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13日 星期二

土地重劃期間使用 要稅

記者劉懿慧/台北報導
 財政部表示,常有民眾誤以為只要是重劃地區內土地,於辦理重劃期間就可免徵地價稅,但若土地在重劃期間仍提供使用,則無法免徵,必須繳稅。

 土地稅減免辦理完成後,自完成之日起其地價稅或田賦減半徵收二年(圖/聯合新聞網)


 財政部指出,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7條規定,區段徵收或重劃地區內土地,於辦理期間致無法耕作或不能為原來之使用而無收益者,其地價稅或田賦全免;辦理完成後,自完成之日起其地價稅或田賦減半徵收二年,重劃主管機關於土地交接後30日內列冊送交該管稅捐稽徵機關依法減免,免由土地所有權人提出申請。


而所謂「完成之日」,財政部表示,依內政部函釋,市地重劃部分,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3條之1規定,是指地籍測量、土地登記、工程驗收、實地指界及交接土地等各項工作均完成,土地所有權人能就新分配土地管理、使用、收益之日。


 財政部舉例,假設甲君的重劃土地已於2015年8月重劃完成,在2016、2017這兩年可減半徵收地價稅,自2018年才須按全額計徵地價稅,但如果土地在該重劃期間內仍提供使用,例如原來已建有房屋、工廠,在重劃時依然繼續使用,或是土地上供營業人營業使用等等,則不適用免稅。


 財政部強調,若重劃地區內土地,雖於重劃期間不符土地稅減免免徵地價稅規定,但該土地於辦理重劃完成後,其地價稅仍適用完成之日二年內減半徵收的規定。


 另外,除了重劃期間若沒提供使用地價稅可以全免,以及市地重劃完成後地價稅減半徵收二年以外,重劃後也有土地移轉土地增值稅的優惠。

原文網址: 土地重劃期間使用 要稅 | 好房網News | 關心您住居的房地產新聞 https://news.housefun.com.tw/news/article/181840142015.html

2016年9月10日 星期六

先別高興!低價拍得土地,注意日後高額土增稅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民眾向法院標購法拍土地,如以低於公告土地現值之價額拍定取得,嗣後縱使在同年度移轉,仍會有漲價數額,需繳納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說明,依土地稅法第30條規定,經法院拍賣的土地,應以公告土地現值與拍定價額二者取低,作為該次移轉現值計算土地增值稅。因該次移轉現值即為拍定人再移轉時用以核計土地增值稅之前次移轉現值,所以,如果以低於公告土地現值甚多之拍定價額取得拍賣土地,該拍定價與拍定日公告現值之價差所應負擔的土地增值稅,將遞延至拍定人再移轉時計算繳納。
 
故拍定人雖然以低價取得法拍土地,卻可能隱含高額土地增值稅之負擔,因此該局呼籲民眾,欲標購法拍土地時,宜預先衡量利弊,避免損失。




來源:http://www.mygonews.com/news/detail/news_id/118252/

2016年9月7日 星期三

筆記起來!自用的自益信託土地,可申請自用稅率?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台北市稅捐處表示,依財政部函釋規定,信託土地基於信託目的,將所有權移轉予受託人,如該土地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也可依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申請適用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土地稅法所稱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的住宅用地。因信託關係成立後,土地所有權依法應移轉予受託人,與上述適用優惠稅率應以所有權自有並確供自用的規定不合,原無法按自用稅率課徵地價稅,但這類土地於信託關係期間,如委託人與受益人同屬一人(自益信託),且該地上房屋仍供委託人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做住宅使用,與信託目地不相違背者,委託人視同土地所有權人,其他要件符合自用住宅規定者,仍准按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處特別說明,自用住宅用地係按2‰固定稅率計徵,與一般用地10‰至55‰累進稅率課徵者,稅額相差至少4倍以上,對於已成立信託關係之自益信託土地,委託人或受託人務必把握9月22日優惠稅率的申請期限,逾期申請,就只能從次年期開始適用,如前已核准而用途未變更者,則可免再提出申請。






來由:/http://www.mygonews.com/news/detail/news_id/118246/

2016年9月6日 星期二

不動產 交易前停看聽,向地所查證後好放心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近來新北市地政事務所接獲民眾反應有人持偽造的他項權利證明書及建物登記謄本偽裝已辦理完抵押權設定登記,以取信於被害人騙取貸予金錢案例,新北市政府地政局提醒民眾對於所持登記文件資料有疑問時,可親自調閱謄本或向地政事務所查證確認,以保障財產權益。

新北市政府地政局表示,近期有民眾持多份他項權利證明書及不動產登記謄本洽地政事務所協請查證數件抵押權設定情形,才發現其所持抵押權他項權利證明書為彩色列印,無相關暗記且紙質較厚,且部分他項權利證明書所載內容未曾至地政事務所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純屬不法人士彩色列印與登記權利憑證相似之文件予被害人,使其誤信已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進而撥款,現當事人已報案處理。

