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15日 星期五

財政部委外「我國遺產及贈與稅稅制檢討」研究報告出爐,報告指出,夫妻相互贈與免課贈與稅之規定已無存在理由,恐會侵蝕所得稅稅收


夫妻互贈 提議恢復課稅

記者楊美玲/台北報導 
財政部委外「我國遺產及贈與稅稅制檢討」研究報告今(13)日出爐,報告指出,夫妻相互贈與免課贈與稅之規定已無存在理由,恐會侵蝕所得稅稅收,且規避綜合所得稅會更容易,建議新政府應該檢討。 夫妻互贈擬恢復課稅。









(圖/好房資料中心)


對此,財政部賦稅署表示,由於2009年後贈與稅負擔已大幅降低,有立委建議重行檢討夫妻相互贈與是否有恢復課稅的必要,加上研究報告也提出應重新納入課稅,因此可在分析國際情況後重新檢討。 
配偶之間財產移轉是否應該課稅,各國規定大不同,包括丹麥、英國和美國對於夫妻間財產移轉在繼承及贈與一律免稅,台灣則對配偶間贈與免課贈與稅,此規定是在1995年修法時,基於當時夫妻財產多採聯合財產制,一般夫妻財產難以明確劃分清楚,且綜所稅也採合併申報,因此規定夫妻之間贈與免課贈與稅。

筆記起來!自用住宅稅率課地價稅的5要件



作者:MyGoNews方暮晨
時間:2016-04-14
















適用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地價稅,5要件缺一不可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
稅捐機關表示,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為千分之2,而一般用地如未達累進起點地價,其稅率為千分之10,兩者稅額相差達4倍。

稅捐機關說明,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係為減輕自用住宅用地所有權人的租稅負擔,依土地稅法規定,必須同時符合以下要件,並申請核准才能適用:

1.有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於地上房屋設立戶籍。
2.地上房屋沒有出租、營業。
3.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4.本人與配偶及未成年親屬以1處為限。
5.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00平方公尺。


稅捐機關提醒民眾,每年定期會清查轄區土地使用情形,發現有些民眾全戶戶籍遷出,或營業、出租等情形,已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但未向稅捐機關申報土地使用情形變更,而遭補徵稅率差額地價稅。請民眾千萬要注意上述自用住宅用地要件缺一不可,以免損失自用住宅稅率的節稅優惠。
新聞來源:MyGoNews

2016年4月14日 星期四

Q&A:想將自己房子贈與給弟弟,希望了解怎樣的房屋移轉方式,能比較節稅?


有民眾向《蘋果》投書詢問,想將自己房子贈與給弟弟,希望了解怎樣的房屋移轉方式,能比較節稅?
永然地政士事務所顧問黃文賢表示,若選擇以贈與的方式,房屋價值依照公告現值與房屋評定現值合計,未達220萬元免稅額,無須繳納贈與稅,如果超過220萬元,則可使用分年贈與方式,繳交贈與稅,計算方式為當年的贈與現值扣除每人220萬元免稅額,再乘以10%的贈與稅率,則為每年應繳贈與稅金。
翰林地政士事務所地政士林文惠補充,雖可分多年贈與節贈與稅,但別忘了還要繳納土地增值稅,土地增值稅每年會隨公告現值調整,負擔稅額也會愈高,因此可將土地的部分在前幾年加重比例,以減少土地增值稅。
另外她提醒,由於房地合一新制上路,未來要出售受贈之不動產時,是以當時申報贈與稅時的價值為成本,而非依當時的市價,因此雖然節省了贈與稅,但日後交易稅卻會增加,民眾須多考量。
(廖育萱/綜合報導)

新聞來源: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property/20160413/837419/%E3%80%90%E8%B2%B7%E6%88%BF%E5%95%8F%E8%98%8B%E6%9E%9C%E3%80%91%E8%B4%88%E8%88%87%E4%B8%8D%E5%8B%95%E7%94%A2%E9%80%99%E6%A8%A3%E6%9C%80%E7%9C%81%E7%A8%85

2016年4月13日 星期三

刊登不動產售屋廣告內容應與事實相符以免受罰


耍手段!房仲「高報低賣」被裁處罰鍰



作者:MyGoNews林湘慈
時間:2016-04-12

















刊登不動產售屋廣告內容應與事實相符以免受罰



【MyGoNews林湘慈/綜合報導】
台北市某不動產經紀業者與民眾簽訂買賣仲介委託書,
約定銷售總價為新台幣4百多萬元,然該業者於網站刊登售屋廣告之銷售總價
卻記載為10倍即4千多萬元,再以降價90%之方式變更為原價,
被台北市政府地政局認定廣告內容與事實不符,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予以
裁處罰鍰。
該業者不服,提起訴願,台北市政府訴願會審議後認為地政局處分並無違法不當,駁回訴願。

台北市政府法務局表示,該業者主張該售屋廣告係行政人員誤鍵總價,
一般具有普通知識經驗之交易相對人,絕無可能認為該房地之交易價格為4千多萬元,
更無可能以此天價承買作成交易決定,因此主張其刊登之售屋廣告並不會誤導消費者
,故與事實並無不符。

廣告資訊刊登有誤若無法立即修改,本應將廣告先下架,而非再透過折扣降價之方式
變回原價格,藉以吸引消費者注意。
該業者既然為不動產經紀業者,對這種交易上應該注意之重要事項自應主動注意;
然該業者廣告不實,使消費者誤以為可以很優惠之價格買到該房地,
而有被誤導作出交易決定之虞,依法即應受罰。

法務局特別提醒不動產經紀業者,應加強內部教育訓練及自我要求,
避免因刊載不實廣告而受罰。
最後法務局也提醒消費者,要留心售屋廣告內容之正確性,以免被誤導而蒙受損失。

新聞來源:MyGoNews












2016年4月8日 星期五

9項新舊制差異…房地合一稅 怎麼申報才划算?


