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16日 星期五

奢侈稅豁免條款 新增12類

                                                                                                              記者林淑慧/台北報導
奢侈稅豁免條款擴大了! 財政部(12)日發布最新解釋令,依據各區國稅局提出的實際個案,新增12種類型個案,包括買屋時建商漏移轉公有設施,或是直系親屬間交換不動產,交換後持有期間超過兩年者,出售時均可豁免課徵奢侈稅。

財政部表示,新解釋令將回溯至今年1月9日起未核課案件均可適用,而房地合一稅明年即將上路,屆時奢侈稅將配合退場,官員指出,由於稅法規定核課期間為五年,未來即使奢侈稅退場,本則解釋令仍具效力。
 財政部表示,今年2月配合立法院修正通過奢侈稅條例,將「確屬非短期投機」出售的不動產,排除在課徵奢侈稅的範圍之外,並授權財政部訂定明確解釋;官員說,依據五區國稅局提報案件,再度新增12種類型的案件,確定可以免課奢侈稅。
 這12種類型包括: 
一、所有權人銷售自2親等以內親屬受贈取得之不動產,且該贈與人係因繼承取得該不動產者。 二、直系親屬間交換不動產,且交換後持有該不動產之期間均逾2年者。
三、所有權人銷售因繼承信託利益請求權而取得之不動產。
四、依家庭暴力防治法取具保護令之所有權人為躲避施暴者,銷售其名下僅有1戶且確供自住使用之房地。 
五、所有權人銷售持有逾2年之房地,併同銷售之共有設施及基地應有部分
六、所有權人為興建慈善事業使用之房舍所購買之土地,已取具建造執照,因通行權糾紛無法動工,且經調解無效果而銷售該土地。 
七、所有權人銷售於取得土地前遭鄰居占用供車輛出入等非建築使用部分之土地與該占有人,且以相當於其購入成本銷售。
八、所有權人購入房地後,始知該房屋之氯離子或輻射含量逾國家檢測標準值,經法院訴訟、和解或調解委員會調解解除契約未成立,且以相當於其購入成本銷售該房地。
九、債權人經向法院聲明承受取得債務人之持分房地,嗣經法院訴訟、和解或調解委員會調解,且以相當於原承受價格銷售與其他共有人。 
十、所有權人經向法院聲明承受不動產並繳清差額價金,因債務人提起異議之訴,致2年後始取得權利移轉證書,嗣訂約銷售該不動產。
十一、扶養義務人為履行其扶養義務依法院和解移轉持有已逾2年之不動產與受讓人,受讓人亦依該和解內容銷售該不動產者。
十二、所有權人以持有逾2年之自住房屋及地上權與營業人合建分屋,嗣取得未達1戶之持分房地,並與共有之營業人併同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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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15日 星期四

評公告地價一年一調 肥鵝跑了,瘦鵝的毛等著被政府拔光

                                       2015-10-13 16:50:20 聯合新聞網 吉家網不動產_李同榮
政府飲鴆止渴,將地價稅三年一調,改為一年一調,先想辦法增加年度稅收,藉以填補地方財政的缺口。雖然,修改後對自住的屋主調幅影響有限,但這一來,衝擊的可能不止是地主,最倒楣的應該是支持政府出售地上權房屋的買主。

