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5日 星期一
遺囑繼承不動產要繳印花稅嗎?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
民眾蘇先生持父親之代筆遺囑前來櫃台詢問,因遺囑內容指定他和表弟平均繼承其父所遺留之土地和房屋,為何要繳印花稅?稅捐稽徵處表示,繼承不動產若有書立遺囑且該遺囑具有贈與不動產契據性質者,應貼用印花稅票。
稅捐稽徵處進一步說明,本案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記載僅有蘇君1位繼承人,蘇君可直接持遺囑辦理繼承登記,但蘇君表弟並非法定繼承人,而係受遺贈人,其所受遺贈部分因具贈與不動產性質,仍應就該部分貼用印花稅票,並申報土地增值稅後始可向主管機關辦理繼承登記。
資料來源:http://www.mygonews.com/news/detail/news_id/118234/筆記起來!遺囑繼承不動產要繳印花稅嗎?
2016年8月30日 星期二
估價師透過科學化估價,提升房地稅基估價的合理性,以期實現土地正義,促進賦稅公平。
內政部與財政部共同推動房地稅基合理評估機制 以實現土地正義 促進賦稅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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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年全國重新調整公告地價以及近日部分直轄市、縣(市)政府調整房屋稅稅基引發各界熱議,對於房地稅基調整機制,內政部與財政部表示,兩部會已建立房地稅基檢討機制,將 共同研議提升房地稅基(包括房屋稅、地價稅)之查估正確性與合理性。
內政部花次長敬群表示,實價登錄制度實施迄今已經累積大量不動產實際交易價格資料,內政部已經著手研議利用這些市場資料,建立大量估價模型及影響估價各項因素,希望透過科學化估價方式,搭配估價師的協助,提升房地稅基估價的合理性,建立稅制正常化的基礎。
財政部吳次長自心表示,由於稅基查估是整體稅制中最基礎工作,其估價合理性也是影響賦稅公平與否的關鍵,因此房屋稅稅基評估部分亦將一起納入內政部的精進土地稅基查估計畫。
內政部表示,財政部與內政部將結合不動產估價、地政、財政專家學者及地方政府,共同研議房地稅基查估及相關議題,以期實現土地正義,促進賦稅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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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8月24日 星期三
納稅義務人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常見錯誤情形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或2014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的房屋、土地,於2016年1月1日以後出售者,除符合免申報條件外,不論盈虧,應於完成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算30天內申報納稅。為協助納稅義務人辦理申報作業,避免申報錯誤,該局特別整理報稅常見錯誤情形,提醒民眾注意。
一、申報地點:誤將申報書及相關附件遞交至出售標的物所在地稽徵機關,納稅義務人應向申報時「戶籍地」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申報。
二、申報期限:
(一)申報期限計算錯誤(例如:以移轉登記日之次日直接加30日推算),致逾期申報。
(二)移轉登記日期及取得日期填寫錯誤(誤填為立契日)。
三、成本部分:
(一)實際為贈與取得者,應以受贈與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土地公告現值為取得成本,誤以買賣價格為取得成本。
(二)物價指數認定有誤,導致取得成本高報。
(三)誤將費用列為成本,例如:將交易(出售)時所支付之仲介費(應列為可減除費用),列入可減除成本。
四、費用部分
(一)未提示取得、改良及移轉費用者,未於成交價額5%內扣除該項費用。
(二)誤將水電瓦斯費、土地增值稅及房屋稅列為可減除之成本或費用。
(三)誤將土地增值稅列為可減除費用扣除。
(四)檢附資料不齊致無法認定。