2016-04-07 16:08:21 聯合報 記者江碩涵╱即時報導













房地合一稅上路3個月以來,8成民眾仍然對新舊制申報一知半解。 圖/報系資料照


今年1月1日起房地合一課稅上路3個月以來,8成民眾仍然對新舊制申報一知半解,不清楚自身的不動產要如何申報才比較划算。
目前為止大部份售屋者仍以適用舊制(財產交易所得)申報居多,主要是新制基期為2014年後取得不動產出售後沒有獲利或獲利不多的人,選擇適用新制才較划算;相反地,若獲利高或土地比重高者,多優先選擇適用舊制。
信義代書整理自房地合一上路以來,最重要的九項新舊制差異,從稅率的不同、申報時間到重購退稅等等,幫助消費者在購屋或售屋前作出正確的判斷,輕鬆省下數十萬元的差額。











房地課稅新舊制差異比較。 表/信義房屋提供

房地合一上路以來,民眾多選擇適用以舊制條件申報,藉此可省上百萬元報稅差額。以稅率不同為例,新制長期持有以及自住房屋條件上有免稅及優惠稅率,反觀舊制則與持有時間長短無關。
舉例來說,甲在2015年買入一戶新北市房地4000萬元(未拆分房地價格),以5000萬元售出(房屋1500萬元、土地3500萬元,假設個人所得稅率適用30%),假設土地漲價總數額為0。
若用舊制來計算,甲必須等持有2年後才出售,支付的財產交易所得稅為90萬元;若甲在2年內出售,都得採用新制,1年內出售得支付交易所得稅337.5萬元(稅率45%),1至2年內出售則需支付262.5萬元(稅率35%)。
相較之下,以舊制來申報,甲將省下約200萬元的稅額,也因此自2016年以來,都以舊制(財產交易所得)申請為大宗。
再以申報時間來看,舊制以民眾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隔年」併入綜合所得總額合併報稅,而新制則為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30日內申報納稅為基準。
以上述為例,若甲2018年出售房屋則適用於舊制,並於2019年5月併同申報綜合所得稅即可。反之以新制來算,若於2016年5月1日登記完畢,甲則須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30天內申報納稅,也就是2016年5月31日前完成。
最後,「重購退稅」在土地增值稅方面,規定「登記名義人」必須買賣皆為同一人,而房地合一稅「登記名義人」則可為同一人或配偶關係。
認定雖放寬,林以德提醒,衡量登記名義人時,若為多屋族群,還要再多考慮「囤房稅」的問題。
舉例,甲持有3戶住家用房屋都在台北市,其太太乙則有2戶住家用房屋在台北市,若再買1戶房屋,已無法再登記為自用住宅,如果登記在太太乙名下,則持有房屋數已達3戶,就適用最高的3.6%稅率,如果登記在甲名下,則因屬個人持有非自住房屋第1戶,就可適用較低的2.4%稅率,則可省下部份房屋稅額。

房地課稅新舊制差異比較。表/信義房屋提供。





2016年4月7日 星期四

案例說明!房地合一個人交易「所得及損失」互抵規定



作者:MyGoNews方暮晨
時間:2016-04-03














案例說明!房地合一新制之個人交易
「所得及損失」互抵規定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課稅新制已於2016年1月1日實施,新制下個人交易房地,以交易時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交易所得,餘額如為負數,即為交易損失。

該局指出,個人在上開交易日後3年內交易其他適用新制之房地,
如有交易所得,得先減除上開房地交易損失金額,再以其餘額減除該次交易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計算該次課稅所得,按規定稅率計算應納稅額申報繳納。

該局舉例說明,
陳先生於2016年1月1日買進A房地成本1,500萬元2017年7月1日出售A房地價款1,600萬元支付取得、改良及移轉費用共150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100萬元;
陳先生於2018年1月1日出售另一符合新制之B房地,有交易所得200萬元
B房地之土地漲價總數額為120萬元。
A房地之交易損失為50萬元(1,600萬元-1,500萬元-150萬元)
又B房地交易日在A房地交易日後3年內,故B房地課稅所得為30萬元(B房地交易所得200萬元—A房地交易損失50萬元—B房地之土地漲價總數額120萬元。)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新制房地交易盈虧互抵係以同一「個人」為單位,且交易所得或交易損失係尚未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之金額,另因課稅方式不同,新舊制之交易所得及損失亦不得互抵,請納稅義務人於申報時多加注意,以維自身權益。

新聞來源:MyGoNews

2016年3月31日 星期四

接獲民眾詢問,因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5年內將其重購之土地贈與配偶者,為什麼要追繳原退還稅款?

重購土地5年內贈與配偶須追繳退還稅款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接獲民眾詢問,因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5年內將其重購之土地贈與配偶者,為什麼要追繳原退還稅款?
  該局表示,土地稅法第37條有關追繳原退還土地增值稅款規定之立法意旨,係為避免當事人於退稅後即將另購之土地再行移轉或轉作其他用途,以逃漏土地增值稅,並從事土地投機。
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經核准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退還土地增值稅後,其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贈與移轉登記予其配偶,如不依同法第37條追繳原退還稅款,則夫售地而妻購地或妻售地而夫購地,此種原不適用退還土地增值稅之情形,即可利用此一方式申請退還稅款後再行登記到夫或妻之名下。
  該局進一步指出,是類情形,仍有取巧逃漏土地增值稅之虞,且依現行民法之規定,其產權已由受贈配偶取得,係屬實質移轉,依土地稅法第37條規定,仍應追繳原退還稅款。

新聞來源:財稅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