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不動產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規定應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至贈與該不動產之估價,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為準;房屋則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該局查獲甫成年之甲君於2015年間購買臺中市精華地段之房屋及土地,契約總價7,500萬元,與其資力顯不相當,經該局追查甲君支付購買房屋及土地價款之資金來源,發現係由甲君之父親乙君匯款至建設公司之銀行帳戶支付。嗣經該局通知乙君說明後,乙君坦承確係由其為女兒甲君出資購置房屋及土地,且無法提示甲君有另行償還之紀錄,應以該房屋之評定標準價格及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合計1,300萬元,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規定核課贈與稅。經通知乙君於期限內申報,乙君已於規定期間內申報,爰核定乙君2015年度贈與總額1,300萬元,補徵贈與稅額108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不動產者,即屬遺產及贈與稅法所規定之視同贈與,應依法辦理贈與稅申報。
資料來源
2016年10月5日 星期三
2016年10月3日 星期一
地政知識!農地回復使用,移轉方可不課徵土增稅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農地承受人於持有土地期間內,曾經有關機關查獲未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規定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經查獲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時,於再移轉時即使已取得區公所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仍須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表示,如有農地經查獲違規使用者,請務必於裁處書或通知違規處分函所令限期內恢復農業使用,並保留已於限期內恢復農業使用之證明文件(例如:主管機關查復已恢復農業使用之文書或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且切勿再次違規使用,否則再移轉時將增加土地增值稅之負擔。
基於愛心辦稅及維護民眾權益,對於裁處書屬第1次查獲違規且未逾主管機關所規定恢復農用之期限者,該局會主動發函輔導依限恢復農用,如有接到輔導函的民眾,請務必留意處理,以維自身權益。
資料來源:http://www.mygonews.com/news/detail/news_id/118267/%E5%9C%B0%E6%94%BF%E7%9F%A5%E8%AD%98%EF%BC%81%E8%BE%B2%E5%9C%B0%E5%9B%9E%E5%BE%A9%E4%BD%BF%E7%94%A8%EF%BC%8C%E7%A7%BB%E8%BD%89%E6%96%B9%E5%8F%AF%E4%B8%8D%E8%AA%B2%E5%BE%B5%E5%9C%9F%E5%A2%9E%E7%A8%85
2016年9月22日 星期四
透天厝住商兩用 地價稅有別
若透天厝一樓做營業使用,二樓以上仍為住家,財政部表示,只要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者,仍可申請依房屋實際使用情形的面積比例,分別按自用住宅用地及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官員也提醒,地價稅申請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今(22)日是最後一天。
財政部官員指出,有民眾以為自有的透天房屋一樓做營業使用,二樓以上仍做住家使用,其地價稅不能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事實上稅法規定並非如此,如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都可依比例按千分之2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
舉例來說,甲君所有四層樓的透天厝,其坐落土地面積100平方公尺,若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者,則土地面積100平方公尺全部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若房屋一樓做營業使用,第二、三、四樓做住家使用,則土地面積75平方公尺,即100平方公尺的四分之三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申請按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須土地所有權人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且地上房屋係屬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同時,須在地價稅開徵40日前,也就是9月22日向土地所在地的稅捐機關提出申請,當年才能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超過9月22日才申請,就要次年度才能適用。
