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22日 星期五

財政部規定,陽台外推範圍屬房屋稅課稅標的,屋主應主動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增加房屋應課稅面積。

陽台外推 將增加房屋稅金

記者陳美珍╱即時報導

 房屋所有權人為增加房屋使用空間,有時會將原本作陽台使用部分,加蓋成封閉式使用空間,財政部規定,陽台外推範圍屬房屋稅課稅標的,屋主應主動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增加房屋應課稅面積。




財政部指出,都會區房價高,許多大樓建物為符合新訂建築法規規定,公設比例會較以往增加,相對室內實際使用面積縮小,屋主為擴大房屋室內使用空間,拆除室內與陽台間的牆壁和落地式門窗,在陽台外圍加裝窗戶或增建牆壁,使得改建後的陽台具有頂蓋或牆壁,合乎房屋稅課稅範圍,必須課徵房屋稅。 
依據規定,陽台外推面積應在增建或改建完成之日起30天內,由屋主向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以便併同原有建築物課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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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21日 星期四

Q:我家配合都市更新計畫與建商合建分屋,倘將來要將此自用住宅之房屋出售時,應如何報繳所得稅?A: 售地留意持有期,有條件適用舊制。

新北市訊 板橋區吳先生問:我家配合都市更新計畫與建商合建分屋,倘將來要將此自用住宅之房屋出售時,應如何報繳所得稅? 售地留意持有期,有條件適用舊制











(好房網News記者張聖奕/攝影)



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答覆:
房屋出售時,(一)若土地在2015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並持有超過二年,土地交易所得仍按舊制,免課徵所得稅惟房屋交易所得適用新制,且房屋持有期間以土地持有期間為準,適用長期優惠稅率。 
(二)若土地在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則適用新制,持有期間得以土地持有期間計算稅率。該分局同時籲請納稅義務人如果對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或房地合一稅制有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查詢,國稅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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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20日 星期三

稅務問答暨快訊 Q :持有不到二年不動產 A:去年出售須繳特銷稅

台南市張先生問:本人於2015年12月20日訂約銷售持有未超過二年土地,於2016年1月才能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請問仍須申報特銷稅? 專家表示持有不到二年不動產,去年出售須繳特銷稅。











(翻攝自Google Map)


南區國稅局安南稽徵所答覆:2016年1月1日起,訂定銷售契約出售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及非都市土地之工業區土地,停止課徵特銷稅但在2015年12月31日前訂定銷售契約者,仍應向戶籍所在國稅局申報繳納不動產特銷稅。 
而營業人銷售、產製或進口屬高額消費之特種貨物及勞務部分,仍應按時於銷售、產製出廠之次月15日以前或進口時申報課徵特銷稅
所以張先生仍應於2015年12月20日簽約日次日起一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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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屋退稅 須辦妥戶籍登記

記者郭珈爾/台北報導 

民眾購新屋換舊屋,可享有退稅優惠。但中區國稅局提醒,即使房屋符合自住的用途,納稅義務人和配偶、受扶養直系親屬還是要辦妥戶籍登記,才可適用重購退稅。                                                                       
根據所得稅法,民眾買進新屋的金額如果超過出售金額,就可以將其從應納綜合所得額中扣抵或退還,先買後賣、先賣後買都可適用,此即「重購抵稅」。
重購抵稅的優惠僅限於自用房屋出售和買進的房屋都必須是自住用途,而且納稅義務人和配偶、同一申報戶的受扶養直系親屬都要在該地辦理戶籍登記,出售前一年內也不能出租或供人作營業使用,前述要件缺一不可。 
中區國稅局指出,民眾報稅時提出重購抵稅,事後反遭國稅局剔除、要求補稅的情形,常常是因為忘記辦理戶籍登記。 
舉例來說,納稅人甲君在2012年出售房屋,出售金額為600萬元,因為出售該筆房屋增加綜合所得稅款5萬元。 甲君之後在2013年換屋,買進的房屋金額為800萬元,甲君因此提出重購抵稅。 但該住宅僅有甲君母親設籍,甲君在2013年結算申報時也未申報扶養母親。國稅局認為,甲君或配偶、同一申報戶的受扶養直系親屬在2013年度都沒有於在重購房屋時辦妥戶籍登記,不符合所得稅法規定,因此將其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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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13日 星期三

