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12日 星期四

無償供通行之道路可減免地價稅


新聞摘要
  • 提醒注意 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可減免地價稅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稅務機關接獲民眾來電詢問,私有土地提供給公眾通行作道路使用,要課地價稅嗎?

稅務機關表示,無償供公眾通行的道路土地,在使用期間內可以申請免徵地價稅,但如果該地是屬於建造房屋應保留的法定空地,則不能免徵地價稅。

稅務機關提醒民眾,如有此類土地,應由土地所有權人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前)向稅務局提出申請減免地價稅,當年度即可減免,如逾期申請,則自次年起減免,且如果適用原因及事實未變動,可繼續適用,不必每年提出申請。

筆記起來!被繼承人生前為其家人投保之壽險「注意這個」

筆記起來!被繼承人生前為其家人投保之人壽保險,應申報計入遺產課稅,以免受罰
新聞摘要
  • 筆記起來!被繼承人生前為其家人投保之人壽保險,應申報計入遺產課稅,以免受罰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表示,有民眾詢問如被繼承人生前以自己為要保人,並以家人為被保險人購買人壽保險保單,於死亡時尚未解除保險契約是否應併入被繼承人之遺產總額課稅?

該所表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係指的是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同一人時,於其死亡時,給付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免計入遺產總額。

反之,當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同人時,要保人以家人為被保險人購買保險,當要保人死亡時,因保險事故尚未發生,並不涉及保險金額給付,但其投保的保單是具有價值的財產,為被繼承人的遺產,應依規定列入遺產課稅。

該所提醒納稅義務人,被繼承人若遺有以自己為要保人,並以家人為被保險人的人壽保險保單,除了要向原投保的保險公司辦理要保人變更外,也要辦理遺產稅申報,以免漏報遭補稅並處罰。

2018年7月9日 星期一

提醒!購屋申報契稅,記得同時申請「這個」

購買房屋申報契稅時,請記得同時申請按自住之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新聞摘要
  • 購買房屋申報契稅時,請記得同時申請按自住之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稅捐機關表示,民眾購買房屋申報契稅時,請同時填寫「契稅申報書附聯」,申請房屋稅按自住之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稅捐機關進一步表示,依財政部訂頒「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符合下列情形者,屬供自住使用:

(一)房屋無出租使用。

(二)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

(三)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

新所有權人於取得房屋後,若符合上述自住規定,但已超出3戶以上時,若新取得之房屋評定現值較高,可同時於「契稅申報書附聯」勾選填寫願放棄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原始已按自住稅率課徵房屋稅3戶之其中任1戶,以節省稅負,惟仍應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核通過,始可適用自住用稅率,請善加利用「契稅申報書附聯」申報房屋使用情形變更,以維護自身權益。

2018年7月6日 星期五

夫妻注意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有變化」


夫或妻一方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准予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財政部20187月4日發布解釋令,夫妻離婚或婚姻關係存續中將法定財產制變更為其他夫妻財產制,夫或妻一方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移轉土地,准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說明,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上開法律規定取得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之權利,乃立法者就夫或妻對共同生活為貢獻所作之法律上評價,爰參照配偶相互贈與情形,准予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案件,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應檢附離婚登記、夫妻財產制變更契約或法院登記等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之證明文件及夫妻訂定協議給付文件或法院確定判決書。有關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其於夫妻雙方訂定協議給付文件之日起30日內申報者,以訂定協議給付文件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逾訂定協議給付文件之日起30日始申報者,以受理申報機關收件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依法院判決移轉登記者,以申報人向法院起訴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至原地價之認定,以應給付差額配偶取得該土地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為原地價,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財政部指出,該部2000年6月20日台財稅第0890450123號函規定,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以配偶雙方「同意日」為基準,認定未臻明確及2009年1月17日台財稅字第09704115110號函規定夫妻離婚情形,已併入本令規定,爰廢止上開2000年函及2009年函。



