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18日 星期一

房屋稅新方向 房地持有成本合一課稅

記者林潔玲/台北報導
針對前行政院長陳冲指出,房屋稅是「違法違憲」的稅目,財政部表示,房屋稅無違憲問題,不可能免稅,財政部可以針對財產稅制進行檢討,考慮繼房地交易合一課稅後,討論房地持有成本合一課稅。


 財政部次長蘇建榮表示,房屋稅為地方稅,是地方政府重要的稅收來源,不管是自用或非自用,不太可能免繳房屋稅。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但人民擁有財產跟課稅納稅義務,應該是兩回事。

 
(好房網News記者 陳韋帆/攝影)
 
      目前國內是採取房、地分開課徵持有稅的方式,房屋課徵房屋稅、土地課徵地價稅,蘇建榮表示,財政部考慮改成房地持有成本合一的課稅模式,若是要朝向單一的財產稅制來改革,也就是不動產包括房屋、土地合併評價,而非現今的分開評價,牽涉修法,需至少三年以上的時間來討論。

      蘇建榮指出,房地持有成本合一的課稅模式,新政府過去曾有討論規劃,但因涉及平均地權條例需要大幅修改,以及土地稅法、房屋稅條例也需要調整,因此視為中長期計畫,細部規劃仍需與內政部討論。

       陳冲認為,房屋稅條例違法違憲,應予廢止;我國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的財產權,因此原則上人民不應單純因對財產有「所有權」而被課稅。房屋稅尤其是自用的房屋,我國土地法第187條早就規定,建築改良物為自住房屋時,免予徵稅。

      財政部表示,土地法第187條規定自住房屋免稅,但房屋稅明訂房屋需課稅,兩者規定不一致,但在1994年大法官解釋369號就已說明,房屋稅條例就納稅主體、稅目、稅率、納稅方法及納稅期間等,分別定有明文,憲法第19條也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因此,房屋稅並未抵觸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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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14日 星期四

又見加稅!新竹縣房屋稅3年逐步調升2.5倍


【MyGoNews林湘慈/綜合報導】
新竹縣稅捐稽徵局長彭惠珠2016年7月12日在主管會報中說明新竹縣2016年不動產評價委員會6月24日開會審議通過重行評定「新竹縣房屋標準單價表」、「新竹縣房屋地段等級標準表」、「新竹縣特殊構造物房屋現值評價方式」及「新竹縣房屋折舊率及耐用年數表」等4項,6月29日完成公告,自2016年7月1日起實施,其中房屋標準單價按財政部指示於2019年前調整至合理造價40%-50%,為減輕民眾負擔,由原一次調整2.5倍改成分為3年逐步調整方式。主要調整項目重點如下:

重行評定「新竹縣房屋標準單價表」:新竹縣現行房屋標準單價自1984年起沿用至今,已30餘年未調整,嚴重悖離市場行情,無法覈實核定房屋現值,成為助長炒房的原因之一。屢經監察院、審計機關糾正,並建議適當調整房屋標準單價,財政部財政健全方案也一再要求各縣市政府最遲於2019年前,須將房屋標準單價調整為房屋合理造價的40%至50%,並將辦理成效納入地方補助款評比項目。

本次會議原調整2.5倍,惟考量一次調足對2016年7月1日以後新建完成之房屋衝擊過大,故採漸進方式分3年調整,以現行新竹縣房屋標準單價表(1984年)為基準,第1年(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調漲增加0.5倍、第2年(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調漲增加1倍、第3年(2018年7月1日以後)調漲增加1.5倍。

以每年新增改建房屋為適用對象,估計每年受影響之新建房屋約6,300戶,舊屋完全不受影響;預估增加稅額第1年2,500萬元、第2年7,500萬元、第3年1億5,100萬元。

重行評定「新竹縣房屋地段等級標準表」:檢討並修正新竹縣房屋地段等級標準表計調升142條、調降12條、刪除10條及新增97條地段率。房屋地段等級標準表調整後,新、舊房屋全部適用修正後之地段率,以避免同一棟房屋、同一路段新建及舊有房屋適用不同地段率,造成租稅不公平。

另外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9款規定之免稅房屋,調升地段率後現值達10萬元以上者仍適用免稅規定,不會受到影響。本次調整地段率估計約有14萬戶房屋受到影響,2017年房屋稅稅收將增加約1.3億元。

非自住住家用房屋徵收率修正案自2016年7月1日起適用:「新竹縣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經新竹縣議會於2015年12月24日決議通過修正第2條第1項第1款住家用房屋之徵收率,修正重點係對住家用房屋供非自住使用者,由原採單一稅率(1.5%)改按差別稅率課徵房屋稅,調整後房屋稅徵收率為持有本縣非自住房屋2戶以下者,每戶適用之徵收率均為2%,持有非自住房屋3戶以上者每戶之徵收率為2.5%。並自2016年7月1日開始施行,亦即2017年度房屋稅開徵時適用,將影響1萬4,000戶、預估增加稅額4,7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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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6日 星期三