三年一調的公告地價制度將面臨轉變。租京站14坪套房為例:3年1調調幅約4成,若改年調,3年地租多繳1.1萬 報系資料照




地方政府飲鴆止渴,企圖大幅調高房地持有稅基,藉以填補財政缺口
房地合一稅改還未上路,政府已經預測到明年的房價走緩,肯定課不了房地合一交易所得稅,另一方面房市交易量被政府打趴,龐大的稅收缺口怎麼填補?地方政府一方面喊窮,另一方面拼命要拔肥鵝的毛,因此,台北市大幅調高新屋與豪宅房屋稅基,各都會政府也躍躍欲試,沒想到新稅還沒上路,肥鵝已經先跑光,資金大量失望性的外移,不僅傷到產業也傷到整體經濟。
現在,肥鵝跑了,政府只好把苗頭動到瘦鵝身上,政府飲鴆止渴,將地價稅三年一調,改為一年一調,先想辦法增加年度稅收,藉以填補地方財政的缺口。這一來,衝擊的可能不止是地主,最倒楣的應該是支持政府出售地上權房屋的買主,他們每年應繳的地價稅率本來就比一般自用住宅多上十幾倍。而災難更甚的是,未來幾年地方政府負債加鉅,每年一定大幅調高土地增值稅基,近年售屋的屋主須為大幅調高的稅基一次買單,這就是政府口中的居住公平正義?問題是政府不從擴大稅基的廣度著眼,促進市場活絡,讓更多的人繳稅,卻只想大幅調高稅基,根本是緣木求魚,事倍功半。
其實,房市若處於買方市場,在交易量萎縮情況下,調高稅基,不但稅收無法增加,更會造成流通速度更加延滯。看來,政府不只要拔肥鵝的毛,連瘦鵝的毛也要一併拔光?
台灣經濟的衰敗,是稅改惹的禍,還是人謀不臧?
現今台灣經濟的衰敗,已經不只是政策問題,更是政治問題,台灣經濟的衰退,表面上是治標的股市房市稅改與一些錯誤政策所造成,但稅改的失敗是結果,錯誤的租稅決策手段是過程,人謀不臧才是真正主因。所以錯誤的領導人,與錯誤的部會首長與團隊,導致錯誤的執政決策,才是台灣經濟衰敗的主因。簡單講,台灣經濟基礎原本是好好的盤,卻賭到輸光光!而「人謀不臧」才是台灣經濟衰敗真正的核心問題。
政府決策思維的錯誤,才會有股市房市接連錯誤的稅改,證所稅已經改到面目前非,不但造成稅收驟減,股市交易量已被打趴,房市稅改卻仍如法泡製,在央行選擇性房貸資金緊縮失效後,財政部陸續推出奢侈稅丶豪宅稅丶囤房稅丶最後房地合一稅丶加上台北市的大幅調高房屋稅基,成為肥鵝出走的導火線,直到把房市交易量打趴把資金打跑為止,政府還不知不覺。正當兩黨都在為失敗的證所稅尋求解套方案的同時,已經有多方財經專家認為回復原狀會比混亂的現況好的多,連財政部長張盛和都鬆口準備針對回流的資金投資給予免稅優惠,對此,我們要質疑:財務部既知今日,何必當初?
不要再讓失敗的稅改,傷害台灣的經濟本質
財政部的證所稅改爭議方興未艾,房地合一稅改諸多瑕疵未解,現在,換內政部開始出狀況,為了迎合地方政府填補年度稅收缺口,將三年一調的地價稅改為一年一調,北市的房屋稅基調整已經鬧得滿城風雨,現在地價稅基跟著要調高,房屋稅地價稅不但分開課稅,並連袂分開加稅,政府想到哪,做到哪,房市稅改與股市稅改如出一轍,簡直是雜亂無章。
證所稅與房地稅不是不能改革,台灣房地的持有稅也卻有全盤修正與確實合一課稅修正的必要性,但我們需要的是治本與完整配套的改革,而不是治標與片面不全的改革,而且改革的時間點也非常重要,尤其在選前的稅改,在政黨丶利益團體丶民粹丶專家學者各方較勁與時間壓力下,政府提出的稅改,必然會是搖擺不定丶殘缺不全丶與窒礙難行的解決方案。我們奉勸兩黨,不要再讓政治惡鬥,成為政治奪權的工具,更不要再讓失敗的稅改,傷害台灣的經濟本質

2015年10月14日 星期三

房地合一稅試算系統出爐


房地合一稅明年上路,試算系統首度出爐。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稅正式上線,方便民眾自行試算新制房地合一稅的稅額,民眾只要上網輸入必要條件,就能享有政府幫忙算稅額的貼心服務。
依據「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自明年元旦起,房地合一稅新制將正式上路,個人無論有無應納稅額,都應在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30天內申報繳稅,而營利事業則至隔年申報營所稅時,再合併申報繳稅。
房地合一稅實施後,不動產交易繳稅方式採新、舊制並行,有不少民眾對出售房產到底要繳多少稅,仍摸不著頭緒,因此財政部推出「房地合一稅額試算系統」,中區國稅局正式上架,開放民眾查詢。
為方便民眾試算,該系統特別針對個人買賣房地交易所得稅新制部分設計試算程式,只要民眾輸入房地交易條件及房地交易收入、成本、必要費用、前三年房地交易損失及土地漲價總數額,最後點選「稅額試算」,就能算出要繳多少稅。
舉例說明,甲君在105年3月以2,000萬元購入一間房子,自住6年後因換屋需求,再以2,300萬元代價出售該房產,甲君可透過試算系統輸入上述條件,因自住超過6年、符合重購退稅資格,又能享有免稅優惠,試算結果為不須繳交房地合一稅。
財政部表示,房地合一試算系統為國內首創,民眾可至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官網(http://www.ntbca.gov.tw)首頁「熱門焦點區」點選「稅務達人e管家,就能輕鬆找到「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額試算」程式及操作說明。