至於之前已申請核准而用途未變更者,免再申請;而若是該土地所有權移轉,包括買賣、贈與、繼承、共有物分割、自益信託、撤銷信託、持分增加的土地等,移轉後用途未變,新所有權人仍須申請才能適用。
資料來源:http://house.udn.com/house/story/5916/1976041
2016年9月13日 星期二
土地重劃期間使用 要稅
記者劉懿慧/台北報導
財政部表示,常有民眾誤以為只要是重劃地區內土地,於辦理重劃期間就可免徵地價稅,但若土地在重劃期間仍提供使用,則無法免徵,必須繳稅。
土地稅減免辦理完成後,自完成之日起其地價稅或田賦減半徵收二年(圖/聯合新聞網)
財政部指出,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7條規定,區段徵收或重劃地區內土地,於辦理期間致無法耕作或不能為原來之使用而無收益者,其地價稅或田賦全免;辦理完成後,自完成之日起其地價稅或田賦減半徵收二年,重劃主管機關於土地交接後30日內列冊送交該管稅捐稽徵機關依法減免,免由土地所有權人提出申請。
而所謂「完成之日」,財政部表示,依內政部函釋,市地重劃部分,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3條之1規定,是指地籍測量、土地登記、工程驗收、實地指界及交接土地等各項工作均完成,土地所有權人能就新分配土地管理、使用、收益之日。
財政部舉例,假設甲君的重劃土地已於2015年8月重劃完成,在2016、2017這兩年可減半徵收地價稅,自2018年才須按全額計徵地價稅,但如果土地在該重劃期間內仍提供使用,例如原來已建有房屋、工廠,在重劃時依然繼續使用,或是土地上供營業人營業使用等等,則不適用免稅。
財政部強調,若重劃地區內土地,雖於重劃期間不符土地稅減免免徵地價稅規定,但該土地於辦理重劃完成後,其地價稅仍適用完成之日二年內減半徵收的規定。
另外,除了重劃期間若沒提供使用地價稅可以全免,以及市地重劃完成後地價稅減半徵收二年以外,重劃後也有土地移轉土地增值稅的優惠。
原文網址: 土地重劃期間使用 要稅 | 好房網News | 關心您住居的房地產新聞 https://news.housefun.com.tw/news/article/181840142015.html
財政部表示,常有民眾誤以為只要是重劃地區內土地,於辦理重劃期間就可免徵地價稅,但若土地在重劃期間仍提供使用,則無法免徵,必須繳稅。
土地稅減免辦理完成後,自完成之日起其地價稅或田賦減半徵收二年(圖/聯合新聞網)
財政部指出,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7條規定,區段徵收或重劃地區內土地,於辦理期間致無法耕作或不能為原來之使用而無收益者,其地價稅或田賦全免;辦理完成後,自完成之日起其地價稅或田賦減半徵收二年,重劃主管機關於土地交接後30日內列冊送交該管稅捐稽徵機關依法減免,免由土地所有權人提出申請。
而所謂「完成之日」,財政部表示,依內政部函釋,市地重劃部分,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3條之1規定,是指地籍測量、土地登記、工程驗收、實地指界及交接土地等各項工作均完成,土地所有權人能就新分配土地管理、使用、收益之日。
財政部舉例,假設甲君的重劃土地已於2015年8月重劃完成,在2016、2017這兩年可減半徵收地價稅,自2018年才須按全額計徵地價稅,但如果土地在該重劃期間內仍提供使用,例如原來已建有房屋、工廠,在重劃時依然繼續使用,或是土地上供營業人營業使用等等,則不適用免稅。
財政部強調,若重劃地區內土地,雖於重劃期間不符土地稅減免免徵地價稅規定,但該土地於辦理重劃完成後,其地價稅仍適用完成之日二年內減半徵收的規定。
另外,除了重劃期間若沒提供使用地價稅可以全免,以及市地重劃完成後地價稅減半徵收二年以外,重劃後也有土地移轉土地增值稅的優惠。
原文網址: 土地重劃期間使用 要稅 | 好房網News | 關心您住居的房地產新聞 https://news.housefun.com.tw/news/article/181840142015.html
2016年9月10日 星期六
先別高興!低價拍得土地,注意日後高額土增稅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民眾向法院標購法拍土地,如以低於公告土地現值之價額拍定取得,嗣後縱使在同年度移轉,仍會有漲價數額,需繳納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說明,依土地稅法第30條規定,經法院拍賣的土地,應以公告土地現值與拍定價額二者取低,作為該次移轉現值計算土地增值稅。因該次移轉現值即為拍定人再移轉時用以核計土地增值稅之前次移轉現值,所以,如果以低於公告土地現值甚多之拍定價額取得拍賣土地,該拍定價與拍定日公告現值之價差所應負擔的土地增值稅,將遞延至拍定人再移轉時計算繳納。
故拍定人雖然以低價取得法拍土地,卻可能隱含高額土地增值稅之負擔,因此該局呼籲民眾,欲標購法拍土地時,宜預先衡量利弊,避免損失。
來源:http://www.mygonews.com/news/detail/news_id/118252/
稅務局說明,依土地稅法第30條規定,經法院拍賣的土地,應以公告土地現值與拍定價額二者取低,作為該次移轉現值計算土地增值稅。因該次移轉現值即為拍定人再移轉時用以核計土地增值稅之前次移轉現值,所以,如果以低於公告土地現值甚多之拍定價額取得拍賣土地,該拍定價與拍定日公告現值之價差所應負擔的土地增值稅,將遞延至拍定人再移轉時計算繳納。
故拍定人雖然以低價取得法拍土地,卻可能隱含高額土地增值稅之負擔,因此該局呼籲民眾,欲標購法拍土地時,宜預先衡量利弊,避免損失。
來源:http://www.mygonews.com/news/detail/news_id/118252/
2016年9月7日 星期三
