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18日 星期五

繼承者們注意了 ! 遺產稅分單繳,可辦不動產繼承

記者陳昱光/台北報導 
繼承者們注意了,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昨(17)日表示,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如果在2人以上,因故無法一次繳納稅款,可向國稅局申請按法定應繼分分單繳納,並繳納應繼分的遺產稅後,就能申請核發不動產的公同共有同意移轉證明書,向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 遺產稅分單繳,可辦不動產繼承。

(好房網News記者 陳韋帆/攝影)













遺贈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收到遺產稅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後,應在繳納期限前繳清稅款後,才能辦理後續繼承登記事宜。
台北國稅局副局長王玠琛說,如果繼承人超過1人,無法一次繳納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可申請按各繼承人應繼分比例開立繳款書分別繳納後,向國稅局申請核發遺產稅公同共有同意移轉證明書,逕向地政機關辦理公同共有繼承登記。 避免繼承人因為未在期限內繳清遺產稅,導致繼承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超過辦理繼承登記期限,將由地政機關加徵規費及列冊管理,甚至在超過列管期限後,仍未聲請登記,恐遭移請財政部國產署辦理公開標售。 
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王君遺產稅應納稅額為120萬元,繳納期限為105年3月10日,繼承人有甲君、乙君及丙君共3兄弟,3人因對繳納方式無法達成共識,導致無法一次繳清應納遺產稅,為了避免因逾期未辦理不動產繼承登記,而遭地政機關加徵應納登記費之罰鍰及列管,甲君可在繳納期限前,先向國稅局申請按照應繼分分單,繳納部分遺產稅款,並在繳納應繼分分單稅款後,就可以向國稅局申請核發遺產稅公同共有同意移轉證明書,再向地政機關申辦公同共有繼承登記。
王玠琛指出,不論是應繼分分單或分單差額的繳款書,都是以全體繼承人為納稅義務人,所以全體繼承人都應該對這2份遺產稅繳款書負連帶清償責任,且在全部稅額未繳清前,不可以辦理遺產分割登記、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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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合一首宗短期售屋豁免重稅條款已經出爐,五情況免課重稅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房地合一首宗短期售屋豁免重稅條款已經出爐。因為欠稅、償債或受家暴、家人有重病、非自願調離職等五大理由必須出售房產者,一律免除35%或45%的利得重稅,改按20%稅率課徵房地合一所得稅。













房地合一課稅已自今(2016)年1月1日起實施,符合財政部所列五種非自願性出售持有二年以內房產利得,並改按20%稅率課徵的適用期間,亦採回溯適用原則,若已申報並被課徵重稅者,將可獲得退稅。 
配合所得稅法第14條之4所訂屬於非自願性售屋者,其售屋利得稅率為20%的規定,財政部已優先將五大售屋類型,納為非自願性售屋的適用範圍,包括: 
一、個人或其配偶在工作地點購買房屋、土地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嗣因調職或有符合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規定之非自願離職情事,或符合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4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須離開原工作地而出售該房屋、土地者。
二、個人依民法第796條第2項規定出售於取得土地前遭他人越界建築房屋部分的土地與房屋所有權人者。 
三、個人因無力清償債務(包括欠稅),將其持有的房屋、土地依法遭強制執行而移轉所有權者。 四、個人因本人、配偶、本人或配偶的父母、未成年子女或無謀生能力的成年子女,罹患重大疾病或重大意外事故遭受傷害,須出售房屋、土地負擔醫藥費者。 
五、個人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取得通常保護令,為躲避相對人而出售自住房屋、土地者。

財政部指出,凡屬這五大理由之一,必須出售持有未滿二年的房地產,在房地合一課稅制施行之後,均不視為是具有炒房意圖的售屋行為,原本應按35%或45%的稅率,課徵房地合一利得稅,當事人經舉證後,即可改按20%稅率繳稅。 
財政部指出,在五大豁免重稅的售屋類型公布之前,已經申報並繳清稅款者,或尚未辦理申報的未確定案件,均適用較輕稅率課稅,已繳稅者將可獲得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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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15日 星期二

不動產定型化契約 在整體資料未完整下擬不納液化資料

記者呂雪彗/台北報導 
內政部次長林慈玲昨(14)日表示,公布8縣市是大範圍調查,還需更精密中級及高級鑽探,因此內政部對土壤液化納不動產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持保留態度。

















行政院消保處今天開會研議新版不動產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是否納入土壤液化、土石流及強震網等,有10多項資訊將討論,邀集結構及土木技師、不動產開發及仲介代表、消保團體、學者專家等會商。
林慈玲說,第一波公布8縣市土壤液化資訊,且是大範圍初級精度,她認為必須要有更細部中級及高級的鑽探和調查,在整體資料未完整下,將資訊放進不動產交易說明書,現階段內政部持保留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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