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
稅捐機關表示,民眾若為增加自住房屋使用面積,
而將毗鄰房屋打通合併使用,如經地政機關辦竣建物合併登記,
並向戶政機關申請門牌併編者,即可申請合併房屋稅籍。
稅捐機關進一步說明,
依財政部訂頒「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
自住房屋需同時符合
(1)房屋無出租或營業、
(2)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
(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等要件。
因有全國合計3戶之限制,若民眾有2戶相鄰且打通使用的自住房屋,
想要申請合併稅籍為1戶的話,應先向戶政事務所申請門牌併編為1戶,
並向地政機關辦理建物合併後,該局就可以合併房屋稅籍,而自住房屋也可以認定為1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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