五、自住房地租稅優惠:所有權人出售繼承「持分」之房屋土地,申報扣抵自用住宅免稅額400萬元,未按持分比例計算扣抵額。
民眾報稅後若發現錯誤,可以重新填寫1份正確申報書,補辦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採用網路申報者,只要將正確資料在申報期限內重新上傳申報即可。但若已逾申報期限,不論採何種申報方式,均須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書面更正申報。
如有任何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亦可至該局網站(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規定及資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或2014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的房屋、土地,於2016年1月1日以後出售者,除符合免申報條件外,不論盈虧,應於完成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算30天內申報納稅。為協助納稅義務人辦理申報作業,避免申報錯誤,該局特別整理報稅常見錯誤情形,提醒民眾注意。
一、申報地點:誤將申報書及相關附件遞交至出售標的物所在地稽徵機關,納稅義務人應向申報時「戶籍地」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申報。
二、申報期限:
(一)申報期限計算錯誤(例如:以移轉登記日之次日直接加30日推算),致逾期申報。
(二)移轉登記日期及取得日期填寫錯誤(誤填為立契日)。
三、成本部分:
(一)實際為贈與取得者,應以受贈與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土地公告現值為取得成本,誤以買賣價格為取得成本。
(二)物價指數認定有誤,導致取得成本高報。
(三)誤將費用列為成本,例如:將交易(出售)時所支付之仲介費(應列為可減除費用),列入可減除成本。
四、費用部分
(一)未提示取得、改良及移轉費用者,未於成交價額5%內扣除該項費用。
(二)誤將水電瓦斯費、土地增值稅及房屋稅列為可減除之成本或費用。
(三)誤將土地增值稅列為可減除費用扣除。
(四)檢附資料不齊致無法認定。
五、自住房地租稅優惠:所有權人出售繼承「持分」之房屋土地,申報扣抵自用住宅免稅額400萬元,未按持分比例計算扣抵額。
民眾報稅後若發現錯誤,可以重新填寫1份正確申報書,補辦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採用網路申報者,只要將正確資料在申報期限內重新上傳申報即可。但若已逾申報期限,不論採何種申報方式,均須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書面更正申報。
如有任何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亦可至該局網站(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規定及資訊。
2016年8月11日 星期四
一次搞懂房地萬萬稅!所得稅、交易成本、持有成本,三類六稅全解析
1.所得稅
A.你該繳房地合一所得稅,還是財產交易所得稅?
──房地產交易所得稅目前新舊制並列,須看納稅人賣屋的持有期間而定。
──房地產交易所得稅目前新舊制並列,須看納稅人賣屋的持有期間而定。
B 房地合一所得稅與財產交易所得稅,稅制特性有何不同?
C 你的房子被認定是豪宅,還是一般房屋
2.交易成本
3.持有成本
A.房地產持有成本分為房屋稅和地價稅,房屋稅為何會節節上漲呢?──了解房屋稅的課稅結構:
B.為何調高房屋稅可以溯及既往?──財政部變更解釋令,授權地方政府調高,主要改變如下:
C.地價稅怎麼算?地價稅是各地方政府依公告地價課稅,個人自用住宅的地價稅率為千分之二,非自用住宅地價稅率為千分之10到千分之55,累進課稅。
2016年8月1日 星期一
房屋出租,記得申報使用情形變更
房屋出租,記得申報使用情形變更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評定現值係按實際使用情形適用不同的稅率,若出租供住家使用,應按非自住住家用房屋稅率(2.4%)課徵,若出租供營業使用,則按營業用稅率(3%)課徵,當房屋使用情形變更,記得向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報。