2015年10月8日 星期四

違章建築物設籍課稅,可否成合法建築之釋疑


未經建築機關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之違章建築,是否一經繳納房屋稅即可成為合法房屋?
依照房屋稅條例第3條規定,房屋稅係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因此,違章建築房屋也是房屋稅的課徵範圍。而繳納房屋稅僅屬於納稅義務的履行,違章建築未經建築主管機關審查許可並核發執照前,仍是屬於不合法的建築物
房屋不論合法與否均應設立稅籍繳納房屋稅。稅處提醒民眾,房屋如有新建、增建、改建、變更使用之情形,請於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籍,否則發生漏稅者,除了補繳稅額外還需按所漏稅額處以2倍以下罰鍰。

資料來源: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2015年10月7日 星期三

10月1日起 不動產經紀業應使用新版「不動產說明書」

為提供消費者充分的不動產物件資訊,內政部修正「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從10月1日起不動產經紀業製作的「不動產說明書」,成屋應列明是否為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列管的山坡地住宅社區、產權持有期間是否曾發生非自然死亡的情形等資訊,讓民眾買的安心、住的開心。
不動產經紀業者在銷售房屋時會向買方提供不動產說明書介紹屋況,由於現行內容過於簡略,為因應各界對於不動產物件資訊的詳實需求,針對土地、成屋及預售屋,分別強化其應記載事項內容,促進不動產資訊透明度,有助於購屋者了解完整的屋況及周邊環境,以便作成正確的交易決定,避免日後滋生糾紛或造成損害,並訂於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新修訂的應記載事項,分別就土地成屋預售屋等3面向進行強化,
第一部分,在土地(素地)方面,如擬進行土地開發者,增列應敘明是否位屬山坡地、水土保持區或河川區域範圍等多項使用管制內容。
建物目前管理與使用情況,增列目前做住宅使用的建物是否位屬工業區或不得做住宅使用的商業區、有無獎勵容積的開放空間提供公共使用情形等;
在建物瑕疵情形方面,則增列樑、柱部分是否有顯見間隙裂痕、房屋鋼筋有無裸露等。
在其他重要交易事項增列周邊半徑300公尺範圍內的重要環境設施及外界關切的建物專有部分於產權持有期間是否曾發生兇殺、自殺、一氧化碳中毒或其他非自然死亡的情形。
預售屋方面,增列基地毗鄰範圍有無已取得建造執照尚未開工或施工中的建案、最近5年基地周邊半徑300公尺範圍內有無申請水災淹水救助紀錄等。
此外,也有多項不得記載事項,包括不得記載房價有上漲空間或預測房價上漲情形,以及不得以「不動產委託銷售標的現況說明書」等替代「不動產說明書」的內容。
104年10月1日開始經紀業與委託人(賣方)簽定委託銷售契約的物件,應使用新版的「不動產說明書」向買方提供解說,並呼籲民眾重視自身消費權益,購屋前應停看聽審慎評估。若民眾發現有不動產經紀業未依修訂後的「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製作「不動產說明書」,可向經紀業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政府檢舉,若發生消費糾紛,可向經紀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或消費者保護官提出申訴,如因經紀人員的故意或過失造成消費者損害,也可循司法途徑向經紀業求償。
資料來源:內政部
http://www.moi.gov.tw/chi/chi_news/news_detail.aspx?sn=9880&type_code=&search_d1=YYY-MM-DD&search_d2=YYY-MM-DD&pages=1

