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9日 星期一

內政部號令修正「登記機關受理跨縣市代收地政類申請案件作業原則」


為加強便民服務,提升政府服務效能,擴大推動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間相互代收土地登記、複丈及測量案件,並新增代收申請複印土地登記申請案件等7項案件類型,爰修正旨揭原則,並自即日起實施。




登記機關受理跨縣市代收地政類申請案件作業原則修正規定
一、為跨縣市登記機關間協助代收土地登記、複丈、建物測量及其他地政類申請案件(以下簡稱申請案件),有一致之作業方式,以達簡政便民,提升政府服務效能之目標,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適用範圍以各直轄市、縣()之登記機關間協助代收申請案件為限。
前項代收申請案件如下:
()土地登記。
()土地複丈及建物測量。
()土地登記規則第二十四條所定之複印登記申請書及其附件。
()複印土地複丈及建物測量申請書原案。
()依檔案法規定申請複印之公文。
()英文不動產權利登記證明。
()人工登記簿謄本。
()利害關係人申請之異動索引、異動清冊。
()複印信託專簿、共有物使用管理專簿及土地使用收益限制約定專簿。
()代理人送件明細表。
(十一)土地複丈成果圖補發。
(十二)實價登錄「表單登錄、紙本送件」案件。
三、本原則用詞,定義如下:
()管轄機關:指土地或建物所在地之登記機關。
()代收機關:指協助代收非其管轄區申請案件之登記機關。
四、申請人或代理人向代收機關臨櫃辦理代收申請案件,應填具申請單(範例如附件一),並繳納郵資,連同申請案件之申請()書及其附繳證件交由代收機關轉交管轄機關辦理。以通信或網路方式提出申請者,不予受理。
五、代收機關受理第四點申請案件,應辦理事項如下:
()核對申請()人或代理人之身分,並於申請案件之申請()書右下方加蓋核訖身分章戳、核對者及代收機關。但不依土地登記規則及其他法令規定核對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身分。
()檢核申請案件之申請()書之附繳證件、委任關係、聯絡方式及其他應勾選或填寫等欄位是否填載正確,及該申請書上印章是否缺漏。
()代收非由地政士代理之土地登記申請案件者,應向管轄機關確認是否符合土地法第三十七條之一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
()確認發還或發給文件之方式及代收預付郵資。
()跨縣市代收案件簽收系統(以下簡稱代收系統)登錄收件資料。
()通知管轄機關。
()發給代收申請案件之收據(範例如附件二)
()郵寄代收申請案件。
第二點第二項第十二款之案件,如代理人到場,應另核對申報人於申報書所載姓名、名稱及統一編號是否正確,並確認申報書序號欄載有地政線上申辦系統(以下簡稱申辦系統)之序號。
六、管轄機關收受第五點申請案件,應辦理事項如下:
()收件。
()登錄代收系統簽收並通知申請人或代理人及代收機關。
()通知申請人或代理人繳納規費。
()通知申請人或代理人補正或駁回申請案件並檢還原卷。
()案件辦理完畢,應通知申請人或代理人,並寄回相關文件、核發資料或權狀。郵資如有賸餘,應一併寄回。
第二點第二項第十二款之案件,須於申辦系統登錄紙本表單收件日期。

七、管轄機關除本原則規定外,仍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五十三條及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之程序辦理。

2015年11月5日 星期四

因先行購買新自用住宅用地而將戶籍遷入,於出售原自住用地時,仍符合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土地增值稅規定!


近來接獲民眾詢問,日前已先行購買新自用住宅用地,而原自用住宅用地尚未售出,如將戶籍先遷至新購地,致原自用住宅用地已無戶籍,待原自用住宅用地出售後是否仍可申請退還出售時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款?
土地所有權人因先行購買新自用住宅用地,必須將戶籍由原自用住宅用地遷至新自用住宅用地致使在二年內出售原自用住宅用地時其戶籍已不在原址者仍有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退還土地增值稅之適用,納稅人可安心申請退稅。
消息來源:財政部http://www.etax.nat.gov.tw/etwmain/front/ETW118W/CON/444/5158299866859716783?tagCode=

2015年11月3日 星期二

地價稅採歸戶課徵 同一縣(市)之地價稅稅單只有1張!


104年地價稅於104年11月1日至104年11月30日開徵,每年地價稅開徵時皆有許多民眾來電詢問:名下持有數筆土地,為何僅收到1張地價稅稅單?對此,稅捐局提出說明,因為地價稅之課徵,係按每一土地所有權人在同一個縣(市)轄區內之地價總額計徵,所以每一個土地所有權人在同一個縣(市)內只會有1張地價稅稅單,與房屋稅一戶就有1張房屋稅稅單不同
該局並表示一般土地係按10‰至55‰的累進稅率課徵地價稅,新竹縣土地所有權人104年課稅地價總額如未超過新竹縣累進起點地價1,218,000元,其地價稅按基本稅率10‰徵收,如課稅地價總額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則採累進課徵,詳細稅額計算公式記載於稅單背面,民眾如想更進一步瞭解相關法令規定,可利用電話洽詢。