夫妻互贈地 須留意土增稅率

夫妻互贈土地,免徵贈與稅,土地增值稅則可自由選擇是否繳納。 本報系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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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互贈土地,免徵贈與稅,土地增值稅則可自由選擇是否繳納。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提醒,如果夫妻贈與土地時選擇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未來再次移轉給其他人時,可能會因為每年調整的公告現值,而必須適用較高的稅率。
稅捐稽徵處解釋,每年公布的土地公告現值,是用來計算民眾買賣土地交易時所應繳納的土地增值稅。
土地增值稅的計算方式是採用倍數累進稅率,而各縣市的公告現值每年通常都會調漲,逐年累積的結果相當可觀。
雖然依照土地稅法規定,配偶之間互相贈與土地,可以自由選擇是否課徵土地增值稅。
但之所以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並非因為實質免稅,而是因為從原始取得土地到夫妻贈與行為的這段時間,漲價利益尚未真正實現。因此,土地在移轉給第三人時仍要課徵增值稅。
該筆土地再次移轉給第三人時,用來計算漲價總數額的地價標準,是以土地第一次贈與前的原規定地價,或是前次移轉現值作為標準,而非以夫妻贈與當期的公告土地現值為準,所需繳納的土地增值稅額可能差異極大。
稅捐稽徵處提醒,夫妻相互贈與土地時,應該事先評估土地的漲價空間,再考慮是否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如果選擇不課徵,未來再次移轉給第三人時,可能會面臨漲價倍數增加、需要適用較高稅率的狀況。
值得注意的是,夫妻間贈與土地,不管選擇是否免繳土地增值稅,都要在贈與契約成立起30日內,向稽徵機關申報契稅和土地增值稅。待機關核定後,再向稽徵機關領取土地增值稅繳款書或免稅證明。
根據各縣市今(2016)年公布的土地公告現值,全國土地公告現值比2015年調升了6.7%,土地公告現值平均占市價比重由88.7%提升至90.5%,更為接近市價。六都之中,以桃園市調幅8.3%為最多,台北市和新北市則分別為6.2%、3.6%。

圖/經濟日報提供

2016年1月8日 星期五

稅務釋疑!地上權住宅房貸利息可「列舉扣除」

作者:MyGoNews方暮晨
時間:2016-01-07













地上權住宅得檢附房屋使用權擔保借款繳息清單等相關證明文件,列報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
財政部表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購買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並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該房屋供自用住宅使用而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以該使用權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比照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5規定,得檢附房屋使用權擔保借款繳息清單等相關證明文件,列報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
財政部說明,現行所得稅法第17條有關購屋借款利息支出扣除之規定,係於1987年增訂,旨為鼓勵中低收入者購買自用住宅,減輕其購屋成本,實現住者有其屋。該部為加強開發利用國有非公用土地,於2010年1月7日訂定相關作業要點,辦理設定地上權作業,近年來爰出現購買房屋使用權之新興型態購屋模式,此類購屋模式尚非訂定購屋借款利息支出扣除項目立法當時所能預見。

財政部指出,參據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個人取得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其交易視同房屋交易,民眾雖未取得房屋所有權,僅取得房屋使用權,就形式外觀與經濟實質而言,與購買房屋尚無不同。

考量取得房屋使用權者及取得房屋所有權者之租稅衡平性,該部爰核釋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購買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於辦妥戶籍登記及符合自用住宅使用之前提下,其以該使用權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得列報列舉扣除,以符租稅公平原則。

新聞來源:MyGoNews

2016年1月7日 星期四

自住換屋 兩年內享重購抵稅

記者郭珈爾/台北報導
 房地合一上路,中區國稅局提醒,民眾有換屋的需求、買賣自用房屋,
新制享有「重購抵稅」的優惠。 自住換屋兩年內享重購抵稅。

(好房網News記者 陳韋帆/攝影) 












符合自住條件者,無論是先買後賣或是先賣後買,都可適用抵稅的優惠。
民眾買賣適用新制課稅的自住房地,只要已於自住房地辦理戶籍登記,
而且房地出售的前一年也沒有做出租或營業用途,
就可以適用於重購房地抵稅的優惠,以配偶的名義重購房地也可適用。
但出售舊房地和重購新房地的時間,必須差距在兩年以內,
時間點以完成移轉登記之日為準。
雖然舊制也有針對自用住宅重購抵稅的優惠,但新制的規定更為寬鬆。 
根據舊制,只有小屋換大屋可以全額退稅,大屋換小屋就不能退稅;
如果是符合新制課稅的房地,民眾換成大屋或小屋都可享有優惠。
小屋換大屋維持全額退稅,大屋換成小屋者則會按照買賣價格的比例退稅。 
民眾在2016年1月1日起交易房屋和土地,該房屋、土地是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
或是2014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者,就適用於新制課稅,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房地合一新制,民眾在適用重購退稅優惠後,房屋五年內都要做自住用途,
不能改做其他用途,或是再行移轉。 如有違反者,國稅局可以追繳原來扣抵或退還的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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