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2日 星期三

租賃條例上路 租屋安心有保障

提醒注意 租賃條例上路 租屋安心有保障
提醒注意 租賃條例上路 租屋安心有保障
新聞摘要
  • 提醒注意 租賃條例上路 租屋安心有保障
為維護人民居住權,健全租賃住宅市場,保障租賃當事人權益,發展租賃住宅服務業,「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自2018年6月27日施行。

瑞芳地政事務所許才仁主任表示,租賃住宅市場房客常會面臨廣告不實、惡意加價、房屋修繕等問題,而房東也可能遇到房客遲付租金、任意轉租、房屋損毀等問題,而在「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施行後,藉由租賃契約全面規範、引進租賃住宅服務業提供專業服務、建立管理人員專業證照制度等多項變革,讓租賃契約有所規範、糾紛處理能有管道、租屋管理更專業,改善過去租屋市場不夠透明的問題,讓房東出租放心、房客居住安心。

許主任同時也表示,「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及其相關子法陸續推動,即在保障房東與房客租賃權益並健全租賃住宅市場,民眾如有相關租賃需求,可先至新北市不動產買賣交易服務網之不動產交易安全專區,查詢租賃條例相關法規及各項租屋注意事項、合法租賃住宅服務業、糾紛調處管道等資訊,相信對於自我租賃權益保障,一定會有所幫助。

2018年12月27日 星期四

筆記備份!公告2019年「遺贈稅」免稅額、課稅級距

筆記備份!公告2019年「遺贈稅」免稅額、課稅級距
筆記備份!公告2019年「遺贈稅」免稅額、課稅級距
新聞摘要
  • 筆記備份!公告2019年「遺贈稅」免稅額、課稅級距
財政部公告2019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適用遺產及贈與稅(下稱遺贈稅)法規定之免稅額、課稅級距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及各項扣除額之金額如下:

一、遺產稅
(一)免稅額:新台幣(下同)1,200萬元。
(二)課稅級距金額:
1、遺產淨額5,000萬元以下者,課徵10%。
2、超過5,000萬元至1億元者,課徵500萬元,加超過5,000萬元部分之15%。
3、超過1億元者,課徵1,250萬元,加超過1億元部分之20%。        
(三)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
1、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具:89萬元以下部分。
2、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50萬元以下部分。
(四)扣除額:
1、配偶扣除額:493萬元。
2、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每人50萬元。其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
3、父母扣除額:每人123萬元。
4、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618萬元。
5、受被繼承人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每人50萬元。兄弟姊妹中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
6、喪葬費扣除額:123萬元。

二、贈與稅
(一)免稅額:每年220萬元。
(二)課稅級距金額:   
1、贈與淨額2,500萬元以下者,課徵10%。
2、超過2,500萬元至5,000萬元者,課徵250萬元,加超過2,500萬元部分之15%。
3、超過5,000萬元者,課徵625萬元,加超過5,000萬元部分之20%。           

財政部表示,依遺贈稅法第12條之1第1項規定,上開遺產稅、贈與稅之各項金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的指數累計上漲達10%以上時,自次年起按上漲程度調整之;因108年度適用之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未達應行調整標準,均免予調整。上述公告金額適用於2019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公告內容可至該部賦稅署網站(http://www.dot.gov.tw),點選「公開資訊\賦稅法規\行政規則\遺贈稅法相關法規\108年遺產稅及贈與稅免稅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及扣除額之金額」項下查閱。

2018年12月26日 星期三

違規農地,依限恢復農用,再移轉可適用不課土增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農地承受人於持有土地期間內,曾經有關機關查獲未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規定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經查獲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時,於再移轉時即使已取得區公所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仍須課徵土地增值稅。

違規使用之農地,依限恢復農業使用,再移轉時方可適用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提醒民眾,如有農地經查獲違規使用者,請務必於裁處書或通知限期改正函所令限期內恢復農業使用,並保留已於限期內恢復農業使用之證明文件(例如: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且注意不要再次違規使用,否則再移轉時將增加土地增值稅之負擔。

2018年12月25日 星期二

贈與稅 申報「有期限」,小心逾限而受罰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規定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之案件,請納稅義務人於收到申報通知公文後10日內辦理申報,如逾限未申報,將依同法第44條規定處罰。