該局進一步表示,自住住家用房屋係指個人所有的住家用房屋無出租,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另房屋出租給領有政府最近年度核發的租金補貼核定函或資格證明的中低所得家庭住家使用,亦可持有主管機關核發公益出租人核定函向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按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稅率(1.2%)核課,其他出租供住家或營業使用,則應按非自住住家用稅率或營業用稅率核課。
該局再次提醒,房屋稅係按月核課,如您日後終止租賃行為,回復供自住使用,請於變更之日起30日內提出申請,當月15日以前申請,當月適用,16日以後申請,次月起適用,越早申請越早減輕房屋稅負擔。
資料來源:http://www.mygonews.com/news/detail/news_id/117817/房屋出租,記得申報使用情形變更
該局進一步表示,自住住家用房屋係指個人所有的住家用房屋無出租,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另房屋出租給領有政府最近年度核發的租金補貼核定函或資格證明的中低所得家庭住家使用,亦可持有主管機關核發公益出租人核定函向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按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稅率(1.2%)核課,其他出租供住家或營業使用,則應按非自住住家用稅率或營業用稅率核課。
該局再次提醒,房屋稅係按月核課,如您日後終止租賃行為,回復供自住使用,請於變更之日起30日內提出申請,當月15日以前申請,當月適用,16日以後申請,次月起適用,越早申請越早減輕房屋稅負擔。
資料來源:http://www.mygonews.com/news/detail/news_id/117817/房屋出租,記得申報使用情形變更
2016年7月18日 星期一
房屋稅新方向 房地持有成本合一課稅
記者林潔玲/台北報導
針對前行政院長陳冲指出,房屋稅是「違法違憲」的稅目,財政部表示,房屋稅無違憲問題,不可能免稅,財政部可以針對財產稅制進行檢討,考慮繼房地交易合一課稅後,討論房地持有成本合一課稅。
財政部次長蘇建榮表示,房屋稅為地方稅,是地方政府重要的稅收來源,不管是自用或非自用,不太可能免繳房屋稅。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但人民擁有財產跟課稅納稅義務,應該是兩回事。
目前國內是採取房、地分開課徵持有稅的方式,房屋課徵房屋稅、土地課徵地價稅,蘇建榮表示,財政部考慮改成房地持有成本合一的課稅模式,若是要朝向單一的財產稅制來改革,也就是不動產包括房屋、土地合併評價,而非現今的分開評價,牽涉修法,需至少三年以上的時間來討論。
蘇建榮指出,房地持有成本合一的課稅模式,新政府過去曾有討論規劃,但因涉及平均地權條例需要大幅修改,以及土地稅法、房屋稅條例也需要調整,因此視為中長期計畫,細部規劃仍需與內政部討論。
陳冲認為,房屋稅條例違法違憲,應予廢止;我國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的財產權,因此原則上人民不應單純因對財產有「所有權」而被課稅。房屋稅尤其是自用的房屋,我國土地法第187條早就規定,建築改良物為自住房屋時,免予徵稅。
財政部表示,土地法第187條規定自住房屋免稅,但房屋稅明訂房屋需課稅,兩者規定不一致,但在1994年大法官解釋369號就已說明,房屋稅條例就納稅主體、稅目、稅率、納稅方法及納稅期間等,分別定有明文,憲法第19條也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因此,房屋稅並未抵觸憲法。
原文網址: 房屋稅新方向 房地持有成本合一課稅 | 好房網News | 關心您住居的房地產新聞 https://news.housefun.com.tw/news/article/211417135828.html
針對前行政院長陳冲指出,房屋稅是「違法違憲」的稅目,財政部表示,房屋稅無違憲問題,不可能免稅,財政部可以針對財產稅制進行檢討,考慮繼房地交易合一課稅後,討論房地持有成本合一課稅。
財政部次長蘇建榮表示,房屋稅為地方稅,是地方政府重要的稅收來源,不管是自用或非自用,不太可能免繳房屋稅。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但人民擁有財產跟課稅納稅義務,應該是兩回事。
