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3日 星期五

房地稅務!農舍需要繳房屋稅嗎?

民眾時常有疑惑,作為住家使用農舍需要課徵房屋稅嗎?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據房屋稅條例第3條規定,房屋稅,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建築物,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農舍也是房屋的一種,屬房屋稅課稅範圍,仍應按房屋實際使用情形課徵房屋稅。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農舍如符合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6款規定,專供飼養禽畜之房舍、培植農產品的溫室、稻米育苗中心作業室、人工繁殖場、抽水機房舍或專供農民自用之燻菸房、稻穀及茶葉烘乾機房、存放農機具倉庫及堆肥舍等作農業使用的房屋,可免徵房屋稅,除符合上述免徵房屋稅的房屋,不論作營業或住家使用或空置未作使用時,仍應課徵房屋稅。
 
稅務局特別提醒民眾,房屋稅係按月課徵,如果您的房屋符合上述免稅規定,請於原因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稅捐機關申請減免,如果房屋使用情形變更時,記得申請使用情形變更,早申請,早節稅,以確保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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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5日 星期四

地政知識!房屋供自住使用,不需遷戶口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日前有民眾詢問,我要申請房屋稅按自住用稅率課稅,請問要先遷戶口嗎?
 
稅捐機關表示,地價稅的自用住宅用地與房屋稅的自住用房屋,兩者法律規定條件不盡相同,適用之稅率亦不同。其中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為千分之二,須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土地上的建築改良物須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所有之土地,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者,以一處為限。
 
而房屋稅之規定係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須同時符合房屋無出租使用,並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等條件,方屬供自住使用,其稅率為1.2%。
 
稅捐機關進一步說明,房屋稅適用自住用稅率應視其是否實際供居住使用,至於戶籍是否設在該屋則不論,若出租供住家使用,或第4戶以上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則適用非自住用稅率1.5%。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只要是新取得之房屋及土地,欲適用房屋稅自住用稅率、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均須申請。
http://www.mygonews.com/news/detail/news_id/119509/%E5%9C%B0%E6%94%BF%E7%9F%A5%E8%AD%98%EF%BC%81%E6%88%BF%E5%B1%8B%E4%BE%9B%E8%87%AA%E4%BD%8F%E4%BD%BF%E7%94%A8%EF%BC%8C%E4%B8%8D%E9%9C%80%E9%81%B7%E6%88%B6%E5%8F%A3

2016年11月21日 星期一

家中增設電梯 要課房屋稅

記者林潔玲/台北報導

財政部表示,凡增加房屋使用價值的建築物,均屬房屋稅課徵對象,因此房屋設置電梯,應按其載客人數、停階數、電梯速度核算房屋現值,並依房屋主建物實際使用情形按適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但若是工廠附設的電梯,是供運送產品使用,且為製造產品工程中必須的設備,其用途僅以製造產品過程中運送產品為限,則免予併入課徵房屋稅。電梯、升降梯課徵房屋稅,取決於其用途別而有不同結果。


進入老年化社會型態,許多舊房屋改建增設小型電梯,或一些新建透天厝房屋有安裝電梯的設備,亦或是建設公司也會推出一樓孝親房或電梯別墅為訴求,吸引三代同堂的家庭換購新屋。


財政部指出,依房屋稅條例第2、3條規定,凡增加房屋使用價值的建築物,均屬房屋稅課徵對象,電梯既屬附著於房屋的建築,可增加房屋使用價值,自應併入計算房屋課稅現值,按其載客人數、停階數、電梯速度等,核算房屋現值,並依房屋主建物實際使用情形課徵房屋稅。


由於電梯設備是固定附著於房屋,與房屋構成一體,增加房屋使用價值,因此須課徵房屋稅,而若房屋進一步辦理移轉時,也須課徵契稅。但若裝設的電梯是提供工廠作運送產品使用的貨梯,為製造產品工程中必須的設備,其用途僅以製造產品過程中運送產品為限,則不併入課徵房屋稅。