台北國稅局昨(5)日表示 繼承農地五年未耕作 將追稅

記者蘇秀慧/台北報導 

台北國稅局昨(5)日表示,繼承或受贈的農業用地,國稅局依規定自受贈之日起列管五年,繼承人或受贈人自承受或受贈之日起五年內,未繼續作農業使用,將追繳應納稅額。 繼承農地五年未耕作將追繳應納稅額。

(好房網News記者賈蓉/攝影)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依法申請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的農業用地,繼承人或受贈人五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後來卻又未作農業使用,都要追繳稅款。 
若該土地的繼承人或受贈人死亡、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 台北國稅局舉例,甲君在2006年10月間將坐落在台北市北投區的農地,贈與子女,並在期限內辦理贈與稅申報,列報贈與的土地是作農業使用,不計入贈與總額2,315萬元,並核發贈與稅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 台北市政府在2011年1月間通報該贈與農地未作農業使用,違規出租作土石方及營建混合物處理場基地,經該局發函限期恢復原狀,但因甲君並未恢復原狀,也未能提示繼續作農業使用的證明文件,於是依規定追繳贈與稅530萬元。 
甲君雖表不服,循序提起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均遭駁回。 台北國稅局提醒,申請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的列管農地,農業主管機關會不定期派員勘查,若發現土地所有權人未依規定作農業使用,且經限期仍未恢復作農業使用,會通知國稅局追繳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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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4日 星期一

6大規範!「一生一屋」教你如何節稅

作者:MyGoNews方暮晨
時間:2016-07-03











6大規範!「一生一屋」教你如何節稅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如果符合規定,可以申請一生一次10%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又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還可以辦理重購退稅,然而上述優惠仍不足以完全照顧有多次換屋需求的民眾,因此催生了政府在2009年12月30日修正通過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也就是俗稱「一生一屋」的規定。

國稅局表示,「一生一屋」有6大規範,分別是:
(1)已享受過「一生一次」(土地稅法第34條第4項)自用住宅用地的優惠。
(2)面積限制在都市土地150平方公尺或非都市土地350平方公尺以內。
(3)出售時除了要出售的自用住宅外,土地所有權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已無其他房屋。
(4)出售前持有該土地6年以上。
(5)出售前,土地所有權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持有並設籍在該自用住宅連續滿6年。
(6)出售前5年內,無供營業或出租。

國稅局表示,民眾如有自用住宅用地出售,可先行就上列要件逐一檢視是否全部符合規定,若不知有無享受過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的優惠,亦可向稅捐機關查詢。

新聞來源:http://www.mygonews.com/news/detail/news_id/117596/6%E5%A4%A7%E8%A6%8F%E7%AF%84%EF%BC%81%E3%80%8C%E4%B8%80%E7%94%9F%E4%B8%80%E5%B1%8B%E3%80%8D%E6%95%99%E4%BD%A0%E5%A6%82%E4%BD%95%E7%AF%80%E7%A8%85

竹科「視為農業用地」移轉時,土增稅繳納有「但書」

作者:MyGoNews方暮晨
時間:2016-07-03














「視為農業用地」移轉時,可否調高原地價課徵土地增值稅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
民眾詢問,為什麼新竹縣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第三期預定地,編定為「工業區」,在移轉申報土地增值稅時,可以申請「視為農業用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卻不能像一般農業用地一樣,申請以2000年1月28日修正生效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其前次移轉現值課徵土地增值稅?

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說明,要符合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4項規定,將前次移轉現值調高至2000年1月28日當期的公告現值,其要件必須是「符合2000年1月28日當時的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57條第1項規定之農業用地、整筆土地均作農業使用」。

新竹縣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第三期預定地,係於1987年12月4日變更編定為「工業區」,也就是不符合2000年1月28日當時的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57條第1項規定之農業用地,故無法像一般農業用地一樣,申請以2000年1月28日修正生效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其前次移轉現值課徵土地增值稅。

舉例來說,王君1980年取得新竹縣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第三期預定地,原為「保護區」,於1987年變更為「工業區」,前次移轉現值為1980年7月每平方公尺34.5元,2016年公告現值為12,186元,2000年公告土地現值為8,350元。王君如果2016年要出售土地,其土地增值稅如何核課?