(好房網News記者 陳韋帆/攝影)
蘇建榮指出,房地持有成本合一的課稅模式,新政府過去曾有討論規劃,但因涉及平均地權條例需要大幅修改,以及土地稅法、房屋稅條例也需要調整,因此視為中長期計畫,細部規劃仍需與內政部討論。
陳冲認為,房屋稅條例違法違憲,應予廢止;我國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的財產權,因此原則上人民不應單純因對財產有「所有權」而被課稅。房屋稅尤其是自用的房屋,我國土地法第187條早就規定,建築改良物為自住房屋時,免予徵稅。
財政部表示,土地法第187條規定自住房屋免稅,但房屋稅明訂房屋需課稅,兩者規定不一致,但在1994年大法官解釋369號就已說明,房屋稅條例就納稅主體、稅目、稅率、納稅方法及納稅期間等,分別定有明文,憲法第19條也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因此,房屋稅並未抵觸憲法。
原文網址: 房屋稅新方向 房地持有成本合一課稅 | 好房網News | 關心您住居的房地產新聞 https://news.housefun.com.tw/news/article/211417135828.html
2016年7月14日 星期四
又見加稅!新竹縣房屋稅3年逐步調升2.5倍
【MyGoNews林湘慈/綜合報導】
新竹縣稅捐稽徵局長彭惠珠2016年7月12日在主管會報中說明新竹縣2016年不動產評價委員會6月24日開會審議通過重行評定「新竹縣房屋標準單價表」、「新竹縣房屋地段等級標準表」、「新竹縣特殊構造物房屋現值評價方式」及「新竹縣房屋折舊率及耐用年數表」等4項,6月29日完成公告,自2016年7月1日起實施,其中房屋標準單價按財政部指示於2019年前調整至合理造價40%-50%,為減輕民眾負擔,由原一次調整2.5倍改成分為3年逐步調整方式。主要調整項目重點如下:
重行評定「新竹縣房屋標準單價表」:新竹縣現行房屋標準單價自1984年起沿用至今,已30餘年未調整,嚴重悖離市場行情,無法覈實核定房屋現值,成為助長炒房的原因之一。屢經監察院、審計機關糾正,並建議適當調整房屋標準單價,財政部財政健全方案也一再要求各縣市政府最遲於2019年前,須將房屋標準單價調整為房屋合理造價的40%至50%,並將辦理成效納入地方補助款評比項目。
本次會議原調整2.5倍,惟考量一次調足對2016年7月1日以後新建完成之房屋衝擊過大,故採漸進方式分3年調整,以現行新竹縣房屋標準單價表(1984年)為基準,第1年(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調漲增加0.5倍、第2年(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調漲增加1倍、第3年(2018年7月1日以後)調漲增加1.5倍。
以每年新增改建房屋為適用對象,估計每年受影響之新建房屋約6,300戶,舊屋完全不受影響;預估增加稅額第1年2,500萬元、第2年7,500萬元、第3年1億5,100萬元。
重行評定「新竹縣房屋地段等級標準表」:檢討並修正新竹縣房屋地段等級標準表計調升142條、調降12條、刪除10條及新增97條地段率。房屋地段等級標準表調整後,新、舊房屋全部適用修正後之地段率,以避免同一棟房屋、同一路段新建及舊有房屋適用不同地段率,造成租稅不公平。
另外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9款規定之免稅房屋,調升地段率後現值達10萬元以上者仍適用免稅規定,不會受到影響。本次調整地段率估計約有14萬戶房屋受到影響,2017年房屋稅稅收將增加約1.3億元。
非自住住家用房屋徵收率修正案自2016年7月1日起適用:「新竹縣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經新竹縣議會於2015年12月24日決議通過修正第2條第1項第1款住家用房屋之徵收率,修正重點係對住家用房屋供非自住使用者,由原採單一稅率(1.5%)改按差別稅率課徵房屋稅,調整後房屋稅徵收率為持有本縣非自住房屋2戶以下者,每戶適用之徵收率均為2%,持有非自住房屋3戶以上者每戶之徵收率為2.5%。並自2016年7月1日開始施行,亦即2017年度房屋稅開徵時適用,將影響1萬4,000戶、預估增加稅額4,700萬元。
原文網址: 又見加稅!新竹縣房屋稅3年逐步調升2.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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