅額220萬元,國稅局依法補徵丙君贈與稅和罰鍰。
即使丙君不服、申請複查,但丙君未能提供文件,
也無法合理說明資金移轉的原因,國稅局仍然維持原來的裁定。
依法,民眾漏報、短報贈與財產,或是沒有合併申報同年度各筆贈與金額,
除會被補徵稅款,也要按照所漏稅額加處兩倍以下的罰鍰。

新聞來源:好房網

2016年1月5日 星期二

信託房產出售 比照個人課稅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財政部明訂,房地合一新制上路後,受益人不特定或不存在的房產信託案件,不再只限對房屋部分的收益課徵20%所得稅,而應視受託人持有期間長短,比照一般個人的課稅待遇,新制稅率最高可達45%,稅負將較舊制加重。 房地合一新制上路後,信託房產出售要比照個人課稅。

(好房網資料中心)













 所謂受益人不特定是指:訂定信託契約時,受益對象為考績優異的員工或成績名列前茅的學生等;信託受益人不存在則是指以尚未出生的胎兒為受益人的信託案件。
財政部表示,新制房地合一課稅上路之後,委託人如是以房產信託收益做為員工獎酬或指定由未出生嬰兒受益者,其課徵稅率高低取決於受託人持有房產期間長短而定。 財政部昨(4)日指出,房產交易的獲利從今(2016)年開始,採取新、舊雙軌併行課稅制,凡是今年1月1日以後取得,以及2014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未滿二年即出售的案件,房屋及土地的出售利得均應合併按新制合一課稅。 
針對部分信託受益人不特定或不存在案件,在新制施行後產生出售獲利應如何課稅,財政部也已做出明確決定。依據財政部規定,受益人不存在或不特定的信託房產收益,應比照一般個人出售房產獲利課稅,適用新制者,當受託人出售信託房屋、土地或房屋使用權時,應按其持有期間按以下扣繳率申報納稅:
 一、持有期間在一年以內者,課徵45%。 

二、持有期間超過一年但未滿二年者,課徵35%。 三、持有期間超過二年但未滿十年者,課徵20%。 
四、超過十年以上,課徵15%。 
財政部說,在房地合一分別課稅的舊制之下,受益人不特定或不存在的信託案,受託人出售房產的收益僅房屋部分需按20%扣繳所得稅,土地部分不需課徵所得稅。
 財政部同時也規定,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在台買賣房產的收益,持有期間未滿一年者,課徵45%所得稅;持有滿一年但未滿二年者,則課以35%的所得稅。這項規定也適用於在一課稅年度內在台灣地區居留或停留未滿183天的大陸地區人民。舊制房地分開課稅下,大陸地區人民在台買賣房產獲利,其財交所得稅率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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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值多少錢?估價師曝3大扣分指標

好房網News記者賈蓉/整理報導 
別人家便宜賣又如何?我家不一樣!估價師分享民眾賣屋時常見的盲點,告訴屋主千萬別「自我感覺良好」,因為你家的物件未必比別人家優秀,且自認華美的裝潢並無法拉抬房價,提醒屋主一定要客觀看待自家物件,「別人願意付的價值,才是你家的價值」。
 估價師提醒屋主「別人願意付的價值,才是你家的價值」。

(好房網News記者 陳韋帆/攝影) 













銀行不懂我家的價值!不少屋主在賣房時,會碰到估價低於期待的情形,究竟是「真的被低估」還是「自我感覺良好」?

估價師做出3大建言,提醒屋主「別人願意付的價值,才是你家的價值」。 估價師接受世界日報採訪時說明,除了「嫌惡設施」會影響房價之外,若同一條路上有類似的「競爭產品」,也可能會影響房屋的潛在價值。估價師透露,不少屋主都會抱怨「為什麼鄰居賣比較貴」,卻忽略產品可能因座向、樓層,或是廚衛規劃而得到較高的價格。 
估價師提醒,「過度裝潢」並沒辦法替物件增值,即使是百萬裝潢也不會反映在估價之中,「最多只能幫你快點賣掉房子」,屋主千萬不要期待賣房時,可以賺回裝潢費用。 
過屋主也不要灰心,房貸業務接受蘋果日報採訪時就表示,雖然影響房價的原因有很多,碰到「嫌惡設施」更是房價、房貸大打折,但即使是鄰近醫院者,也有靠近急診室或門診的差異,後者對於房價的影響較少;亦或同為鄰近宮廟的房屋,宮廟有沒有燒香也會影響房價,只要銀行到現場檢視,發現不會有太大的影響,物件就不會因此被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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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東鎮雲南路徵地開路14年,竟被追繳土增稅

記者葉建宏/竹東報導 
新竹縣政府為紓緩新竹科學園區交通,民國90年在竹東鎮雲南路承購上百戶居民土地,結果去年竹東鎮公所遭內政部列管,指鎮公所「錢付了,土地卻未過戶」,並要求民眾土地過戶後繳交市價公告土地增值稅,竹東鎮公所向百戶住戶提告追討,法院判定101名住戶敗訴。 


竹東鎮雲南路徵地開路14年,竟被追繳土增稅。
(翻攝自Google Map) 












竹東鎮公所主任秘書張瑞龍表示,當時是以土地公告現值加6成完成契約簽訂,會提告住戶是因法律請求權15年不行使會消滅,所以希望透過提告方式來延長。他解釋,能理解住戶們的困擾,接下來會與稅捐處商討,是否減免課徵土地增值稅,或者改列為都市計畫變更來解決。 
劉姓住戶表示,鎮公所當時僅以簽收方式來承購部分土地作為道路,讓住戶誤以為是徵收,過了14年後居民被告知是「價購」買賣,父母收了錢未過戶,也轉賣剩餘土地,現在卻要求以公告市價,來繳交土地增值稅,實在太不合理。 他說,公所當時未辦理移轉過戶程序,拖延至今來追究原地主,難道沒有疏失嗎?有還在念大學學生,因為繼承過世父親土地,結果被竹東鎮公所提告追討土地增值稅。
他強調,現今該地已舖設為道路,原地主買賣移轉卻必須繳交土地增值稅,有違當時買賣契約。 
范姓住戶表示,當初承購時以為是「政府徵收」,鎮公所利用簽收、押章方式完成,沒有進入過戶、權狀轉移程序,顯然程序有瑕疵,現在卻追討市價公告土地增值稅,但這幾十年來公告現值就調整多次,非常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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