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26日 星期五

房屋稅免徵 跟屋齡無關

2016-02-26 04:35:02 經濟日報 記者郭珈爾/台北報導













房屋稅與房屋屋齡無關,而是依照「房屋評定現值」來決定。 本報系資料庫

房屋稅5月開徵,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指出,常有民眾誤以為自家房屋老舊,就可不必繳納房屋稅。但根據現行稅法,房屋稅與房屋屋齡無關,而是依照「房屋評定現值」來決定。
稅捐稽徵處官員解釋,房屋稅的應付稅額並非以市價計算,而是以房屋評定現值乘上稅率得出。所謂房屋評定現值,即是房屋在課稅上的價值,目前由各縣市政府自行每三年評定一次,考量因素包括房屋標準單價、每年折舊率和房屋所處的地段,和屋齡多寡沒有關係。
舉例來說,總樓層數、房屋構造種類和用途類別都會影響房屋標準單價。房屋的總樓層數愈高,表示房屋標準單價愈高、房屋評定現值愈高,因而民眾所須繳納的房屋稅也會更多。
目前住家用房屋總現值在10萬元以下者才可免徵房屋稅。換言之,民眾所住的房屋,評定現值若超過10萬元,不管房屋屋齡多久,都要繳納房屋稅。至於非住家用途的房屋,像是營業、私人醫院、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或是提供給人民團體非營業使用,無論評定的房屋現值多寡,都要課徵房屋稅。
官員補充,如果民眾的住家用房屋評定現值在10萬以下,但卻收到房屋稅稅單,可能是因為該房屋在當年度的用途不符住家規定。民眾的房屋如果在課稅年度變更為住家使用,記得向所在的稽徵機關申請使用情形變更,即可免徵房屋稅。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則提醒,雖然房屋稅5月才開徵,但民眾如欲使用約定轉帳扣款功能,必須在2月底前提出申請,才可適用。轉帳代繳稅款的日期,是以稅款繳納期間截止日為扣款日,民眾不會負擔額外利息的損失。
稅務局指出,民眾可隨時申請利用金融機構、郵局存款帳戶辦理轉帳納稅,但當期開徵的稅款,必須提早在開徵兩個月前申請,才會在當年度生效。未在兩個月前申辦者,會在次期適用。




圖/經濟日報提供

2016年2月24日 星期三

房屋稅清查 用途變更快申報

2016-02-23 00:41:27 經濟日報 記者郭珈爾/台北報導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指出,2月以來,各地方政府的房屋稅例行清查作業已經展開,清查重點為房屋使用情形是否符合減免稅要件、評定現值是否正確、適用稅率和實際用途是否相符等。
稅捐稽徵處官員表示,房屋稅是以附著在土地上的各種房屋、以及增加房屋使用價值的建築物為課徵對象。房屋評定現值的計算方式,則是根據各地方政府每三年發布的資料,來計算房屋的課稅價值。
民眾常見的錯誤,主要是房屋使用情形變更,卻忘記在期限內申報,或是房屋增建、違建,卻未如實設立稅籍。像是頂樓增建、陽台加建及自行搭蓋未合法登記的違章建築等情形,民眾都應設立稅籍、繳納房屋稅。
稽徵處官員提醒,根據房屋稅條例第16條,納稅義務人未在期限內申報、導致漏稅者,除了要補稅,還會按所漏稅額處以二倍以下的罰鍰。如果民眾的房屋有新建、增建、改建或是用途變更的情形,應該主動向房屋所在地的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補繳稅款,才不會遭稽徵機關查獲後受罰。
官員補充,新北市稅捐稽徵處運用新北市府的機關通報,已將受災房屋、低收入戶和工廠登記等資料主動更正稅籍。而已停業、歇業或是註銷營業登記的房屋,該處也會輔導民眾申請房屋稅減免。

2016年2月18日 星期四

政院版老屋體檢 一個月推出

記者林安妮、陳熙文/台北報導 

行政院長張善政昨(17)日拍板,將在一個月內端出附帶土壤液化調查的全國「老屋健檢」計畫。未來符合一定條件的民眾,將可獲政府預算補助,申請評鑑並強化住家耐震程度。
 台南地震過後,行政院長張善政拍板,將在一個月內端出附帶土壤液化調查的全國「老屋健檢」計畫。