  新聞摘要
  • 夫或妻一方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准予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2018年7月2日 星期一

房地合一 買預售屋賣成屋,注意「取得日期」

房地合一 買預售屋賣成屋,所得稅要注意

新聞摘要
  • 房地合一 買預售屋賣成屋,所得稅要注意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近來有民眾詢問,原於2015年底與建設公司簽訂預定買賣契約書,購買房屋、土地,2018年5月間完成房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最近將出售該房屋、土地,其取得日應如何認定?是否應適用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申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

該局說明,依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4點規定,房屋、土地取得日之認定,以所取得之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若於2018年間交易房屋、土地,係2016年1月1日以後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者,即應適用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申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提醒,納稅義務人有符合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範圍之交易所得或損失,不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若有應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繳納收據,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申報,或上網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下載申報程式辦理網路申報。

2018年6月26日 星期二

請小心!國稅局連這個稅也要追到手

因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提領現金而不能證明其用途,該現金仍應列入遺產課稅
新聞摘要
  • 因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提領現金而不能證明其用途,該現金仍應列入遺產課稅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國稅局表示,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因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舉債、出售財產或提領存款,而其繼承人對該項借款、價金或存款不能證明其用途者,該項借款、價金或存款,仍應列入遺產課稅。

國稅局審理遺產稅案件時發現,被繼承人甲君死亡前一個月住院期間,密集自其銀行帳戶提領現金共計300餘萬元,經向醫院查明該段期間就診情形,甲君因梗塞性腦中風住院治療,且失能導致臥床狀態,無請假紀錄。另繼承人雖主張前揭款項皆由甲君之配偶取得,並已全數支付甲君醫療支出與尋求民間療法及宗教習俗法會等相關費用,惟未提供相關憑證供核,該局乃將已查得醫療費用35餘萬元扣除後之餘額併入遺產總額課稅。國稅局提醒民眾,被繼承人死亡前因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提領大額現金,繼承人應說明資金流向及用途,並將取得之合法憑證或相關單據提供國稅局查核,以免遭到補稅。

民眾訝異的表示,家人有重病之際,尋求「民間療法」及「宗教習俗」法會常有金錢支出,這些費用一般來說不容易取得費用憑證,試問,有多少個民俗療法業者會開立發票或收據的?而且當下只為求家人身體健康,哪會想到還要應付國稅局「事後追稅」,結果,國稅局卻依舊以「未提供相關憑證供核」而列入遺產稅課徵額度內,讓民眾感嘆,國稅局只對一般不懂節稅的民眾追稅,對於豪門大戶有財務人員協助「避稅」,國稅局真的有辦法挖出那些被隱匿的稅賦嗎?

2017年11月20日 星期一

為子女償還銀貸未求償,小心被罰

作者:MyGoNews方暮晨
時間:2017-11-19
筆記起來 為子女償還銀行貸款未求償應申報贈與稅
筆記起來 為子女償還銀行貸款未求償應申報贈與稅
新聞摘要
  • 筆記起來 為子女償還銀行貸款未求償應申報贈與稅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之債務,以贈與論,應課徵贈與稅;惟此類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之案件,納稅義務人如係未辦理申報被查獲者,稽徵機關會先通知當事人於收到通知後10日內申報贈與稅,如逾期仍未申報,除補稅外,始依同法規定處以罰鍰。

該局指出,轄內A君提供名下土地作為其子向銀行辦理借款之擔保品,嗣因其子無力償還銀行借款2,000餘萬元,銀行遂向法院聲請拍賣該不動產以抵償債務,且A君事後並未向其子求償,經該局查獲,A君於收到國稅局通知後1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經按拍賣年度之清償銀行借款2,000餘萬元扣除當年度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後核課贈與稅。

該局再次提醒民眾,辦理遺產稅或贈與稅申報時若有不熟稔稅捐法令規定,可逕向當地稽徵機關洽詢,以維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