首先,王君必須檢附
「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
「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及
「土地加註都市計畫管制內容證明函」,其移轉時得申請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申報移轉現值、前次移轉現值分別為2016年公告現值12,186元、1980年7月每平方公尺34.5元。但本筆土地若自2000年1月28日以前至今均屬「保護區」且均作農業使用,則王君檢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即可申請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規定第1項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第4項以2000年1月28日修正生效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其前次移轉現值。故其申報移轉現值、前次移轉現值分別為2016年公告現值12,186元、2000年公告土地現值8,350元。

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表示,所謂「視為農業用地」指的就是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之規定,簡單來說只有4個要件:
1.原為農業用地。
2.經依法律變更為非農業用地。
3.經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認定符合下列各款之一:
(1)依法應完成之細部計畫尚未完成,未能准許依變更後計畫用途。
(2)已發布細部計畫地區,都市計畫書規定應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於公告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計畫前,未依變更後之計畫用途申請建築使用者。
4.作農業使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新竹縣的「視為農業用地」大多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第三期預定地,雖已編定為「工業區」,但細部計畫未完成,未能依變更後計畫使用。出售該類土地時若要申請依上述規定「視為農業用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必須檢附鄉鎮市公所核發之「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及新竹縣政府核發之「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土地加註都市計畫管制內容證明函」等資料以供審查。

新聞來源:http://www.mygonews.com/news/detail/news_id/117595/%E7%AB%B9%E7%A7%91%E3%80%8C%E8%A6%96%E7%82%BA%E8%BE%B2%E6%A5%AD%E7%94%A8%E5%9C%B0%E3%80%8D%E7%A7%BB%E8%BD%89%E6%99%82%EF%BC%8C%E5%9C%9F%E5%A2%9E%E7%A8%85%E7%B9%B3%E7%B4%8D%E6%9C%89%E3%80%8C%E4%BD%86%E6%9B%B8%E3%80%8D

實例說明!自用住宅審核基準日,要記住

作者:MyGoNews方暮晨
時間:2016-07-03














實例說明!自用住宅用地審核基準日,要記住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
Question
陳先生所有土地已有一處核准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因未成年女兒2016年10月滿20歲,詢問另一筆土地2016年可以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嗎?

該處說明,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依稅法規定以一處為限。
不過,若另有土地供已成年的直系親屬設籍居住,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在不超過都市土地面積3公畝,非都市土地面積7公畝之限制內,都可以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適用特別稅率之用地及各種減免稅地之申請期限,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提出申請,至於其用地是否符合特別稅率及減免之要件,亦應以上開申請期限截止日(9月22日)為審核之基準日。

2016年申請期限截止日(9月22日)
Answer
陳先生女兒尚未滿20歲,因此依稅法以一處為限規定,陳先生所有另一筆土地2016年仍應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新聞來源:http://www.mygonews.com/news/detail/news_id/117592/%E5%AF%A6%E4%BE%8B%E8%AA%AA%E6%98%8E%EF%BC%81%E8%87%AA%E7%94%A8%E4%BD%8F%E5%AE%85%E5%AF%A9%E6%A0%B8%E5%9F%BA%E6%BA%96%E6%97%A5%EF%BC%8C%E8%A6%81%E8%A8%98%E4%BD%8F

筆記起來!「重購退稅」僅限房屋,土地不算喔!

作者:MyGoNews方暮晨
時間:2016-07-03
















2年內重購適用舊制自用住宅扣抵綜合所得稅之規定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
財政部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出售原自用住宅,並於2年內重購新自用住宅,如符合一定條件,可申請扣抵或退還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7條之2,納稅義務人出售自用住宅之房屋所繳納該財產交易所得部分之綜合所得稅額,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如重購自用住宅之房屋,其價額超過原出售價額者,得於重購自用住宅之房屋完成移轉登記之年度自其應納所得稅額中扣抵或退還。但原財產交易所得已依本法規定自財產交易損失中扣抵部分不在此限。此項規定於先購後售者亦適用之。

自用住宅房屋係指納稅義務人或配偶、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於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於出售前1年內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

提醒民眾,出售及重購價額僅以「房屋」價額比較,非以「房屋及土地」總價額比較,若買賣契約書僅約定總價者,先依房屋評定現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之比例區分房屋價額,再進行比較。亦可依向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契約文件比較出售及重購之「房屋」價額。

舉例說明如下:林君2015年度出售自用住宅,買賣契約書約定房屋價額250萬元,2015年度綜合所得稅含該筆財產交易所得之應納稅額為8萬元,不含該筆財產交易所得之應納稅額為6.5萬元,則林君若於2年內重購自用住宅,符合條件者,可於重購年度申請扣抵或退還該年度綜合所得稅1.5萬元。若林君2016年度重購自用住宅,總價額1200萬元,房屋評定現值150萬元,土地公告現值350萬元,則重購之房屋價款為360萬元〔1200*150/(150+350)〕,因重購價額超過出售價額,故可於2016年度綜合所得稅扣抵或退還1.5萬元。

新聞來源:http://www.mygonews.com/news/detail/news_id/117594/%E7%AD%86%E8%A8%98%E8%B5%B7%E4%BE%86%EF%BC%81%E3%80%8C%E9%87%8D%E8%B3%BC%E9%80%80%E7%A8%85%E3%80%8D%E5%83%85%E9%99%90%E6%88%BF%E5%B1%8B%EF%BC%8C%E5%9C%9F%E5%9C%B0%E4%B8%8D%E7%AE%97%E5%96%94%EF%BC%81