筆記起來!自用的自益信託土地,可申請自用稅率?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台北市稅捐處表示,依財政部函釋規定,信託土地基於信託目的,將所有權移轉予受託人,如該土地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也可依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申請適用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土地稅法所稱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的住宅用地。因信託關係成立後,土地所有權依法應移轉予受託人,與上述適用優惠稅率應以所有權自有並確供自用的規定不合,原無法按自用稅率課徵地價稅,但這類土地於信託關係期間,如委託人與受益人同屬一人(自益信託),且該地上房屋仍供委託人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做住宅使用,與信託目地不相違背者,委託人視同土地所有權人,其他要件符合自用住宅規定者,仍准按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處特別說明,自用住宅用地係按2‰固定稅率計徵,與一般用地10‰至55‰累進稅率課徵者,稅額相差至少4倍以上,對於已成立信託關係之自益信託土地,委託人或受託人務必把握9月22日優惠稅率的申請期限,逾期申請,就只能從次年期開始適用,如前已核准而用途未變更者,則可免再提出申請。
來由:/http://www.mygonews.com/news/detail/news_id/118246/
該處進一步說明,土地稅法所稱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的住宅用地。因信託關係成立後,土地所有權依法應移轉予受託人,與上述適用優惠稅率應以所有權自有並確供自用的規定不合,原無法按自用稅率課徵地價稅,但這類土地於信託關係期間,如委託人與受益人同屬一人(自益信託),且該地上房屋仍供委託人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做住宅使用,與信託目地不相違背者,委託人視同土地所有權人,其他要件符合自用住宅規定者,仍准按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處特別說明,自用住宅用地係按2‰固定稅率計徵,與一般用地10‰至55‰累進稅率課徵者,稅額相差至少4倍以上,對於已成立信託關係之自益信託土地,委託人或受託人務必把握9月22日優惠稅率的申請期限,逾期申請,就只能從次年期開始適用,如前已核准而用途未變更者,則可免再提出申請。
來由:/http://www.mygonews.com/news/detail/news_id/118246/
2016年9月6日 星期二
不動產 交易前停看聽,向地所查證後好放心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近來新北市地政事務所接獲民眾反應有人持偽造的他項權利證明書及建物登記謄本偽裝已辦理完抵押權設定登記,以取信於被害人騙取貸予金錢案例,新北市政府地政局提醒民眾對於所持登記文件資料有疑問時,可親自調閱謄本或向地政事務所查證確認,以保障財產權益。
新北市政府地政局表示,近期有民眾持多份他項權利證明書及不動產登記謄本洽地政事務所協請查證數件抵押權設定情形,才發現其所持抵押權他項權利證明書為彩色列印,無相關暗記且紙質較厚,且部分他項權利證明書所載內容未曾至地政事務所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純屬不法人士彩色列印與登記權利憑證相似之文件予被害人,使其誤信已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進而撥款,現當事人已報案處理。
地政局提醒民眾,為維護交易安全,保障權利人產權,於接洽不動產相關案件時應提高警覺,對於所持登記文件資料有疑時,可向地政事務所查證確認,登記機關會調閱受理案件相關資訊,檢核權利書狀之樣式、書狀字號、機關印信、歷任首長簽字章及其任期等資料,以確認真實性。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電話洽詢新北市政府地政局或各地政事務所,將有專人提供詳盡的說明。
來源/http://www.mygonews.com/news/detail/news_id/118264/
新北市政府地政局表示,近期有民眾持多份他項權利證明書及不動產登記謄本洽地政事務所協請查證數件抵押權設定情形,才發現其所持抵押權他項權利證明書為彩色列印,無相關暗記且紙質較厚,且部分他項權利證明書所載內容未曾至地政事務所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純屬不法人士彩色列印與登記權利憑證相似之文件予被害人,使其誤信已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進而撥款,現當事人已報案處理。
地政局提醒民眾,為維護交易安全,保障權利人產權,於接洽不動產相關案件時應提高警覺,對於所持登記文件資料有疑時,可向地政事務所查證確認,登記機關會調閱受理案件相關資訊,檢核權利書狀之樣式、書狀字號、機關印信、歷任首長簽字章及其任期等資料,以確認真實性。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電話洽詢新北市政府地政局或各地政事務所,將有專人提供詳盡的說明。
來源/http://www.mygonews.com/news/detail/news_id/118264/
訂閱:
文章 (At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