2015年11月2日 星期一

房屋、土地分別為兄弟所有,不能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日前有民眾向稅捐處詢問,一家人居住的房子,沒有出租,也沒有做營業使用,為什麼收到補繳地價稅的稅單﹖
所謂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無出租或供營業用的住宅用地,而且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以1處為限;地上房屋也必須是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才能適用。
該處進一步舉例說明,A土地所有權人為甲,地上B房屋為乙所有,甲、乙為兄弟關係,A土地不能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特別提醒民眾,對於原已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如已不符合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要件,將自不符合規定的次年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除按一般用地與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徵的差額補徵地價稅外,還可能被處以短匿稅額3倍以下的罰鍰。

2015年10月28日 星期三

陽台外推增加使用空間,應申報併入房屋稅籍課稅!



房屋所有人為有效利用房屋使用空間,常見運用陽台外推手法,建造封閉式使用空間,以增加房屋使用面積,即需主動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核課房屋稅。
當今房價高漲,尤其於都會地區更是寸土寸金,屋主為增加房屋使用空間,往往會將陽台與主建物合併使用,例如:將陽台加建窗戶、拆除原房屋外牆,與室內合併連貫使用,或在陽台之外圍加建牆壁,與原房屋外牆間隔成房間使用,用途已變更為非陽台,因具有頂蓋或牆壁,已屬房屋稅課稅範圍。因此,稅務局特別提醒民眾,該部分面積依規定應在增建或者是改建完成之日起30天內,向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俾併同原有建築物課徵房屋稅。



消息來源:http://www.etax.nat.gov.tw/etwmain/front/ETW118W/CON/444/6441996064075926136?tagCode=

2015年10月27日 星期二

104年地價稅於11月1日開徵,請按時繳納。



104年(期)年地價稅於11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為11月30日截止,請您在期限內繳納,以免逾期受罰。
為提供多元納稅管道,即日10412月2日24時前繳納(惟104年12月1日至104年12月2日繳納者,仍屬逾期繳納案件,但不加徵滯納金),您可過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或便利超商(稅額2萬元以下)現金繳納、利用自動櫃員機ATM、電話語音(信用卡、或活期(儲蓄)存款帳戶)、網際網路(晶片金融卡、信用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等方式轉帳納稅繳納地價稅外,亦可使用手機APP行動裝置掃描稅單上QR-Code行動條碼連結繳稅服務網站線上繳納,若您已辦理與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約定以存款帳戶辦理轉帳繳稅之納稅義務人,請於繳納期間截止日(104年11月30日)在帳戶內預留足額之存款,以備提兌。
該局進一步表示,您收到稅單時,請檢視稅單記載之納稅義務人姓名、地址、課稅土地、面積及稅地種類等是否正確,若您土地符合自用住宅用地、工業用地等或公共設施保留地規定,而稅單上「稅地種類」只有「一般土地」欄位有登載面積、地價及稅額,表示尚未申請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可透過書面或網站提出申請,千萬不要讓您的權益睡著了。



2015年10月26日 星期一

裝潢要小心! 別讓家裡變成臭臭屋

好房網News記者鍾釗榛/綜合報導
 裝潢可以依照自己的需求提升居住品質,但是規劃不良,反而會有反效果。裝潢前必須注意幾個地方,如管道間、排水管、馬桶及排風機,這幾個項目如果規畫不良,很有可能造成室內臭氣沖天,大大影響生活品質。
浴室的馬桶與排風管設計不良或是工不慎,容易造成臭味回堵無法排出。
(好房網News記者陳韋帆攝影)

 室內有時會出現難聞的異味,卻又無法找到臭味的來源,明明已經把垃圾倒了,窗戶跟電扇也開了,怎麼臭味還是久久不散,這是因為家中的某個設施設計不當造成。如管道間的磚牆有縫隙,臭味就會從隙縫中流竄。不常使用的水龍頭,其對應的排水管長期不用會使水管中的水封蒸散,水管中的臭氣便會從排水口長驅直入進入家中。另外馬桶安裝時密封不良,或是馬桶的排水口沒有對正排糞管,臭味便會從馬桶散出。原本是為了加強對流排風機,如果排氣管通入管道間,反而會讓異味擴散影響生活。
管道間的磚牆在建造時為了方便施工,有些牆面並不會砌到頂,這樣的空隙會讓臭味有了出口。此外大樓管道間是相通,常常發生一家炒菜樓上樓下都會有油煙味。如管道間沒有密合,可以用磚把縫隙砌滿,或使用發泡氣填補。 
不常用的水龍頭因排水管長時間沒有水注入,使得排水管存水彎的水封消失,對於不常用的排水管要定期注入清水,保持水封阻隔惡臭。另外馬桶安裝時管線要確實對正,馬桶排水管也要確實密封不可有空隙。至於排風扇則要注意不可把排風管導入管道中,最好能直接對外排放,如此就能避免室內充滿難聞的異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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