主要是因為工廠貨梯認定與一般機器設備相同,與一般電梯設置是以增加房屋使用價值有別,因此免併入課徵房屋稅。財部提醒,若民眾設立房屋稅籍後才增設電梯設備,須記得檢附電梯設備載客人數、速度及停階數規格等相關證明文件,向地方稅局申報併入房屋稅籍課稅,以免日後遭人檢舉,除須補稅外,並被處以罰鍰。

原文網址: 家中增設電梯 要課房屋稅 | 好房網News | 關心您住居的房地產新聞 https://news.housefun.com.tw/news/article/165283147679.html

2016年10月26日 星期三

開發注意!內政部修正「非都市土地」管制規定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

為有效促進土地利用,遏止非都市土地藉由開發許可養地牟利的不當情形,內政部於2016年10月6日部務會報通過「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已獲准開發許可的開發案,應於10年內取得使用執照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營運文件,否則原開發許可將失其效力。此外,這次也一併放寬水利用地容許太陽光電發電設施的容許使用面積,以配合打造產業綠色通道及推動再生能源。


內政部表示,這次主要有4項修正重點。第一,調整水土保持或整地排水工程辦理時機,減少二次施作不便情形:讓開發者於取得許可後得將水土保持或整地排水工程與雜項執照或建造執照併行申請,相關工程能整體規劃一次進場施作;同時為避免開發者於土地完成變更編定異動登記後遲不進場開發反待價而沽,不利土地利用及管理情形,本次修正明定開發者應於10年內取得使用執照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營運文件,否則原開發許可將失其效力,藉此督促其依限按計畫開發利用。


第二,針對開發許可或同意的計畫被廢止或失效情形,明定後續處理方式:依法取得開發許可並完成變更編定異動登記的土地,本應依計畫實施管制,為解決該類土地嗣後因原開發許可或同意的計畫被廢止或失效,致使用管制失所附麗無所依循的情形,特別針對其是否已依開發計畫開始使用等不同情形,明定恢復原分區用地等後續處理方式,務實解決問題,並維持土地使用管制的秩序。


第三,放寬水利用地容許太陽光電發電設施容許使用面積,提升再生能源發電比率:配合非核家園推動再生能源政策,將放寬水利用地容許太陽光電發電設施容許使用面積不受660平方公尺的限制。但仍須依水利相關使用許可規定辦理,以確保其蓄水、供水及防洪等功能不受影響。修正後即可利用水庫、滯洪設施等大型水利設施用地發展太陽光電發電事業,提升再生能源發電比率。


第四,限縮太陽光電發電設施不得位於特定農業區,保護優良農業生產環境:考量太陽光電發電設施點狀設置於農牧用地上並無區位限制,易造成零星蛙躍使用致優良農地資源流失,故限縮太陽光電發電設施不得位於特定農業區,以保護優良農業生產環境的完整性。

內政部指出,「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依法制作業程序發布施行,修正後將有助於非都市土地的開發與管理,並在兼顧優良農業生產環境下,積極提升再生能源發電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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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18日 星期二

屋簷雨遮計價否 一屋兩制亂房市

新政府上台後,不斷進行不動產制度改革。除推動社會住宅與租賃法制化,另一把劍正準備伸向屋簷及雨遮去登記化,不動產市場勢必掀起另一波瀾。
屋簷及雨遮看得到、用不著,占權狀面積達百分之二到六。但因要計價,使得虛灌房屋坪數的問題屢屢引發爭議。
民國九十九、一百年間,政府以預售房屋屋簷及雨遮計面積不計價方式處理,以降低民眾不滿。然而在預售屋轉為新成屋後,於不動產交易市場上,因為權狀有計算屋簷及雨遮面積,所以大多計價。產生房市一屋兩制的怪現象。
內政部今年九月間預告修訂地籍測量實施規則,擬就屋簷及雨遮去登記化,即刪除屋簷及雨遮以附屬建物辦理測量的規定,藉以呼應現行國內司法實務及學說上關於屋簷及雨遮不具構造上的獨立性,或具登記能力建築物應具有定著性、構築性、外部空間隔離性、用途性等的看法。
然而,此舉除將引發建商的不滿,更重要的是,不動產交易市場上將出現新舊建築物面積計算基礎不一致的現象。買賣雙方經常以建坪單價及建物面積作為買賣參考依據。此舉將產生雞兔同籠比較的問題,仍會有交易糾紛。此外,國內不動產交易市場,向來以實坪與虛坪併計面積予以計價交易。這與國際市場上向來以實坪或以主建物作為交易衡量基礎有所出入。
為避免日後交易及投資評價困擾,呼籲政府除進行屋簷及雨遮的去登記化,應進一步於不動產銷售契約書等範本中,以主建物面積作為銷售價格計算基礎,以統一國內房地產計價模式,除可與國際接軌外,也可減少相關紛爭。
倘政府未予以統一計價模式,建議民眾在購置不動產前,應詳細閱讀建物謄本,就其中的主建物、附屬建物、公設部分予以分析建物面積的組成方式,以主建物或主建物加計陽台的得坪率予以分析相關單價,為自己一生難得購置的不動產作最嚴格的把關。
 