地政局提醒民眾,為維護交易安全,保障權利人產權,於接洽不動產相關案件時應提高警覺,對於所持登記文件資料有疑時,可向地政事務所查證確認,登記機關會調閱受理案件相關資訊,檢核權利書狀之樣式、書狀字號、機關印信、歷任首長簽字章及其任期等資料,以確認真實性。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電話洽詢新北市政府地政局或各地政事務所,將有專人提供詳盡的說明。


來源/http://www.mygonews.com/news/detail/news_id/118264/

2016年9月5日 星期一

遺囑繼承不動產要繳印花稅嗎?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

民眾蘇先生持父親之代筆遺囑前來櫃台詢問,因遺囑內容指定他和表弟平均繼承其父所遺留之土地和房屋,為何要繳印花稅?稅捐稽徵處表示,繼承不動產若有書立遺囑且該遺囑具有贈與不動產契據性質者,應貼用印花稅票。

稅捐稽徵處進一步說明,本案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記載僅有蘇君1位繼承人,蘇君可直接持遺囑辦理繼承登記,但蘇君表弟並非法定繼承人,而係受遺贈人,其所受遺贈部分因具贈與不動產性質,仍應就該部分貼用印花稅票,並申報土地增值稅後始可向主管機關辦理繼承登記。

資料來源:http://www.mygonews.com/news/detail/news_id/118234/筆記起來!遺囑繼承不動產要繳印花稅嗎?

2016年8月30日 星期二

估價師透過科學化估價,提升房地稅基估價的合理性,以期實現土地正義,促進賦稅公平。

內政部與財政部共同推動房地稅基合理評估機制 以實現土地正義 促進賦稅公平
去年全國重新調整公告地價以及近日部分直轄市、縣(市)政府調整房屋稅稅基引發各界熱議,對於房地稅基調整機制,內政部與財政部表示,兩部會已建立房地稅基檢討機制,將
共同研議提升房地稅基(包括房屋稅、地價稅)之查估正確性與合理性。

內政部花次長敬群表示,實價登錄制度實施迄今已經累積大量不動產實際交易價格資料,內政部已經著手研議利用這些市場資料,建立大量估價模型及影響估價各項因素,希望透過科學化估價方式,搭配估價師的協助,提升房地稅基估價的合理性,建立稅制正常化的基礎。

財政部吳次長自心表示,由於稅基查估是整體稅制中最基礎工作其估價合理性也是影響賦稅公平與否的關鍵,因此房屋稅稅基評估部分亦將一起納入內政部的精進土地稅基查估計畫。

內政部表示,財政部與內政部將結合不動產估價、地政、財政專家學者及地方政府,共同研議房地稅基查估及相關議題,以期實現土地正義,促進賦稅公平。





                   

                                                                                                          

2016年8月24日 星期三

納稅義務人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常見錯誤情形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或2014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的房屋、土地,於2016年1月1日以後出售者,除符合免申報條件外,不論盈虧,應於完成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算30天內申報納稅。為協助納稅義務人辦理申報作業,避免申報錯誤,該局特別整理報稅常見錯誤情形,提醒民眾注意。
 
一、申報地點:誤將申報書及相關附件遞交至出售標的物所在地稽徵機關,納稅義務人應向申報時「戶籍地」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申報。
 
二、申報期限:
(一)申報期限計算錯誤(例如:以移轉登記日之次日直接加30日推算),致逾期申報。
(二)移轉登記日期及取得日期填寫錯誤(誤填為立契日)。
 
三、成本部分:
 
(一)實際為贈與取得者,應以受贈與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土地公告現值為取得成本,誤以買賣價格為取得成本。
(二)物價指數認定有誤,導致取得成本高報。
(三)誤將費用列為成本,例如:將交易(出售)時所支付之仲介費(應列為可減除費用),列入可減除成本。
 
四、費用部分
 
(一)未提示取得、改良及移轉費用者,未於成交價額5%內扣除該項費用。
(二)誤將水電瓦斯費、土地增值稅及房屋稅列為可減除之成本或費用。
(三)誤將土地增值稅列為可減除費用扣除。
(四)檢附資料不齊致無法認定。
 
五、自住房地租稅優惠:所有權人出售繼承「持分」之房屋土地,申報扣抵自用住宅免稅額400萬元,未按持分比例計算扣抵額。
 
民眾報稅後若發現錯誤,可以重新填寫1份正確申報書,補辦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採用網路申報者,只要將正確資料在申報期限內重新上傳申報即可。但若已逾申報期限,不論採何種申報方式,均須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書面更正申報。
 
如有任何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亦可至該局網站(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規定及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