台南歸仁地震倒塌

南台大震發生後,張善政上周已要求營建署擴大今年執行的「老屋健檢」件數,由500件提高到2,000件,同時督促經濟部在一個月內公布國內土壤液化潛勢區。
昨天張善政召開「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時,要求兩部會合作,進一步推出全國版老屋健檢計畫。 營建署原先預估,2,000件老屋健檢所需經費約4,000萬元,經費一部分是靠營建署現有預算,一部分來自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奧援。未來若要擴張為全國計畫,將考慮向200億元的中央與地方特別統籌分配款或政院第二預備金伸手。

行政院發言人孫立群轉述,昨天在會中,高雄市提出境內有6,000件老屋待評估,張善政認為在南台大震後,各縣市會有相同需求,於是要求營建署在最近調查各縣市老屋評鑑需求,擴大為全國計畫。 營建署說,因考慮全國技師檢驗能量,未來會根據急迫性分階段執行,守護民眾住的安全。昨天也有委員建議,地調所將公布的土壤液化潛勢區,採用的比例尺是1比2.5萬,建議能在地方政府協助下,做到1比3,000,換言之,是希望要能看得到路名、街景。



原文網址: 政院版老屋體檢 一個月推出 | 好房網News | 最在地化的房地產新聞 

4大重點!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修正方向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土地使用分區變更專章)修正情形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
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係依據區域計畫法第15條第1項授權規定,作為實施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之依據,並於2001年3月26日新增土地使用分區變更專章,主要為非都市土地申請開發許可之程序規定,其後並就該專章進行部分條文修正共計4次。
本次係配合行政院於2014年10月2日同意國家發展委員會所報「打造產業綠色通道-產業用地利用管理制度檢討及改善方案」針對非都市土地辦理使用分區變更案件之水土保持計畫審查時機調整之要求,並連同其他不合時宜及應修正部分,一併納入檢討修正。為利後續執行,內政部營建署5次邀集中央相關部會及直轄市、縣(市)政府研商後終獲共識,修正草案刻正報請內政部法規委員會審查中。
 
內政部營建署表示,本次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土地使用分區變更專章修正(草案)方向,主要有4大重點
 
一、將非都市土地辦理使用分區變更案件之水土保持計畫審查時點改於土地異動登記之後,解決目前土地異動為可建築用地後,申請人為實施開發建築及相關管線設施埋設,常再有水土保持或整地二次施作之不合理情形,使開發許可後之水土保持或整地排水與開發建築,申請人能整體規劃進場施作。
 
二、修正開發案於獲准開發許可後限期開發之規定,避免發生土地異動登記後申請人遲不進場開發,反待價而沽衍生土地使用無效率問題,爰明定申請人應於取得開發許可後1年內申請整地排水計畫或水土保持計畫,並應於10年內或展延期限內完成開發使用,否則原許可失其效力。
 
三、明定開發許可廢止或失效後,已異動之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處理規定,特別針對已完成使用或已取得建造執照尚未取得使用執照之土地,為避免原作為土地使用管制之開發計畫因廢止導致欠缺土地使用管制依據,造成土地使用管制問題,故限期1年或展期期限內提出使用分區或使用地變更之申請,否則將依編定前土地使用性質辦理變更或恢復開發許可或開發同意前原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
 
四、明定經核發開發許可或開發同意案件之開發計畫書圖遺失後處理方式,解決早期因書圖文件保存方式並未電子化,致生已獲准開發許可或開發同意案件之計畫書圖因故遺失後,其土地後續如何進行管制或開發建築等疑義。
 
內政部營建署表示,此次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土地使用分區變更專章修正(草案)內容,將使開發許可後之水土保持或整地排水與開發建築能整體規劃進行施作,並針對開發許可廢止或失效後已完成異動登記之土地處理、開發計畫書圖遺失後之補救等實務問題,明定其執行方式規定供直轄市、縣(市)政府有所依循。此外,此次修正開發許可後限期開發規定亦可遏止非都市土地藉由開發許可養地牟利之不當情形。上述修正草案內容將俟內政部法規委員會審查完竣後,儘速辦理法制作業發布實施。

新聞來源:MyGoNews

2016年2月15日 星期一

房地合一!出售農舍僅就房屋課徵綜合所得稅

作者:MyGoNews方暮晨
時間:2016-02-13












房地合一!實施後出售農舍或農地,僅就房屋部分計算財產交易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在2016年1月1日以後交易之房屋、土地,如在2014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或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者,應依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之規定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不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申報;有應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繳納收據。

