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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12日 星期四
有關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 欠稅遭禁止財產處分後仍會被扣押存款或薪資
稅捐稽徵法
第
24
條
規定所為之
禁止處分
係為
防止欠稅人利用移轉財產以規避稅捐債務
所為的稅捐保全措施,而
移送執行
的目的則在於使
納稅義務人履行公法上之給付義務
,兩者目的不同。因此,
欠稅人財產縱已遭禁止處分
,
行政執行分署仍得就欠稅人的薪資所得、存款及其他財產強制執行
,稅款
繳清
後,稅捐稽徵機關
便會函請有關機關塗銷禁止財產處分登記
。
資料來源:新竹縣政府
http://www.hsinchu.gov.tw/zh-tw/Event/NewsDetail/53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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