以贈與論案件,請於收到贈與稅申報通知公文後10日內申報,以免因逾限而受罰
該局說明,財政部76年5月6日台財稅第7571716號函釋規定,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之案件,稽徵機關應先通知納稅義務人於收到通知後10日內申報,故納稅義務人收到申報通知公文時,請於收到公文後1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以免因未依限申報受罰。
 
該局查核甲君無償移轉資金為其子購買土地,未辦理贈與稅申報,因係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買財產,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規定,乃通知納稅義務人甲君於收到公文1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並經大樓管理員簽收送達在案,惟贈與人甲君未於收到補報通知公文1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乃依查得資料核定補徵甲君贈與稅額並裁處罰鍰。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收到稽徵機關之補報通知公文,請儘速向稽徵機關洽詢,並請於補報通知公文送達1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以免遭稽徵機關裁處罰鍰。

2018年12月24日 星期一

房地合一 不論交易有無賺錢均要辦理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課稅新制自2016年1月1日施行至今,將屆滿3年,許多民眾仍誤以為出售房屋、土地有獲利才須辦理申報。然依所得稅法規定,個人房屋、土地交易,不論有無應納稅額,都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申報,其有應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繳納收據。

房地合一稅制不論交易有無賺錢均要辦理申報
該局提醒民眾,個人除可填寫「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書」,於規定期限內併同契約書影本、其他有關文件及自繳稅款證明(有應納稅額者),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申報外,亦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下載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電子申報軟體進行申報。

2018年12月20日 星期四

個人經常性買賣不動產 須徵營業稅

近年來個人售屋課徵營業稅爭議不斷,財政部昨(18)日統一訂立函釋,個人買賣不動產只要符合固定營業場所、具備營業牌號、雇用員工處理房屋銷售或是經常性銷售房屋行為等要件中任何一項,就必須申報營業稅籍。
官員指出,在94年函釋後,經常性或持續性銷售房屋行為的定義受到質疑,國稅局甚至把每年銷售6戶以上房屋者一律認定為須申報營業稅。但為了符合營業稅立法意旨,因此財政部在106年中另立新函釋,如果是持有房屋6年後才販售,或是取得建屋前土地超過10年,都可視為「祖厝」,考量民情下不列入範圍。
財政部表示,稅局審核一般民眾經常性銷售不動產標準,是以「土地持有期間」、「房屋使用狀態」及「房屋銷售情形」等要件做為準則,如果是明顯的大量買賣、持有時間極短、長期為空屋狀態,自然就會認定為有經常性或持續性銷售行為。
另外除了個人購屋外,包括法拍屋、個人土地建屋、營業人合建分屋、拆除改建房屋、參與都市更新並銷售分得房屋等範圍都會被列入審核範圍,如果涉及到營業場所、牌號、員工或是經常性銷售要件,符合任一項都會被要求登記營業稅籍、每2月報繳一次。
官員提醒,若民眾經常以買進賣出賺取差價方式從事房地產買賣,一定要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出售房屋時也要依法報繳營業稅,以免被補稅送罰,尤其房屋單價動輒數百萬元,即使是1%計算營業稅跟罰鍰也會高達數十萬元。

2018年12月19日 星期三

被繼承人應納稅捐 繼承人有代繳責任


提醒注意 被繼承人應納稅捐 繼承人有代繳責任

納稅義務人死亡後,其應納稅捐究竟應該由誰繳納呢? 稅捐機關表示,被繼承人的應納稅捐,應由其繼承人在被繼承人所遺留的財產範圍內,負代繳責任。

稅捐機關表示:納稅義務人死亡時如尚有滯欠稅捐,依司法院釋字第622號解釋及稅捐稽徵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如無遺囑執行人,應以繼承人為代繳義務人發單補徵,由繼承人就被繼承人遺有財產範圍內代為繳納,並於繳清後始得分割遺產或交付遺贈。倘繼承人違反該項規定,應就未繳清之稅捐,負繳納義務。如逾期未繳納,稽徵機關將對繼承人之固有財產為強制執行及禁止處分,如欠稅達限制出境標準者,將對繼承人為限制出境處分。
 
稅捐機關呼籲:被繼承人死亡時如尚有滯欠稅捐,繼承人應儘速代為繳納,切勿心存僥倖,於稅捐繳清前分割遺產或交付遺贈,以免影響自身權益,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