2015年10月6日 星期二

買房要用功! 6堂必修自住攻略

想要「第一次買房就上手」嗎?專家整理6堂必修「自住買房攻略」,提醒買方出手前一定要勤做功課,從挑選產品、比較價格,到慎選貸款,都有不可不知的細節撇步,人生重大的決定務必要謹慎小心。 Sway提醒自住客買房6大注意事項,「一定要勤做功課」。(好房網資料中心) 房屋專家Sway整理買房6大攻略,提醒自住客買房,「至少看50間再決定」,尤其是預售屋、新成屋案量大的區域,「全部都要看完」,才能避免一時衝動,買到建商紀錄不良、坪數不合使用的產品。 Sway同時建議民眾向房仲洽詢時,務必「索取不動產說明書」,因說明書中有詳盡的屋況調查資料,包括凶宅、嫌惡設施、淹水等紀錄,避免被房仲片面之詞影響判斷,「若沒提供說明書,就千萬不要買」。 Sway認為,房屋買賣的關鍵點還是在於房價,因此買方除了可向房仲索取實價登錄紀錄外,更應該「自己上實價登錄網查價」,因部分房仲不願提供完整的成交行情紀錄,若民眾受到少數特定案件成交價而影響判斷,可能因此得不償失。 除了成交價格外,Sway提醒「銀行貸款一定要貨比三家」,許多民眾誤以為經常來往的銀行,或是與房仲合作的銀行可獲得較佳的貸款利率,但「好的利率一定要自己找」。最後,Sway說明「買一本裝潢書」對於自住客而言,是十分划算的投資,只要閱讀相關書籍,就可知道相關的裝潢陷阱,除了可避免購買到黑心裝潢屋之外,更能在自家裝修時多一層把關,挑選更為耐用、合適的材質。 好房網則提醒民眾,買房資金動輒百萬、千萬起跳,絕對是人生的重大決定,因此務必謹慎小心,可參考好房網「買房幼幼班」講座,實務了解買房的所有「眉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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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5日 星期一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修正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第 二 條           依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興建農舍之申請人應為農民
且其資格應符合下列條件,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
一、 年滿二十歲或未滿二十歲已結婚者。
二、 申請人之戶籍所在地及其農業用地,須在同一直轄市、縣(市)內,
其土地取得及戶籍登記均應滿二年者。但參加興建集村農舍建築物坐落之農業用地
不受土地取得應滿二年之限制。
三、 申請興建農舍之該筆農業用地面積不得小於零點二五公頃。但參加興建集村
農舍及於離島地區興建農舍者,不在此限。
四、 申請人無自用農舍者。申請人已領有個別農舍或集村農舍建造執照者,
視為已有自用農舍。但該建造執照屬尚未開工且已撤銷或原申請案件重新申請者,
不在此限。
五、 申請人為該農業用地之所有權人,且該農業用地應確供農業使用
及屬未經申請興建農舍者;該農舍之興建並不得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
前項第五款規定確供農業使用與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之認定,
由申請人檢附依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經營計畫書格式,載明該筆農業用地
農業經營現況、農業用地整體配置及其他事項,送請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審查。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辦理第一項申請興建農舍之核定作業,
得由農業單位邀集環境保護、建築管理、地政、都市計畫等單位 組成審查小組,
審查前二項、第三條、第四條至第六條規定事項。
第三條之一       
農民之認定,由農民於申請興建農舍時 檢附農業生產相關佐證資料
 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同專家、學者會勘後認定之
 但屬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或全民健康保險第三類被保險人者,
  不在此限。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二條、第三條之一修正總 、第三條之一修正總說明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九十年施行以來,因時空背景與社會經濟條件變遷、農業經營環境及農村發展需求更替,且農舍發展現況影響農業生產環境與影響農村發展及未能落實農舍原有政策目標。又內政部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考量未來提供真正農民經營農 業生產需要,在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與農村發展下,整合農舍相關法令 體系,以符合農業環境永續發展,杜絕非農業使用之投機炒作為目標, 於一百零二年七月一日修正發布文十七條。然有關農民身分認定、農民申請興建農舍資格等議題涉及農民重大權益,未納入該次修正。 
近來,農舍商品化及農地未農用情形嚴重,社會各界強烈要求農舍興建應加強申請人資格審查,以杜絕農舍及農地不當炒作,並落實農業發展條例規範農地農用之立法意旨,爰修正本辦法第二條、第三條 之一,計修正一條,增訂一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申請興建農舍資格應檢附經營計畫,以確保符合農業使用,並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修正條文第二條)二、增訂本辦法之農民認定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三條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