惟個人出售依農業發展條例申請興建的農舍,不論何時取得、出售,均按舊制規定,僅就房屋部分計算財產交易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而個人出售的農地,如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及第38條之1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並經地方稅捐稽徵機關核准或認定者,其土地交易所得免納所得稅,但其有交易損失者,不適用個人土地交易損失減除的規定。

新聞來源:MyGoNews

2016年2月5日 星期五

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軟體 上線

工商時報/基隆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基隆分局表示,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稅制已於今年起施行,為便利個人辦理房地交易需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檢附相關文件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相關試算及申報軟體已架設完成提供民眾運用。 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軟體上線。


(好房網資料中心) 
該分局說明,國人如有因交易不動產試算相關稅額需要,可進入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之房地移轉試算專區,選擇買賣、贈與或繼承交易類型後,輸入房地交易時間及金額等即可試算契稅、土地增值稅、贈與稅、綜合所得稅及房地合一稅等相關稅額當作參考,相當便利。 
個人不動產交易如屬適用房地合一稅制申報情形,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下載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電子申報繳稅系統IRN1.0版(或更新後版本)軟體安裝,依循系統操作步驟輸入相關資料後上傳申報,再將相關證明文件等於期限內寄送至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即可完成申報,不用請假至國稅局臨櫃辦理,既快速又便捷。 
基隆分局為便利民眾申報及諮詢服務,已設置房地合一申報收件櫃台;如需更了解房地合一課稅制度,請多加利用各地區國稅局網站點閱房地合一專區查詢,或撥打該分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原文網址: 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軟體 上線 | 好房網News | 最在地化的房地產新聞                                                                                                                                       

2016年2月2日 星期二

不動產購買意願書的法律效力

【文/住展雜誌】
很多人購屋時常會碰上這種狀況,屋主希望你展現買房的誠意,要求你先簽所謂的「購買意願書」,你知不知道購買意願書在法律上的效力是什麼?

「意願書」通常僅具有參考效用,例如表示「買方有購屋的意願」,這種約定的法律效力其實是很薄弱的,並無拘束力可言,但如果在「購買意願書」上雙方簽訂鉅細靡遺的購屋意願,甚至還交付「定金」,此時的效力就具有契約之效力。
雙方意思表示一致
民法規定,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者,契約即為成立。
所稱的「意思表示一致」,在買賣房地產時,是指雙方就標的物(房地產)和總價款業已達成合意。無論名稱是用契約書、協議書、備忘錄或意願書,在我國法律上皆具有契約之性質,只要白紙黑字,說明買賣雙方的權益和義務,契約即成立,一旦有一方反悔,另一方就可以求償。

孫姓男子在前年十二月向林姓男子購買台北市的一棟房子,因房子是林男與其他十七人所共有,因此雙方協商,先簽定不動產購買意願書,日後再簽正式契約,雙方合意不動產買賣總價金為三千四百五十萬元,孫姓男子並於簽署購買意願書時交付十萬元定金與林,並經林簽收。

林後來不願與孫男簽立買賣契約,又要求孫男需給付更多定金方能順利取得其他共有人的授權書,因林態度反覆無常,導致無法順利簽約,孫遂要求林加倍返還定金共二十萬元。

在「購買意願書」上雙方簽訂鉅細靡遺的購屋意願。圖為示意圖
定金必須加倍返還
林辯稱不動產的買賣契約並未成立,雙方僅簽訂購買意願書,只是預約性質,而本約與預約是不同的,購買意願書並非買賣合約,他收受的那十萬元也不是訂金。

台北地院認為,買賣雙方當事人就「買賣標的物」及其「價金」達成意思表示一致時,買賣契約即屬成立。
本件雙方簽訂購買意願書,約定原告同意以總價三千四百五十萬元購買不動產,買方同意先預付十萬元為買賣訂金,顯見雙方已就買賣之標的物及買賣價金等買賣契約之「必要之點」已獲得合致,並就不動產買賣之履行方式有大致之合意,雙方買賣契約已經成立。

法院指出,孫交給林的那十萬元為證明契約成立所交付之定金,依民法規定,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雙方無法順利簽約應歸責於林,判決林應返還孫二十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