2016年10月12日 星期三

小心預售屋陷阱! 這些不注意被佔盡便宜

好房網News記者謝晴雯/整理報導


預售屋的好處除了貸款額度比例較高,讓購屋族在準備頭款時的壓力較小,且可以在興建的過程中依自己的需求做出改變,省去成屋後改建的費用,但你不知道的是預售屋竟然存在了許多陷阱!近日北市政府稽查預售屋,10個建案皆不合格,呼籲消費者若沒注意建商常用的3個手法,一不小心就會被佔盡便宜!



預售屋聯合稽查不符合規定業者名單可上台北市政府地政局查詢。
(圖/擷取自台北市政府地政局)



 台北市政府地政局近日為維護預售屋交易秩序,對預售屋展開稽查,查核項目共14個,其中以定型化契約違規最嚴重,10個建案中無人全數過關。


地政局表示,「違約之處罰」、「通知交屋期限」、「延遲交屋責任」是消費者購入預購屋時更該注意的地方,因這些部分若消費者相關知識不夠,易成建商鑽漏洞的三個所在之處。


地政局提醒,依內政部規定,預售屋契約中的違約金是建商可與購屋人共同協商的結果,購屋人資金不夠造成無法交屋時,違約金金額上限是房地總價的15%,可以更低。但一般契約上皆直接註明違約金15%,並未給予磋商空間,消費者可以爭取。


 第二個部分為交屋的水電負擔,依內政部規定,購屋人在交屋日後30日起才需負擔水電、瓦斯基本費,但現今建案的契約中多規定交屋日最慢7日就得自行負擔。


第三個部分為延遲交屋時建商的責任。依規定唯有天災或法令規定2個理由外,建商無法交屋時可從總價最低15%罰起,但多數契約上會額外增加延遲交屋理由來規避責任。



對此,不少專家都提醒,民眾可以善用契約具有審閱期5天的規定,將契約帶回家逐一審視,才不會自身權利受損還不自知。
原文網址: 小心預售屋陷阱! 這些不注意被佔盡便宜 | 好房網News | 關心您住居的房地產新聞 https://news.housefun.com.tw/news/article/188598144397.html

2016年10月5日 星期三

無償為子女購置不動產,小心贈與稅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不動產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規定應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至贈與該不動產之估價,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為準;房屋則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該局查獲甫成年之甲君於2015年間購買臺中市精華地段之房屋及土地,契約總價7,500萬元,與其資力顯不相當,經該局追查甲君支付購買房屋及土地價款之資金來源,發現係由甲君之父親乙君匯款至建設公司之銀行帳戶支付。嗣經該局通知乙君說明後,乙君坦承確係由其為女兒甲君出資購置房屋及土地,且無法提示甲君有另行償還之紀錄,應以該房屋之評定標準價格及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合計1,300萬元,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規定核課贈與稅。經通知乙君於期限內申報,乙君已於規定期間內申報,爰核定乙君2015年度贈與總額1,300萬元,補徵贈與稅額108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不動產者,即屬遺產及贈與稅法所規定之視同贈與,應依法辦理贈與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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