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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20日 星期五
養子女房地供本生父母設籍居住可以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嗎?
陳先生
從小被收養
,日前
新購房地供其本生父母設籍居住
,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經審查未合規定
無法准予適用優惠稅率課徵
。
所謂
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
。另依民法規定,
養子女與本生父母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
。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
因此,依
民法有關養子女與本生父母間之權利義務關係終止
之精神,陳先生於
被收養期間新購房地供其本生父母設籍居住,因非供直系親屬設籍居住是不能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資訊來源: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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